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治制度
清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清朝政治制度,指清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历史沿革
八旗合议
努尔哈赤建立起后金国以后,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
当时满族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之际,尚存有浓厚的奴隶主贵族军事民主的习俗。后金的军国大事,都由诸贝勒等人共议裁决。诸贝勒大都是努尔哈赤的子侄等宗室贵族。
努尔哈赤以后金国的身份也制订和颁行了相应的法律。他设立了理国政听讼大臣五员,都堂十员。对于各旗上交而来的案件,先由都堂审理,次达五大臣鞫问,再达诸王贝勒,对一些重大的案件,还要由努尔哈赤亲自听讼判决。努尔哈赤既是后金国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执法官。
确立君权
努尔哈赤去世后,其第八子皇太极继承汗位。皇太极在位期间,积极仿效明朝政治制度,极力扩大后金国的封建统治基础,积极促进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一再打击八旗贵族分权势力,确立和巩固了王权。
天聪三年(1629年)农历四月,皇太极设立文馆,命儒臣记注满洲政事。
天聪五年(1631年)农历七月,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
天聪十年(1636年)农历三月,改文馆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三院(简称内三院),各置大学士、承政、理事官等员。
当时虽然还保留着由诸贝勒兼领部务的规定,但各部之下设的承政、参政、启心郎等职官,却已经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由满、汉、蒙的官员充任了。到崇德元年(公元1636 年)建立都察院
崇德元年(1636 年),皇太极将原来的旗主贝勒封王,并令除八旗固山额真继续兼议政大臣外﹐每旗另设议政大臣三员,在清代历史上正式出现了“议政大臣”的职名。皇太极有意识地抑裁大贝勒们的权力,并逐步提高议政大臣们的地位。此后,清王朝宗室贵族中的王与八旗固山额真﹑议政大臣共同议政的形式,即称为“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是一种正式的职衔,代表着一定的权力和地位,必须经过皇帝的任命。同样,在必要时,皇帝也可以撤销某一贵族及大臣的“议政”资格。
崇德三年(1638 年),皇太极在原蒙古衙门的基础上扩建而成理藩院,专门负责管理蒙古及其他藩属事务。
在集中军政权力的同时,皇太极还陆续仿照明朝的模式,创建了一系列封建型的国家机关,进一步吸收和采用明朝的法律,开科举,重用汉官和汉族知识分子。
君权集中
清朝皇帝试图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主要集中于清朝前期。清朝的六部尚书,在顺治继位前均由满族人担任,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顺治七年(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清朝将内三院更名内阁,军国机要,综归内阁。规定内阁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等组成,其成员多由新建立的翰林院官员兼充,大学士分兼殿阁衔(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到乾隆时除去中和殿,增补体仁阁,以三殿三阁为大学士衔,遂为定制),还可兼任六部的尚书或侍郎,其工作内容和办事程序,大体上仿照明朝的制度。
清朝的内阁一直只能办理一般性的日常公事(虽然工作量也是很大的),从来没有掌管过重大的机密重务。因为,清王朝一直就设置有由皇帝直接控制的机要办事部门和内阁同时存在,不容内阁插手。清初的机要事件都由议政王大臣议奏,内阁大学士不担任议政大臣的根本无法与闻。
君权扩大
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设立南书房,又名南斋,抽调一些翰林官到南书房办事,重要的谕旨都直接命南书房撰拟,南书房实际上成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
从康熙开始,清朝推行了一种密折制度。密议奏折是一种与由内阁、通政使司等正常途径递送上来的题本、奏本并行,但在内容上和处理程序上特别注意保密的文件。康熙谕令全国的重要大臣,如领侍卫大臣、内阁大学士、尚书、侍郎、正副都御史、正副都统、总兵、总督、巡抚等人,要求他们把职务内外,所知所闻,凡有关政治和社会经济、民间舆论、官员动态等等都写成密件报来,这些密奏件可以直接送到宫门递进,也可以送到南书房,有时也由南书房将批件发回。
专制顶峰
雍正七年(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蒙古族部落准噶尔激战,雍正皇帝为及时处理军报,由户部设立军需房,在宫内的隆宗门内办公,在内阁挑选谨密可靠的中书、笔帖式等参加工作,以密办军需。
军机大臣以内阁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在军机处行走,而逐渐吸收了内阁或部院的职权,其职掌范围日益扩大,它不仅掌戎略,举凡军国大计,莫不总揽,于是逐渐取代了内阁的职权,国家威命所寄,不在内阁,而在军机处。军机大臣
