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
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
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
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
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
价格转移给
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
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
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一,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
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
流质契约,从中获取
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
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
合同无效或者行使
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
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
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
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
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