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主义
理论
精英主义是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及其发展的一种理论。
发源
尽管人们可以从柏拉图马基亚维利等人的著作中找到精英主义的蛛丝马迹,且苏格拉底有公开的精英主义倾向(其主张唯有“有理性的有知识的人”才能担任雅典陪审员)。但是,一般观点认为系统而有影响的精英主义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其发展的顶峰。
早期的精英主义发源于意大利。莫斯卡、帕累托、米歇尔斯、奥尔特加、古斯塔夫·勒庞等人在批判大众民主的基础上发展了早期的精英主义理论马克斯·韦伯熊彼特等人则从民主政治出发,论证了精英民主的政治合理性。当代的精英主义者,如伯纳姆、米尔斯等人则从经济和制度的角度论证了精英主义。
兴起
精英主义的兴起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对大众民主兴起的保守态度,人们试图以精英主义来对抗大众民主的潮流。精英主义受到来自多元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潮的批判和挑战,在当代日趋衰落。晚近崛起的新精英主义则更多关注利益集团,试图在精英决策、精英统治的合法性等问题上有所突破。
人们常常使用“权力精英”“社会精英”“寡头”“统治阶级”等概念来称呼精英。帕累托在区分“精英统治”和“民众”两个概念的基础上从“高度”和“素质”两个方面来定义精英;马克斯·韦伯熊彼特等人倾向于将精英视为民主政治的获胜者;拉斯维尔则试图以“高度”的概念作为定量地分析精英的标准。但时至今日,即使是精英主义者内部,精英的含义亦并不一致。
早期精英主义
早期的精英主义有一种贵族倾向,把身份、地位、财产作为衡量精英的标准。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精英主义逐渐接受并融合了民主的某些要素,发展成为精英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否认古典民主理论中“人民主权”、“公意”、“共同福利”等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将民主视为一种方法或是一种程序,对民主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这种程序民主的概念直接影响到达尔、亨廷顿等人的民主理论。
精英主义关注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特性。早期的精英主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理论,它把社会中的人分为精英与大众两种类型,并提供了“精英—大众”的两分法。
以大众主义者的角度而言,常认为精英主义者是蔑视大众的。甚至认为精英主义是一种蔑视、嘲笑,甚至是仇视普通大众,认为大众是一个无知、盲动而又自命不凡的群体的主张,而认为“奴隶”、“野蛮人”、“乌合之众”、“群畜” 等名词是精英主义下的产物(这很可能是一种对精英主义的误会与偏见)。
事实上,理想的精英主义其实具有一种高道德的自持,关于知识的追求更是无止境的。真、善、美的全面成长应当是身为精英的使命。然而,精英主义却常成为既得利益者作为剥削、奴役中、下层阶级的借口,以致使精英主义这个观念后来却成为 “剥削者”、“敌视大众者”的代名词,但这样的认知都是具有阶级偏见的。
以人类历史而言,高度文明(civilization)通常为上层精英所开启。因为上层精英通常不需担忧生存问题,而有余力去发展文化活动以致于高度的文化活动----文明。但这样的成果当然是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合作的结果。若无大众阶层提供生产服务,精英阶层如何能有余力发展文明。由此可知,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上都是不可缺少的。
但这样的明确二分法却是无谓的。毕竟,一个人是否为精英(或大众阶层),这种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因为真理的追求是无止境的。既为无止境,就没有绝对的精英。但大众阶层却是可以明确界定的。若一个人没有“永恒性的体认(灵性、良知的体认)”、没有“成长的自觉”、不知行合一的去求知、求真,那这样的人就很有可能成为“无知者”。
然而,缺乏上述体认的人在人类历史中却占多数(相对于精英、知识分子而言)。是以,这多数人就可称为“大众”。大众(mass)一词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被强调,这个词被强调是由于相对于资产阶级(常是一群“非” 追求真、善、美,而为追求利益的少数垄断资源的人)的多数人的自觉。他们自觉与“主流文化”(他们认为这是以精英阶层的意志所建构的)、“剥削者”、“有钱人”不同,而提出的一种自我文化的强调。
