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是
中国行政区划单位之一,行政地位与
地级市、
自治州、
盟相同,属
地级行政区,由
省、
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
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历史沿革
地区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汉晋时期的郡,唐宋时期的州,明清时期的府,它是一种介于省与
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由
一级行政区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汉晋隋时期称州)所直领。
民国初期,沿袭
省制,
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三级制为省、道、县三级制。
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即
县级市),地位与
县相同。
1932年,
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
行政督察区,相当于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其管理机构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
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
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此时的二级行政区主要为省辖市和专区。省辖市的区域内,以非
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
省会城市或重要
工业城市,其组成主要为
市辖区;专区的区域内,以农业人口为主,其主要组成为县和少部分县级市,且专区的数目远多于省辖市。
20世纪50年代早期,中国开始
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专区被撤销,将专区领导的县市改由省辖市领导。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省辖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缺乏客观的
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恢复原有体制。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1967年–1975年,专区改称地区。
1980年,部分地区与省辖市合并,再次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
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3后,为贯彻《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
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具体名单
补充说明
管理机构
地区的管理机构为
地区行政公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
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派出机关。
法律地位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
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
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
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同时又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
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
行政区划建制,至此
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
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
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
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
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这一时期的
省辖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
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
撤并方式
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主要包括
地市合并和
撤地设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现仅存地区7个,占333个
地级行政区的2%。
地市合并,撤销地区,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也存在撤销地区后划归原有的两个或多个地级市管辖的情况。
撤地设市,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多数情况该地级市继承原地区的行政区域,这种情况通俗来说就是将地区直接改制为地级市。也存在撤销地区后分设两个或多个地级市的情况。
也存在两种演变方式同时存在的。如撤销地区后部分区域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部分区域设立地级市。
撤销名单
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