自从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后,内阁权力虽然渐为军机处所夺,但内阁承办国家刑名钱谷等政务的工作,并未轻减。虽然建立了军机处,正式奏章还是由内阁上报下达的,因为有内阁来处理极其大量的公开性的政务,才能保证军机处不陷于一般公务中,可以更有效地辅佐皇帝处理好有关的机要性工作。
雍正在位期间,清朝开始在地方每省设巡抚(有的一省或几省还设总督)。总督、巡抚的权力很大,掌握一省或几省的军政大权,但是由于清代有严密的监察体系和措施(包括御史制度和密折制度),所以清代地方权力虽大,但是一直效忠中央。
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所以将军机改名总理事务处。
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
僵化衰败
乾隆执政晚期到嘉庆执政时期,清朝陆续爆发民变。嘉庆皇帝即位之初,湘黔苗民起义的烽火正旺,川楚陕三省白莲教大起义的战火又起。
嘉庆在位期间,内部战乱频仍,外部危机已现,清朝进入中衰时期。与内外社会矛盾激化相呼应的是清王朝国家统治能力的衰退。由于中央集权过度的发展制约了官吏的主动性,清朝旧有的政治机制在清朝中期进入衰退的过程,表现为官僚政治的极端腐败,国家财政支付能力的丧失和军备的极端废弛。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加强,严重影响到封建政治活动的有效开展,更衍生出政治权力的畸形转移,就是大量地位低下而拥有巨大实际权力的胥吏书役阶层的出现。真正应该管理行政活动的各级官员却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也根本无法有所作为。
与此同时,浓厚的奴仆观念也对封建士人的心灵产生重要的消极影响。清政权是从农奴制社会阶段建立起来的,君臣之间、官吏上下级之间的主仆观念被长期保留下来。尽管清初的最高统治阶级并没有在礼仪方面要求汉人官吏接受他们的奴仆观念,但由于满族贵族在权力上处于支配地位,因而在实际上,汉族官僚是服从这一观念的。流行于各衙门的跪拜礼仪,在汉人题本和奏折中“奴才”一词的逐渐流行,都是这方面的体现。如乾隆嘉庆之际吏、礼等部,属吏见官长就是由长揖而改为半跪礼仪的,因而礼部员外郎汪德钺上书要求恢复旧制,认为它关系着士大夫的廉耻、气节,甚而关系社稷是否巩固,随后才恢复旧制。
随着清王朝的盛极而衰,吏治腐败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不仅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贪污问题呈现出普遍化、规模化、集团化等特点,而且整个封建官僚阶层对国家政务活动的冷漠和麻木,一味追取安逸的生活,从而导致封建政治的极端废弛,循疲沓作风形成。标志着清朝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全面腐朽。
新政与立宪
清朝政治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限,呈现出了前后性质不同的大变化特点。
清朝前期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属封建性;清朝后期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中国的封建统治者虽然在形式上照旧维持着清王朝的统治,但实质上已经丧失了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沦为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统治中国的工具,清政府的地位和性质开始改变,封建的政治制度已经逐步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制度。
清朝后期,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发生的急剧变化,新生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先后登上政治舞台,“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外来的近代政治斗争目标开始深刻地冲击原有政治制度,通过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改革和革命运动,西方的一些行政、法律、财政、军事、教育、学校等新制度逐步地被引入到中国,使原有古老的封建政治制度开始发生翻天覆地的新变化。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慈禧太后镇压了维新派的戊戌变法之后,很快引发了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的暴动和八国联军的入侵。在国难加深的险境下,慈禧为了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和清王朝的世代威权,不得不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重新开启变法,推行新政。清末在经济、政治、军事、文教、法制方面的新政历经10年多。