在政治理论上,精英主义反对大众民主,主张精英治国。精英主义者几乎普遍对民主政治抱有悲观主义情绪。在他们眼里,民主制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会成功。由于刻意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政治常常发展成为所谓的“暴民政治”,只有政治精英才是民主政治的堡垒,佑护民主免于暴民政治。
在政治认知上,精英主义贬低理性的作用,推崇政治现实主义。精英主义综合了社会学、心理学甚至是数学、经济的方法,主张理论研究的中立、客观。他们常常以科学主义自居,主张从现实出发来理解政治社会的结构与发展,对二战后兴起的政治科学有着重要影响。
精英主义的兴起从另一个角度暴露了西方民主制度的某些缺陷,精英主义倾向于将民主视为程序的作法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结合,为当代西方宪政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体系中,精英主义理论的影响已经超出其理论本身,在政治科学领域里有着重要地位。然而,精英主义蔑视普通大众,反对民主,宣扬个人主义的英雄史观,其理论上的缺陷亦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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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介绍
精英主义
民粹主义与寡头主义看似相反而实相生,因此顺利的转型就当是:不要民粹主义,但不能不顾人民;不要寡头主义,但不能扼杀精英。“大众”与“精英”在个人尊严与公民基本权利上应当平等。 近年来国内一些论著开始重视反对民粹主义的问题 。实际上在“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改革中,民粹主义也成了“全球”性的话题,“社会转型与民粹主义”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民粹主义作为一种主张“革命”的激进思潮实为害群之马,应当大力清除之,而代之以权威主义;民粹主义会带来灾难性的“大民主”,远不如明君加顺民的“传统”制度好。另一种较缓和的意见则认为:民粹主义重视“人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流为“拜民主义”的极端,应当以精英主义来纠正它或至少是调和它,实现大众与精英兼顾、下层与上层妥协的主张。
评述
这些看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民粹主义理解为对“人民利益”、“人民立场”的强调,因而主张精英至上、权贵本位的人倾向于全盘否定它,而主张上下兼顾的人则倾向于否定其极端并调和之。这一共同点恐怕是从“民粹主义”这一名词给人的印象而来。
民粹主义这一译名其实有欠准确,它的英、俄原词都以“人民”为词根,应译为“人民主义”或 “平民主义”,从这一字面上看它似乎是很排斥精英倾向与权威倾向的。但考诸史实则大不然。历史上的民粹派其实不但不反对权威,而且甚至可以说是极端的权威崇拜者。他们不仅容不得反对派,甚至容不得“旁观者”。
俄国民粹派当年有句名言:“谁不和我们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加以消灭。”民粹派最著名的领袖特卡乔夫曾说过大意如此的一段话:什么叫革命?革命就是少数人强迫大多数人接受前者所赐予的幸福。
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与民粹派的第一场论战就是围绕“政治问题”展开的。民粹派反对西方式的民主,认为西方的“统治机关是选举的,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道,他们欺压穷人” 。因此“对人民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专制的沙皇还比立宪的沙皇好些。”
而马克思主义者则严厉抨击这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转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分子的观点”,并坚持认为议会民主决不“只是资产阶级的工具”,它也是无产阶级组织的工具。
另一方面,民粹主义者也决不反对精英主义,而且甚至还是极端的精英主义者。俄国民粹派当年的“英雄驾驭群氓”的著名理论就是典型,这种理论主张英雄创造历史、英雄主持正义,而人民则是无关紧要的“背景”和无知或只知“模仿”的群氓。 当然,从民粹派主张中更能找到无数尊崇“人民”、强调“民主”的词句。那么这些 话与上面所引的那些精英主义、权威主义言论如何统一呢?是否其中有一方为主而另一方为次、一方为真话而另一方只是说说而已?
