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从而计算出的
每股收益。如果企业有
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Primary Earnings Per Share)。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
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稀释每股收益(Fully Diluted Earnings Per Share)稀释
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
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
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
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
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
股利。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
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和
股份期权等。如果没有潜在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
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
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
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
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
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
代表性的
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
算术平均计算。在
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
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
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
最高价与
最低价的
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
最小值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