政治方面的变化,主要是改革官制,裁减冗员,整顿吏治,进行行政体制改革,而不触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例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年决定今后永远停止“捐纳实官”,即不许捐款交钱买官位,力求做到精兵简政。同年设“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总指挥机关。随即对政府各部门进行调整,陆续新设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对各部又进行大调整,分为留、改、并、增四类:保留的有军机处、吏部、礼部、学部、外务部等;改名的有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改户部为度支部,改兵部为陆军部等;合并的有将太常寺(管宗庙社稷礼仪)、光禄寺(管祭祀所需物品)、鸿胪寺(鸿胪寺管接待宾客)归并于礼部,将太仆寺(管车马)、练兵处归并于陆军部;增设的有海军部、邮传部、资政院、审计院等。规定各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即一个部长,两个副部长)。地方官制也进行改革,各省督抚的军权和财权都收归中央政府,这种改革实际上是更加强了中央集权。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出洋考察政治大臣先后回国复命,痛陈利害恳请立宪。清廷遂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颁发上谕,宣布“仿行宪政。”晚清的政治体制终于发生现代性的变革。
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同年清朝灭亡。
晚清政治体制的变革,是中国社会发展和世界环境影响的产物,它既带有其他后发现代化国家所共有的外发型特征,更映现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历史内涵与深厚底蕴;它不仅构成了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一环,更对此后数十年间中国政治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治机构
主要机构
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其时殿阁衔为四殿二阁,即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原内三院之一的内翰林院则分出另立, 不归内阁。雍正八年(1730年),定内阁为正一品衙门,雍正九年(1731年)增设协办大学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定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或各二人。大学士均加殿阁衔, 成三殿三阁之制, 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体仁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惟保和殿大学士不常置。协办大学士不加殿阁衔。内阁职掌为“掌议天下之政,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而票拟本章则是其经常性的任务。
其内部机构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批本处、副本库、饭银库等,各有所司。内阁的职官除大学士(正一品)、协办大学士(从一品)外,还有内阁学士,满六人、汉四人,从二品;侍读学士, 满四人、蒙古二人、汉二人, 从四品; 侍读, 满十人、蒙古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正六品;委署侍读,无定员;典籍,满二人、汉军二人、汉二人, 正七品;中书,满九十人、蒙古十八人、汉军八人、汉三十人,从七品;贴写中书,满四十八人、蒙古六人等。另有撰文中书,无定员,由大学士从汉中书内派委。
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 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改设责任内阁, 以军机大臣为内阁总理大臣及协理大臣, 并定内阁官属。至此军机处遂废,而内阁复成中枢机构。
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皇帝离京外出,军机大臣及章京等也须随行,于皇帝驻跸之处,设值房入值,候旨处理机务,称为行在军机处。如皇帝谒陵、热河行围、至盛京或各省巡幸,凡有行宫之处,军机大臣等均于宫门值房入值,或设蒙古包入值;如在行营,则于白布城东门夹道内设蒙古包入值;其在看城等处,则皆于黄布城左右设帐房入值;遇谒慕陵、定陵,俱随入陵寝门。
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其中吏部为六部之首,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政令;礼部掌管学校教育、科举考试及礼仪、祭祀等事务;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并兼管邮驿事宜;刑部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对死刑案件则会同三法司以定谳;工部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原有六部名称大都被废,国家行政机构权力职能被重新厘定和划分,遂有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以及军谘府、弼德院、资政院、盐政院、典礼院等新名称新机构的出现,六部掌管全国行政的制度至此而被改变。
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清入关前即仿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都察院,置承政、参政等官,无定员。崇德三年(1639年)复定,设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二员,理事官满、蒙、汉各二人, 启心郎满一人、汉军二人,额哲库二人。