显然不是,实际上与其说民粹派是平民主义者或精英主义者,不如说他们首先是整体主义者,与其说他们和平民主义或精英主义构成对立,不如说他们首先与各种“个体主义 ”构成对立。而他们的平民倾向与精英倾向,“民主”倾向与专制倾向,正是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的。
民粹主义者崇拜“人民”这不假,但他们崇拜的是作为一个抽象整体的“人民”,而对组成“人民”的一个个具体的“人”却持一种极为蔑视的态度,无论这个“人”是劳动者即所谓“平民”,还是知识分子即所谓“精英”。民粹主义中最缺乏的就是公民个人尊严与个人基本权利的观念。
在民粹派看来,一个个的“人”只是作为整体的“人民”的工 具,前者在后者面前微不足道,只要后者的“利益”需要,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拿前者作牺 牲,而不必考虑他的意志。俄国民粹派崇尚农奴制时代的传统农村公社(米尔),主张“ 在米尔的集体中消解自我”,就是基于这种整体主义观念。
民粹主义者崇拜“人民”,尤其崇拜当时占俄国人口大多数而且生活在米尔公社中的农民。他们因此常被认为具有重农主义倾向、轻视城市工人等等。然而这种“重农”与崇尚自由经济的法国重农学派截然相反,民粹派所崇拜的农民只是农村公社精神的化身,而对于现实中个体农民摆脱米尔束缚的要求十分敌视。在民粹派著作中,这些独立农民被骂为“守财奴”(即кулак,这个词后来被汉译为“富农”,其实它最初只是俄语中一个骂人的词,既无“富”也无“农”的词义)。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俄国民粹派一方面极言知识分子的虚伪、猥琐与农民的朴实、崇高,甚至提出“知识分子应当拜倒在农民脚下”,但另一方面又强调要束缚农民,据说农民一旦“脱离土地,忘记‘务农’,那么俄国人民、人民的世界观、人民发出的光和热便不复存在,剩下的只是空虚的灵魂、‘完全的自由自在’、可怕的‘爱上哪儿就上哪儿’”。
于是,说出知识分子应当“拜倒在农民脚下”的同一个民粹派思想家在另一个场合又严厉地宣称:“公社最凶恶的敌人就是‘当家的’‘当家作主’和‘有产有业’的农民。”
同样,民粹主义者崇拜“英雄”,但与像卡莱尔、胡克这类西方市民社会的“英雄” 论者截然不同,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只是共同体的人格化身、整体意志的代言人。
民粹派一方面要求一个个的农民都要听命于代农村公社立言的“英雄”,另一方面强调“个人主义”的小知识分子要拜倒在整体“人民”脚下。“平民主义”与“精英主义”、“人民崇拜”与救世主意识、个人对“大众”的负罪感与英雄对“群氓”的优越感在他们那里是完全融合为一体的。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以“精英主义”或权威主义来反对(或平衡)“平民主义”或民主主义,并不能跳出民粹主义的陷阱。这就正如在民主问题上“多数决定”机制的缺陷不能用“少数决定”或个人独裁来弥补一样。为避免“多数决定”侵犯“少数”或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而形成多数暴政,必须确立每个公民(无论其属于多数还是少数,甚或只是独立的一个人)都享有基本权利的原则,这些权利既不能被“多数”(甚至是“整体”)剥夺,当然更不能被少数人剥夺。
通俗地说,民粹主义的特征是:它认为五个人只要一致决定就能剥夺第六个人的财产 (或生命,或个人意志)。这种想法的害处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了纠正它决不能倒过来,让一个人有权决定剥夺那五个人的财产。实际上,这样的“颠倒”恰恰可以从民粹主义本身的逻辑中推出来:既然五个人的决定就有权剥夺第六个人,那末作为“五人共同意志” 之化身的这个人便可以剥夺这第六个人,同时也可以以同样理由剥夺那五个人中的任何一 个,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个人有权剥夺五个人。显然,要避免这样的危险,既不能强调“多数特权”也不能强调“少数特权”,而只能强调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实际含义是承认每个公民都有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尽管竞争结果实际上只能有一部分人作为赢家得到了更多 的利益,但只要他们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就不能以“整体”的名义(例如以“共同富裕”的名义)剥夺他们。
