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型小城市
中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
Ⅰ型小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分类之一,指的是中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是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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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释义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该《通知》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其中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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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