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体是指经济联合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组织的统称。从历史上看,经济联合体首先
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一些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就开始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等经济联合组织。以后随着垄断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又出现了托拉斯、康采恩等组织,进而出现了跨国公司。在一些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联合组织已居于统治地位,成为社会全部经济生活的重要基础。
发展历程
进入80年代后,
中国城乡许多经济单位之间,以至农民个人相互之间,围绕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各环节,根据自愿互利
原则,打破
地区、
部门、
所有制、隶属关系的界限,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具体分类
例如
中国,中国农村实行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许多
农民家庭有了
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积累起部分
资金;而有的农民有一定的
技术和经营能力,在一家一户的小范围内得不到充分发挥。农村
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他们为获得更多的
经济利益而把劳力、
资金、
技术结合起来,去开拓新的生产门路,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更加需要植物保护、防疫、
运输、
销售、
储存等等方面的服务,这些是农民一家一户所难以兴办的,或者能够兴办但
经济效益较差,因此需要联合。有的农户势单力薄,单家独户进行
承包经营尚有一定困难,需要在
资金、
技术、劳力等方面同他人进行联合。由于农民有了经营上的自主权,使上述联合不但有了需要,而且有了可能。农民在自愿互利
原则基础上联合而成的
经济实体。它突破了原来按行政区划组合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地域性
集体经济,是一种新的
合作经济。其形式多种多样。就
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说,既有农民个人之间的联合,也有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联合,还有个人、集体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联合;在空间范围上,既有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合,也有跨队、跨社、跨
地区的联合;在经营项目上,既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前、生产后的联合,也有在从事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方面的联合。
例如欧洲,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联合体,其国民生产总值甚至超过了美、日。同时,欧盟还在不断的发展扩大,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运行使欧盟在世界经济领域和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作用更加重要,与
中国的联系也越加紧密。
形式作用
主要形式
经济联合体的主要形式有:跨区域的联合 跨行业
部门的联合
工农城乡之间的联合
科研单位的联合等
作用
经济联合体的出现,起到了以下的作用:①打破了原来“三级所有”的
合作经济那种在
生产资料使用上、在
经营管理和分配上过于集中、合作只是局限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和生产过程内的模式,改变了中国合作经济形式单一的状况。这种联合形式与经营内容多种多样的经济联合体,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适合
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实际需要。②把闲散的
资金、劳力、
技术和自然资源等
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加强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使
农村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使从事专业化生产对各种社会化服务的需要得到满足,促进了农村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③有助于在实践中造就出一批
合作经济的
经营管理人才和
技术人才,为振兴农村经济蓄积了力量。
具备条件
企业经济联合体作为现阶段一种新型的
企业组织形式,它具备了作为一个
经济实体所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企业经济联合体拥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或所有权,这是它作为
经济实体的决定性条件。
联合体拥有的财产不仅是它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它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基础;还是它进行业务活动的信用基础。由于组成
联合体的各单位,其
所有制性质不同,可能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合,也可能是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还可能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联合,使得联合体的成份较为复杂。前两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即由
全民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性质仍是全民所有制,由
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的
联合体,其性质仍是
集体所有制。但最后一种情形应该看成是全民性质的还是集体性质的呢?不同
所有制性质的
企业组成的
联合体,既不能看成是全民的,也不宜看成是集体的,而应视作混合型的联合公司,该公司对原来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享有
经营管理权,对原来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则享有所有权。有人认为,由一个统一的
企业组织行使这样两种权利,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只有在理论上才具有争论意义,实践中完全可以灵活运用,并不存在多大的矛盾,通过对企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改革,赋予
国营企业更大的
经营管理自主权,使得国营企业和
集体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具有更大的一致性,由企业
联合体统一行使这两种权利是完全可行的。
联合体基于上述所有权或
经营管理权,在其法人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独立的经营、管理活动,合理地调配、处理人、财、物与产、供、销诸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一个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挖掘
企业潜力,提高企业的
经济效益,做到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这是
联合体作为
经济实体的核心所在。
履行义务
其次,企业经济联合体必须履行它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上的义务。它通过自己有效的经营活动,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如期向国家交纳税收和
利润,为社会创造更多的
财富,也为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
联合体还应对各种
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集体企业的
自筹资金除外),按期偿还贷款和资金利息,依法接受银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主管机关的监督。
联合体愈能做到这样,其联合地位就愈巩固,联合作用愈加突出,其作为经济实体的特征就愈发显示出来。
承担责任
再次,企业经济联合体以其自身的名义对外发生
经济关系,当其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是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就得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损害责任。例如,合同到期而未履行,就得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的,支付赔偿金,有时还要被强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联合体应以其全部实有财产(
固定资产和
流通资金)对债权人负责。
联合体的财产责任,是其作为
经济实体的最直接体现。
总之,
企业经济联合体的经济实体性,正是进行企业改组联合的必要性之所在。
问题处理
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联合中难免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联合中存在的问题:(1)要坚决杜绝一哄而起建联合公司的现象。前段时间曾刮过一阵“公司”泛滥风,几个人一聚,一无足够的
资产,二无合格的职工,三无正式的章程,四无健全的组织机构,未经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就把冠冕堂皇的
招牌亮出来了。有的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上做起
广告来。事实上,这些所谓“公司”,根本无法开展业务活动,有的发起者甚至连到底要搞什么经营项目都说不清楚。结果人家要来联系业务,就难以接待;订购产品,却什么也拿不出。这不但坑了对方,也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国家应尽快制订《公司法》,对公司的含义、形式、种类,公司成立的条件、审批程序、登记手续、公司的权限范围等,加以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在《公司法》尚未制定以前,有关机关、
部门应严格把关,不轻易地批准公司的成立,为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做到宁缺毋滥。
(2)要防止盲目的、无明确计划和目的的联合。经济联合是按照
专业化分工和协作配套的
原则,把在
技术上、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
企业联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各单位的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确实需要进行联合的生产
部门和生产单位,应该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周密计划,对联合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以免等到联合后才发现各企业并无密切的协作关系,难以开展
业务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是按照上述
原则,而是随便凑合,事前缺乏
可行性研究,联合后发挥不了联合的作用,就失去了联合的意义。必须明确这一点:联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是图形式。
(3)不得借联合而强行改变参加联合各方的
所有制性质。原来是全民的,联合后仍是全民性质,原来是集体的,联合后仍是集体性质,不得将全民企业改为
集体企业、也不得将集体企业改为全民企业。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一般也不得因联合而改变,但如果有些单位原来归口就不合理,则可以要求改变其隶属关系,划人对口的主管
部门,这也是在联合中应该进行的一项工作。原来的
财务关系若要改变,必须征得财政
部门的同意。
(4)联合需经一定的程序,具备完备的法律手续。联合协议达成后,各方均应报各自的主管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
联合体的
物资、
设备、
资金、
经营管理方式,
经济核算的方法,损益的分担,等等,均应有详尽的规定,这既可作为联合体
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也可作为处理联合体内部纠纷时的参考。
(5)要对现存的企业经济
联合体育计划地进行整顿。如前所述,主要是要对行政性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促使其向
企业性公司转化;不具备转化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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