然而这决不意味着只给少数人以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权。“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决不能理解为只给这部分人(哪怕他们是“精英”)“富起来”的权利或机会。恰恰相反, “富起来”的权利与机会应当是给予每个公民的,至于他们怎样利用这种权利与机会并且 取得了怎样的结果则是另一个问题。农村大包干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的实践,但作为 致富机会的土地并不是只给了“一部分人”,而是基本平均地分给了全体社员,就是这个道理。
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改革的“人民性”,这个“人民性”是决不能以“精英主义” 来取消或调和的。然而的确有一种可虑的观点,即以反对民粹主义为由损害改革的人 民性,把允许部分人先富变成了只给部分人以致富的机会与权利。这是必须反对的。
改革的确应当破除民粹主义观念,即破除那种以整体主义侵犯公民个人尊严与基本权 利(不仅仅是侵犯“精英”的尊严与权利)的想法与行为。这个任务是艰巨的,但这个任 务与破除“寡头主义”实际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只有制止那种以“第一级火箭” “原始积累”之类理由损害改革公正性的寡头主义倾向,才能有效地排除那种以整体利益为理由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民粹主义危险。
同样,政治观念上的“拜民主义”与“拜官主义”也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正如历史上的民粹派既鼓吹“人民专制”又鼓吹英雄救世 一样。以“拜官主义”反对“拜民主义”,也正如以寡头主义反对民粹主义、以不公正的 “竞争”反对“反竞争的公平”一样,只能造成恶性循环。 如今不少论著强调民粹主义危险主要产生于社会转型期,这大致不错。但人们往往忘记指出:不公正的转型方式是产生这种危险的主要土壤,而寡头主义则是转型期不公正的主要表现。
俄国民粹主义在19世纪只是一种知识界思潮,使其“到民间去”的种种努力当时均未奏效,而到世纪末它在知识界也已失去影响。正是以“国家是为强者而存在的”这一寡头主义设想为标帜的斯托雷平改革,使民粹主义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很快发展为一股社会大潮,最终冲垮了斯托雷平体制,并使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成了这一体制的殉葬品。而伊朗巴列维王朝大搞“权贵资本主义”的“白色革命”,也激起了以伊斯兰教为符号的又一次民粹主义狂潮,并使公民权利成了巴列维王朝的陪葬。
相反,公正的转型方式是民粹主义的最佳免疫剂。美国历史上民粹主义一直不成气候,这既不是因为美国的“文化”与欧洲有多大不同,也不是因为美国缺少据说是民粹派土 壤的“公社”(美国最早的殖民拓荒者也多经历过公社生活,而且从欧文、卡贝直到摩门教徒,各种“公社”的实验在美国从未停止过),而是因为美国没有欧洲那种封建等级制遗产,在向工业社会迈进时少有寡头主义的扭曲,因此人们更相信公平竞争而不相信民粹主义的“反竞争的平均”。
当代的“捷克模式”也是个例子,在东欧诸国中最富于左派传统的这个国家对激进转轨的阻力反面最小,转轨过程的公正防止了民粹主义情绪的产生是个重要原因。
总结
总之,民粹主义与寡头主义看似相反而实相生,因此顺利的转型就当是:不要民粹主义,但不能不顾人民;不要寡头主义,但不能扼杀精英。“大众”与“精英”在个人尊严与公民基本权利上应当平等。至于他们在竞争的社会中形成的差别,则应当在起点平等、规则平等的公正原则下得到承认——当然,在这一原则下上述差别只能是动态的。谁也不能自封天生的或永恒的“精英”,正如谁也不能自封天生的或永恒的“大众”代言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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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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