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
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由于
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简介
三 、
交通费,购置了汽车的企业,所有路、桥费、油费可列支,其他为
收入总额的0.3%
六、
折旧费,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
固定资产,95%分五年折旧可列支
八 、 工资,人均工资1600元
九、
电话费,在职人员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员工,月可列支电话费为200元
十 、 社保费,单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十一、水电费,用单位名义缴纳的水电费
十三 、 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均可列支
十九 、 装修费,装修总额分五年摊销
特殊情形
广告费收入及支出是许多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均要面临的问题。在临近年末的时候,企业需要认识到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性,正确确认广告费业务收入、掌握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分清广告费支出与
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所得税
纳税调整。
我们按照涉及广告业务的具体情况,可以把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中
广告制作转包是一项重要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抵减收入、抵减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类是非广告公司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应作为企业的
费用支出,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地税均加强了对
所得税审计的监管力度,包括发布不信任
中介机构名单、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予以处罚等,所以企业正确地进行涉及广告业务的财税处理就显得愈加重要。下面就企业涉及广告费业务的财税问题做几点简要的介绍:
一般企业广告费支出所得税税前列支
1、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自2001年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
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和家具
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此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
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
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4、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
税前扣除,而应列为企业的
业务宣传费支出。
5、纳税人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6、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
税前扣除应注意问题: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
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
冲减当年
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经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
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7、从
时间性或
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来看,按照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及
业务宣传费营业费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际列支的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如果超过
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则不得在
税前扣除,
应将其差额填入
企业所得税递延税款辅助核算,
亏损企业采用
代理制的广告公司确认的营业税、
所得税应税收入预收账款借方,期末将借贷方差额转为收入。
注意事项
1、广告公司转包所列支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不可作为广告费用在税前扣除。
2、广告公司经常会出现合同规定确认日、确认额与
发票开具的确认日、确认额不符的情况。如果企业按发票上日期和金额确认则不作税务调整,如果企业按合同确认而未按发票确认则
应作纳税调整。
4、若二期合同尚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即在
实质性的
物质利益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已有二期的全额款项在当期收到,那么按税法规定必须全额纳税。虽然这样会对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及
现金流转产生很大影响,但是企业不能违背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现此种情况纳税人可向有关
税务部门提出
延期纳税的请求。
相关概念
营业外支出
比如:企业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
行政罚款,会计账务处理上做了“
营业外支出”,
税前利润中已扣除了这部分罚款,但税法规定,企业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以抵扣,所以这部分的罚款要调增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企业的受
行政处罚3万元,会计税前利润是80万,但税法上认定的应交
所得税的利润(税收上称应纳税所得额)不是80万元,而是80+3=83万元,这3万元就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计算所得税。
其它投资
另如:依上例子,企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收入10万元,会计上做了收益处理,会计
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债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纳
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益。按80+3
-10=73万元计征所得税。10万元就是应该是税前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