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福州市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加挂“福州市文物局”、“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文化新闻出版(含文物和版权,下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的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服务进行日常监管。
(九)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负责全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拟订文化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建设。
(十一)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内部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
(十三)负责印刷业的监管;负责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
(十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
(十五)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监管。
(十七)组织开展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以及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牵头拟订文化新闻出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新闻出版政策调研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文化新闻出版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会同相关处室指导本系统文化设施建设。
(三)法规与产业处
组织起草全市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行政许可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牵头负责文化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普法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促进榕台文化产业对接。
(四)艺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艺品种和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协调全市性艺术比赛、艺术展演、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艺活动以及直属艺术表演、研究单位的业务建设,并承担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研工作,促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配合有关处室推进艺术院团改革工作;联系指导市艺术学校业务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负责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和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和普及工作。
(六)文化市场监督处
负责拟订文化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娱乐经营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七)出版物管理处(印刷行业处)
负责全市图书出版管理;负责组织图书宣传和全市性书展以及推荐优秀图书;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更名、年检和监管等相关工作;组织对内部刊物的审读,组织查处本市违禁出版刊物的违规行为;负责全市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监管;负责全市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监管;拟订本市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政策、法规、规章及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和出版物印刷的承印管理;参与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案件工作;负责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
(八)版权管理处
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在我市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推进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负责宣传著作权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指导辖区内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备案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九)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
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和“扫黄打非”评先评优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文博处
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物(含水下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指导监督重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文物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建设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负责文物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指导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福州名城、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新闻出版人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文化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新闻出版交流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三)将原市文化局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增加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九)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职责。
(十一)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二)加强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
人员编制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文物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产品交易等工作,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编制《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确定为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工作。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的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全市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文化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业务工作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此外还将通过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网站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文化新闻出版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604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0、60、83至仓山影院站下车往南走。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举报。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52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邮编:350001。公交线路可乘坐K3路、117路、16路、97路、861、22路、125路、201路、201路、303路、312路、54路、106路至乌山站下车即到。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信息公开指南.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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