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食品流通许可职责。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各类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
直销企业和
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依法查处
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
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承担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
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
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
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查处
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
商标争议事宜,推荐全国驰名商标,认定省内著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
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
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商标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机关处室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法规处、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宣传处(研究室)、财务处、审计处、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监察室、企业注册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保卫、档案、统计、信访、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全省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经费管理和核算;指导协调本系统的政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协调和督促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
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工商
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实施
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
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本系统公平交易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全省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经纪人协会、市场管理协会和汽车交易管理协会工作。
(五)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
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本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调查研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本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担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九)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商标使用、商标印制等管理工作,组织查处
商标侵权等商标违法案件;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
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承担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商标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
知识产权战略;监督管理
商标代理机构,指导
商标协会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
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宣传处(研究室)
负责新闻宣传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及本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策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本系统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系统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二)财务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工作;编制、审核和管理本系统事业发展计划及
基本建设计划;承担本系统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经费收支、
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核算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承担省直属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机构编制、
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工作;承担全省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评选表彰;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审计处 负责全省系统财务预(决)算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
基本建设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3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
拟订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受省工商局委托,组织指导全省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省
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拟订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
查处市场交易中的
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全省系统大案要案、
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事业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江苏省广告监测中心、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咨询中心、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中心、江苏省工商干部疗养院
社会团体
下属机构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
苏州工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
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9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4名),直属行政机构
行政编制为7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6名(含审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7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正副局长(总队长)12名,其中正局长(总队长)3名,副局长(副总队长)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