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是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的思想学说。“礼治”与“法治”相对应。在
孔子思想体系中礼同仁是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
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随着
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隶社会的礼已逐渐废除。
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
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
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
社会作用。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他认为礼使社会上的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封建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荀子·修身》)。
简介
中国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主张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的一种统治方式。“礼”在殷商即已出现,
甲骨文等形,象征豆盘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敬意。《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西周
“礼”到
西周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这种发展是和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分不开的。“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
行为规范。源于
氏族社会末期父系
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夏、商、西周虽然是相继建立的三个王朝,但是由三个不同显贵家族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分别建立起来的,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长制传统。这些统治集团的家长、族长掌握
国家政权后,便把维护家长制的
宗法制度和国家
行政组织直接结合起来,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下去,形成了以“小宗”服从“大宗”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利用族权来巩固政权。原来维护宗法关系的宗法思想,便相应地成为夏、商、西周与
神权观念并行的另一维护贵族统治的
精神支柱。
相传
周公制礼,在他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订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
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发展
周礼经过不断充实、发展,内容非常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
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所以《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原则
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串着下述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
变革者也”。“亲亲”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
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须“任人唯亲”,使亲者贵、疏者贱,并按
嫡长继承制代代世袭下去。“尊尊”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作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国宗主的国君;严格上下
等级秩序,不得僭越,不许犯上作乱。“长长”指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指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
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尊尊”是等级原则。“亲亲父为首”,旨在维护
家长制;“尊尊君为首”,旨在维护
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
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
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和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下,“亲”和“尊”往往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两相结合: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也就是下级忠于上级。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
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
法律规范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
《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
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特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
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
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
奴隶主享有特权的
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立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
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只受道义的谴责。当然,“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但即便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种特殊照顾,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亡戮辱”、“公族无
宫刑”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等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刑不上大夫”实际上还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分封制和
世袭制下,各级贵族、特别是大夫以上的大贵族,在自己封地内都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
审判权和各自的
武装力量。天子和国君要想惩治他们,往往必须兴师动众、兵戎相见。这正是古代“
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周礼还赋与各级贵族对其所属奴隶乃至平民以擅自刑杀的特权。广大奴隶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稍有反抗就将遭到严刑镇压。
基础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
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是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
上层建筑,实质上也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在西周初期各地区经济联系极其薄弱的情况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稳定社会、
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来说,曾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
奴隶制的衰落、
封建制的兴起、阶级斗争和贵族
内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宗法关系的日益疏远,它已变成阻挠社会前进的严重障碍并不断分崩离析。在当时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中,除以
孔丘为代表的儒家仍然主张“礼治”外,其他各家特别是主张“
以法治国”的法家都强烈反对“礼治”,从而展开了一场长达两百多年的礼、法之争。不过,儒家虽然维护“礼治”,却对周礼有所修正,要求“尊贤使能”、礼下庶人。法家虽然反对“礼治”,主张刑上大夫,但并不反对等级特权。所以当时礼、法之争的过程,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演变
秦汉以后,随着
儒法合流、礼法统一和
儒家思想的占居统治地位,
周礼的“尊尊”、“亲亲”和“男女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
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此后,封建法制中的“八议”、“
十恶”、
官当、依服制定罪量刑、
亲亲相隐、“犯罪
存留养亲”、子孙不得
违犯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已成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