顺治元年(1644年), 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无定员;设左佥都御史汉一人,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若干人,由督抚兼任,不设专员。
此后,职官设置及下属机构时有增裁变革,至乾隆十三年定制:额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掌院事,左副都御使满、汉各二人(正三品) 协理院事;下设经历厅(初名司务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等办事机构,分别承办院属各项庶务。
其所属监察机构有:十五道、六科、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其中的六科是清初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为独立机构,至雍正元年(1723年)始隶都察院。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 都察院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改十五道为二十道,按省设置;裁撤六科,另铸给都察院给事中印,设给事中二十人;撤销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及五城察院;增设研究所,有提调、编译各二人,购储书籍报纸,以供给事中、御史各员参考研究。
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
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
翰林官员由进士选拔者,教习三年,又行考试,挑选优秀的留于衙门。
职责是在侍从禁廷,进值讲筵,记注起居,撰拟册诰等文,纂修书史等事,并有教习庶吉士,充乡会试考官、各省学政及入值南书房、上书房等项差使。
理藩院
清代有一个掌管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的机构,称为理藩院,与六部同级,它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农历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
理藩院的职官,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1人,副理事官8人,启心郎1人。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并增加了员外郎和启心郎的名额,添设了堂主事、司务、副使、笔帖式等官。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定为“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顺治皇帝认为理藩院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附属于礼部不合适,便下谕此后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于是又改称理藩院尚书、理藩院侍郎。并规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可参预议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以及满档房、汉档房、蒙古房、司务厅、当月处、督催所、银库、饭银处、俸档房等机构。此外,理藩院还有附属的内馆、外馆、俄罗斯馆及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等单位。
理藩院的职官有:尚书1人(满员,从一品),左、右侍郎各1人(满员,从二品),额外蒙古侍郎1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1人、满3人、蒙8人,均正五品),员外郎36人(宗室1人,满10人、蒙25人,从五品),堂主事6人(满2人、蒙3人,汉1人),校正汉文官汉2人,司务2人(满、蒙各1人),各司主事10人(满2人,蒙8人),银库司官、司库、司使5人(均为满员),笔帖式95人(满34人,蒙55人,汉6人)。共设官172人。此外还额设吏役147人。
理藩院总的职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咸丰十年(1860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理藩院则不再担负外事工作。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开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属机构仍沿袭旧制,只是把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并入满档房,改名领办处,将原来蒙古官学扩充为藩言馆。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后改归宪政筹备处。
宣统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
外务部
外务部是清末负责外交事务的最高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六月初九日,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基础上,改置为外务部,从而在原有六部一院之外,又新添了一个部级机构,并且位列六部一院之前,由亲王领部务,称总理王大臣,尚书仅等于会办大臣。
