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台湾:研究所,
港澳:研究院),也称为研究生学院,是指大学本科或专科之后的进阶教育研究机构,一般设于大学中,以“某大学研究生院”的形式存在,也有独立设立者。
197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在北京筹建全国第一个研究生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1982年5月开始同时使用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名称,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并于1978年3月1日正式成立。1986年10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合肥)成立。2000年12月29日经批准,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北京)为基础更名组建新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1978年10月11日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也是中国建立最早的研究生院之一。
198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原教育部正式发出了《关于在北京大学等二十二所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同时印发了《
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2011年前,根据《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高校设置研究生院必须经教育部批准,自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国家先后批准设立了61所研究生院,其中59所设立在
中央部属高校,2所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至2012年更名
中国科学院大学)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至2017年更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011年3月,2011年全国
省级学位委员会工作会议暨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高校除56所研究生院高校外,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根据高校拥有的一级学科
博士点数量首次遴选了24所高校参加了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逐步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
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范围从研究生院高校扩大到这24所高校;本科生免试推荐
硕士研究生比例将逐渐增加到15%。
研究生院制度是指研究生院的性质、任务、目标、组织体系、组织活动、建立标准、建立程序、评估原则等方面规范的总称。研究生院制度是中国研究生
教育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院制度包括研究生院基本目标、管理规则、培养方式、核心结构、运作系统、国家基地、分类标志和战略基础。原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规定:研究生院主要是指在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中组织实施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研究生院设置由国家教育部委员会负责规划、审批,设置研究生院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
科技进步对
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研究生院反映的是研究生教育的一个完整的机制体系,研究生院制度是培养中国
创新型人才的基本制度。
自1984年中国建立研究生院审批制度以来,在拥有
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中,在办学水平较高、基础较好的大学中,先后建成了59所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中国
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代表着中国研究生教育的最高水平,在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作用。研究生院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地发展,对全国研究生教育发挥了示范和骨干地作用。研究生院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中国
一流大学与
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了中国研究生教育的总体水平,促进了中国
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研究生院是指一种
高等教育的院系建制,体现了一所大学相应的教学规模、科研实力等指标。研究生院高校可自行审核
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且保研比例为15%,而没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保送比例不超过5%。
研究生院是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的重要基地,代表着中国
研究生教育的最高水平,在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十几年的扎实工作,全国33所研究生院(高校合并后为31所)从试办到正式成立,已经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了
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中国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59所研究生院承担了全国76%的博士和55%的硕士培养任务,研究生院在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高水平
科学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