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有影响的商标注册人、商标中介组织和商标管理、商标理论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法定代表人:贺寿天(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商标法》,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与策略开拓市场,提高
商标信誉和经济效益,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团结商标工作者,增强全社会
商标意识,为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会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有关商标的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自律活动。
协会任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组织开展商标理论研讨,总结交流企业商标管理经验,提高会员商标管理水平;
(四)指导会员单位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争创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会员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七)开展与国内外商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传播商标信息,研究江苏商标发展战略;
(八)开展商标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发行有关商标业务书刊。
(九)接受省工商局的委托,就省著名商标认定及推荐驰名商标提供参考意见;
(十)协助政府开展商标管理,做好本会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商标协会
英文译名:THE TRADEMARK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英文缩写:TAJP
第二条 江苏省商标协会是由全省有影响的商标注册人、商标中介组织、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商标管理、商标理论工作者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的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与策略开拓市场:提高
商标信誉和经济效益,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联合商标工作者,增强全社会的
商标意识,为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本团体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组织开展商标理论研讨,总结交流企业商标管理经验,提高会员商标管理水平;
(四)指导会员单位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争创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商标被侵权假冒情况,支持会员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合作;
(七)开展与国内外商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传播商标信息,研究江苏商标发展战略;
(八)接受省工商局的委托,就省著名商标认定及推荐驰名商标提供参考意见;
(九)协助政府开展商标管理,做好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印制单位和其他从事商标工作有较大影响的企、事业法人。
(二)个人会员;是由具有较高商标理论水平的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商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商标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所设办事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江苏省商标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和秘书长负责协调。
协会可以根据形势发展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协商提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围绕各专业的特点和实际,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行业自律以及联谊活动。
(二)向协会反映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向协会提供本专业的有关资料。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 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