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
每股收益又称“冲淡每股收益”,是
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
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指标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稀释
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均已转换为
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其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在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时,上市公司只需要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
普通股股份以及相应的时间
权数,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即可。
当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融资时,由于转股
选择权的存在,这些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条件下
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在
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
财务指标。
例如:
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
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
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
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可转债可按一定比例转换为0.39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 0.196元,可见
凯诺转债的
稀释作用为12.11%。
对于盈利企业,当其发行的
认股权证与
股份期权的
行权价格低于当期
普通股平均
市场价格时,便具有了稀释性。但对于
亏损企业,认股权证与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
净亏损,但却会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攀钢钢钒在2006年末发行了32亿元“
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出的
认股权证总量为8亿份,其行权价格经调整后为 3.266元,低于其普通股的市价。攀钢钢钒6月末
股本总额约为30.58亿股,2007年上半年
基本每股收益为0.15元。“权证稀释增加的股数”约为 5.88亿股,攀钢钢钒的稀释每股收益也相应下降到0.13元,故而
钢钒GFC1权证的稀释作用为13.33%。
2006年9月,金发科技
股东大会通过了《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最新
行权价格为6.43元/股,也低于当期
普通股的平均市价,因此,其
股票期权同样具有稀释性。金发科技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6.37亿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32元。经计算,股票期权在转换成普通股时的
加权平均数约为50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0.29元,因此,金发科技股票期权的稀释作用为9.38%。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
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我国
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
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假定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
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
转换率或
执行价格。
假定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
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
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
基本每股收益中。
摊薄每股收益是指
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非经常损益指那些一次性的
资产转让或者
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