刑法主观主义
法学术语
刑法主观主义是“刑法客观主义”的对称,又称“行为人主义”。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品格的表现,主张以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强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的处以重刑,主观恶性小的处以轻刑。而不斤斤计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害大小。例如,惯犯犯轻罪也应重处刑罚,偶犯犯重罪亦应轻处刑罚。刑法学新派学者多采取主观主义。在刑法的许多具体问题上,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有着显著区别。
(1)主观主义肯定成立犯罪的范围比客观主义要宽。(2)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能力即刑罚适应性或称刑罚能力,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依其自由意志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3)主观主义认为无论是犯罪既遂或是犯罪未遂都应给予同样的处罚,客观主义认为对于没有实害或实害较小的犯罪未遂,理应采取较既遂为轻的处罚。(4)主观主义不是否定不能犯,就是非常例外地以迷信犯为限才不予处罚,客观主义则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不能犯。(5)主观主义在共犯理论上采取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在共犯理论上则采取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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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3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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