其职官初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由皇帝特简;原总理衙门总办章京改为丞参厅左、右丞(三品) 及左、右参议(正四品)各一人;设郎中衔参事四人。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外务部下设和会司、考工司、榷算司、庶务司、司务厅、清档房、电报处、银库等机构,职掌与总理衙门时同。另设丞参厅,其下设俄、德、法、英、日本五处,后改为股,不久俄德合为一股,光绪三十二年将五股合为翻译处,专管翻译东西洋各国文件并负责口译之事。
翻译处之翻译分头、二、三等及翻译学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设统计处,专门统计各省外事数字,如各国驻各埠领事、商人、聘用洋员、各省教堂、教士、洋商数目。统计处设提调、帮提调各一人,办事员二人。
宣统元年(1909年) 二月丞参厅下增设秘书股,专司收发机要文件、拟稿及编辑业务,八月又设机要股,专司收集机密消息及发布新闻,至此丞参厅下有六股。
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成立责任内阁时,改革外务部官制:裁总理王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一人;改左、右侍郎为副大臣,一人;增设丞参上行走、丞参上学习行走、参议上行走各官。外务大臣掌主交涉、昭布信德,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佐助之。
其他机构
通政使司
简称“通政司”,明清时期负责接收并递进本章、沟通上下讯息的衙门。相当于秦汉之公车司马令,隋之谒者台大夫,唐之四方馆及宋之通进银台司、提辖诸道进奏院、判登闻鼓院、检院等。明置通政使司,职掌呈转及封驳内外章奏并引见臣民之言事者等。其对内外章奏、四方陈情或控告不法等,均可先拆封启阅然后奏闻。清沿明制,仍设通政使司,但其事权视明代大为缩减,仅为掌受各省题本,校阅后转送内阁,对其中违式本章,予以奏劾,而对清代最重要之官文书奏折则无权接收。其主官通政使,可以参预朝廷洪疑大狱之讨论并兼领登闻鼓厅,列为中央九卿之一。其职官除通政使之外,有佐辅官副使、参议满汉各一人,属官有经历、知事、笔帖式等。因明清通政使司与宋代通进银台司之职掌类似, 故有“银台”之别称。
内务府
内务府是清代管理宫廷事务和上三旗包衣政令的机构,全名“总管内务府”。顺治初年设立,统领镶黄、正黄两旗包衣, 管理皇室家务,并随侍宿卫。顺治八年(1651年) 摄政王多尔衮死后被罪,正白旗收归皇帝自将,正白旗包衣遂由王府家奴转入皇室,归内务府统辖,成为上三旗包衣之制。
顺治十年(1653年)六月,裁内务府,改设十三衙门管理宫廷事务, 以宦官与包衣近臣兼用。
顺治驾崩后,复裁十三衙门,仍设内务府,遂成定制。凡宫廷内部的人事、仓储、财务、典礼、祭祀、警卫、刑狱、工程、制造、农林、畜牧、渔猎及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事务,及上三旗包衣的全部军政事务,统由内务府管理。
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无定员,总领府事;堂郎中一人,堂主事、委署主事各二人,以及笔帖式等职,掌管府属文职铨选、稽察督催七司等处所承办的各项事件,以及办理文移档案等事务。
内务府下设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庆丰、慎刑七司及上驷、武备、奉宸三院,分掌各项具体事务。并置敬事房,专管太监事宜; 三旗参领处, 管理三旗包衣事务;三旗包衣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分司宫内值宿守卫及导引扈从等事。此外,还设有御茶膳房、官房租库、养心殿造办处、三旗庄头处、三织造处、张家口外群牧处、打牲乌拉处以及行宫、园囿等四十几个下属机构,职官三千余人,活动范围遍及京畿、直隶、奉天、吉林、口外蒙古地区及浙江、江苏一带,所管事务也不仅是皇帝家事和宫禁事务,对国家庶政亦有所涉及。
宣统三年(1911年) 清帝溥仪逊位后,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清廷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件》,溥仪仍居紫禁城内,内务府继续保留至1924年溥仪被冯玉祥等驱逐出宫为止。
国子监
国子监也称“国学”、“太学”,是掌管国学政令的机关。清初沿袭明制,国子监有二,在北京者称为北监,在南京者称为南监。
顺治七年(1650年),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只留北京国子监。清国子监最初隶属礼部,后由本监自行办理。
雍正五年(1727年) 始特简大臣总理监事,掌国学之政令,对入监学习的贡生、监生及八旗官学生,进行教育考核。
国子监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汉、蒙各一人,以掌监事。监内设有绳愆、博士、典簿、典籍等厅, 以分理各项事务。设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为讲习之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学部设立后, 国子监并入学部。
光禄寺
清沿明制,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光禄寺,最初隶属礼部,顺治十五年(1658年)独立,顺治十八年(1661年)复隶礼部,康熙十年(1671年) 再由礼部分出。
