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的城市
特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依据和标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都市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巨型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中国标准
1955版标准
早在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口以下、二十万人口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
1980版标准
1980年,由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将按城市人口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但《暂行规定》中没有对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
1984版标准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以及末设镇的县城。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总数,划分为三级: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1989版标准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第四条指出:“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条例》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而被废止。
2014版标准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
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
(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标准对比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5年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已经有超过5亿人口从乡村迁入城市。根据经合组织最新发布的报告内容显示,通常情况下,对于超大城市的定义是城市人口超过1000万人,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看待中国城市人口的话,中国超大城市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国首次参照联合国的标准规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牧业人口)达到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其中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从人口类型看,1980版标准是指“市区非农牧业人口”,2014版标准指的是“城区常住人口”;从人口数量规模看,1980版标准是达到100万以上,2014版标准是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具体而言,2014版标准相比于1980版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
一、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将小城市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划分城市级别的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
发展举措
分类扶持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户籍落户上与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进一步发展需要完善的。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乡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突出重点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城市列表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4 19:16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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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