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折价是指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之间就抵押物以折价的方式清偿
债权达成协议,并由
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在
抵押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押物的归
抵押权人所有,则属于流押合同,为法律所禁止。从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基本禁止流质合同。我国法律也禁止流质合同。流质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
抵押权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和抵押权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抵押财产的折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应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
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二是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方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根据
市场价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数额,折价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谓其他人,指的是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包括同一抵押物之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如果折价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折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