光禄寺设满、汉寺卿各一人,秩从三品;少卿满一人、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汉缺一人,秩正五品。乾隆十三年(1748年) 特简大臣总理寺事。内设典簿厅,大官、珍馐、良酝、掌醢四署及当月处、银库、黄册房等机构。光禄寺职掌朝廷庆典祭祀而预备筵宴及供给官员、贡使食物等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制改革,光禄寺又并归礼部。
太仆寺
清朝于顺治元年(1644年) 设立太仆寺,附于兵部武库司,掌管储直隶、山东、河南、江南额征马价银两,岁终考核奏销,并预备巡幸沿途需用马驼等事。
康熙七年(1668年),将直省额征马价银归并户部考核奏销;康熙九年(1670年),以兵部大库口外种马二厂归太仆寺管理。
雍正三年(1725年), 另建衙署,太仆寺始为独立机构。
嘉庆六年(1801年),复将巡幸牵驼驮载等事拨归护军统领衙门经理,从此太仆寺专司两翼马厂事务。设卿,满、汉各一人,领寺事; 少卿, 满、汉各一人,佐之。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增设兼管大臣一人统掌寺务, 嘉庆十三年(1808年)复停。
太仆寺所属初设员外郎、主簿等官分办事务,但未分定职掌,等到乾隆六年(1741年)始建左司、右司及主簿厅等内部机构,分掌寺属各项事务。所辖边外内蒙古地方之左右两翼马厂,设统辖总管一人、总管二人(左右翼各一人)以及翼长、协领、副协领、牧长、牧副、牧丁等管理牧放等事;设副管、防御、骁骑校、护军校、护军等分掌侦捕事务。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太仆寺 曾一度并入兵部,旋复独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兵部改为陆军部,太仆寺所掌两翼马厂诸事务亦划归陆军部管理,于是裁掉太仆寺。
詹事府
顺治元年(1644年) 沿明制设立詹事府,不久裁掉,并于内三院;顺治二年(1645年)复置詹事府;顺治十五年(1658年)又裁。康熙十四年(1675年),复设詹事府。
詹事府职掌初沿前代,辅助东宫太子,康熙以后不明立太子,于是詹事府成为专为翰林官迁转之地,职同翰林,于禁廷侍班会议,纂修实录、圣训及充任殿试考官等。詹事府设詹事、少詹事,俱满、汉各一人,掌理府事。下设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洗马,主簿,均满、汉各一人。汉员分别兼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衔。
詹事府内部机构有左、右春坊,司经局及主簿厅。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掉詹事府,并入翰林院。
爵位等级
清代分封爵位, 有民世爵、宗室爵、蒙古爵三种。
民世爵由吏部掌管,宗室爵由宗人府掌管,蒙古爵(包括西藏、回部等处) 由理藩院掌管。
民世爵
民世爵为九级二十七等;公(分为一、二、三等公),侯(分为一等侯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侯),伯(分为一等伯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伯), 子(分为一等子兼一云骑尉, 一、二、三等子), 男(分一等男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男),轻车都尉(分为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一、二、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分为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
凡封爵,以云骑尉为准,加等、进位、袭次,皆以得云骑尉积算。除世袭罔替者外,袭次尽,则改恩骑尉后世袭罔替。
宗室爵
宗室封爵为十二等,另封嫡子二等,合计十四个等级: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 奉国将军、奉恩将军、亲王世子(亲王嫡子封一子为世子, 嗣亲王, 位列郡王之上)、郡王长子(郡王嫡子封一子为长子,嗣郡王,位列多罗贝勒之上)。
除世袭罔替者外,袭封皆以次递降。
蒙古爵
蒙古封爵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
此外,内札萨克(归附清朝较早的漠南蒙古各旗旗长)在六等之下,还封有台吉塔布囊,分别一、二、三、四等,其秩视为一、二、三、四品。
外札萨克(指清代外藩蒙古中除内蒙古二十四部以外的蒙古各旗旗长)封爵,在王之上设有汗,辅国公以下亦封有台吉(分一、二、三等),无塔布囊。袭封时有降与不降, 奏闻候旨。世袭罔替者不降。
对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上层也有爵封王、贝勒、贝子、公等世职之制。凡封爵, 皆赐以册、诰、敕书。
八旗制度
八旗,是清代旗人的社会组织形式。其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分别以正黄、镶黄、正白、镶白、正红、镶红、正蓝、镶蓝八种旗色辨其所属,每一旗色下又依种族及身份地位分编为满洲、蒙古、汉军及包衣,统称八旗。
其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实行佐领(满名牛录)、参领(甲喇)、旗(固山)三级管理体制, 各以佐领(满名牛录章京)、参领(甲喇章京)、都统(固山额真)、副都统(梅勒额真)为统率之官员。
八旗包衣则每旗设参领五,下辖佐领、管领(满名浑托和) 各若干,分隶于内务府(上三旗包衣)和王公各府(下五旗包衣)。
凡旗人均隶于各该旗佐领(或管领) 之下,政治地位远高于州县所属之“民人”,然而满洲、蒙古、汉军、包衣也等级井然,汉军及包衣汉军万不得“冒籍” 满洲。
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 努尔哈赤在“牛录制”基础上初置黄、白、红、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复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 正式建立八旗之制。
皇太极又先后将降附的蒙古人、汉人另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原设之八旗遂为八旗满洲。
清朝入关之后,八旗复别为京师八旗与驻防八旗,而驻防官兵之旗籍仍隶于京旗。顺治八年(1651年),多尔衮死后被罪,正白旗收为皇帝自将,遂以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为下五旗,以辨户籍、官制、兵制及宿卫扈从之等差。
八旗作为军事、生产、行政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在初期对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清王期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清朝统一全国后,八旗的生产职能日趋缩小,等到清朝中叶之后,军事职能也日趋削弱,渐为管理旗务的行政组织。清朝灭亡,八旗也随之瓦解。
政治特点
清朝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有四:
一、制度与“家法”相联。清朝“家法”森严,其宗旨是严密防范一切侵犯皇权、威胁国家安全的举动。家法成为第一大法。针对明末的诸种社会弊端,清廷各种制度凸现“家法”精神。清初几位帝王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严防,顺治帝鉴于往代宦官擅政典兵,流祸无穷,于交泰殿铸铁牌示警,并依明宫寝旧制,裁定十三衙门,再立内务府。外戚不许专权,权臣不得干政,并严行禁止士习不端,结社订盟。圣祖则禁止官员私置党羽,蠹国害政。雍正帝撰《朋党论》,告诫臣僚。
二、糅入周边民族的多种文化。军政合一的八旗制度就借鉴了契丹的“八部大人”,金朝的“猛安谋克”制,以及明代卫所的总旗、小旗等;部分机构名称又吸纳朝鲜称谓,例如,崇德时期设立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它们的名称及其职掌均参酌了朝鲜王朝承文院、承政院、弘文院等制度。就连六部早期正副长官的名称承政、参政都参用朝鲜部院职官之名。文化上彼此相互借鉴,这也是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王朝在政权建设上的一个共有特征。
三、彰显满洲贵族与官员的地位。在“首崇满洲”的清代社会,官员虽设满蒙汉复职,但制度本身却凸显满洲的地位。清朝国初定制,议政王大臣会议数员,“皆以满臣充之”。顺治元年起,中枢机构六部、理藩院、都察院的长官皆为满缺,五年始增汉缺尚书一员,汉缺左都御史一员。六部满汉侍郎均分左右,理藩院左右侍郎、盛京五部侍郎皆为满缺。而六部等衙门实权皆操持在满官之手。由此满汉官之间渐生矛盾。会议之时,一二人发言,众俱唯唯。汉大臣“则必有涉于彼之事,方有所言;若不涉于彼之事,即默无一语”。“大小汉官,凡事推满官”。大学士不问政事,虽各兼部务,偶尔有建议,无关大政。
四、“仿古效今”,承袭明制。后金初创,制度未全,多仿明制。皇太极指出:“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清定都燕京,多尔衮摄政期间也一如明制。也就是说清前期基本上是继承明朝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定内外文武官制。比如,清代从中央的内阁、六部、翰林院、六科给事中、都察院等,到地方的行省、道、府、县衙门的建置,与明朝大同小异。
历史影响
清朝由于专制皇权的强化,防范制度的完善,有清一代大部分时间没有出现汉唐以来母后专权、权臣擅政、外戚篡权、宦官乱政、臣僚结党等局面。这样“家法”也极易导致清朝“全只有法术,更不见制度”。
清朝政治制度凸显满洲的地,压抑汉官的积极性,从长远看,对清廷政权的稳定并不利。
历史评价
清代统治者在强烈的皇权意识支配下,惩明代以前诸弊政,利用独裁权威,不仅在制度上削弱权臣、外戚、宦官等传统政治势力,消除其专权的可能性,尤其是密折的应用、军机处的设立,严密的行政法规的制订、实施,残酷的文化专制政策的推行,使皇帝的意志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地贯彻到全国每一个角落,封建政治权力高度统一,从而为保证封建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封建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也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和其他事物一样,政治制度及其衍生的政治权力的集中,也有一个发展的限度,当封建君主专制强化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当封建官僚政治体制发展到无法再严密的程度,传统政治也就没有了进一步发展的余地,旧有的政治机制必将进入衰老解体的过程。康雍乾盛世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传统政治体制发展潜力不断衰退的过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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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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