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根据商务印书馆第七版《
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
详细释义
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
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
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
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
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
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
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
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人实际上指生理功能残疾人。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业、住房、参加
政治社团、利用
公共设施、谋求经济自主等方面,有权充分参与社会并获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机会。”这是
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宣言》(1978.12.9)规定的基本宗旨。
残疾预防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首先要建立地方的
致残原因流行学的
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对致残的9大原因(疾病、
遗传变异和
先天畸形、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
交通事故、
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
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
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另外,从
医疗卫生、
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
残疾预防的关键是严格控制近亲结婚,开展筛查先天性及
遗传性疾病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才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含义
广义:残疾可以指身体的,也可指心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残疾。
在
国际社会中最新表述:残疾是涵盖损伤,
活动受限和参与局限在内的
概括性术语,是一个
复合词。
残疾是人身体的失调,反映损伤给器官功能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后果。中国
台湾称“伤残”,香港称“弱能”。联合国
世界卫生组织按残疾的不同程度和影响,提出以下解释:
伤残人士
它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异常,为外伤所致,具有不同
伤残等级,其
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
十级伤残,一级最重,例如
脑血管意外的
偏瘫,或由于疾病或外伤的大腿截肢。可以说是从生物学观点所领会的残疾。
残疾人
即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或可阻碍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障人士
全称“残障人士”,由于残损或残疾程度严重,身心功能严重障碍,不但个人
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响参加
社会生活和工作,“残疾人士”包含“残障人士”,只是“残障人士”专指严重程度的残疾人,生理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
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确认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确定残疾人的多样性。
确认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需要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
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
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
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
确认个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残疾人至关重要。
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
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
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深信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
国际公约将大有助于在
发展中国家和
发达国家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严重不利处境,促使残疾人有
平等机会参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
文化生活,
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d. 社会交往降低。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分类
一 视力残疾: 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
视力障碍或
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
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
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
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
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
听力语言残疾: 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
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
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
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a.听力和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
失语、
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 一级聋:
语言频率平均
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
分贝(dB,
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表1-2
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
损失程度赫兹(HZ)的
平均数。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
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
听力残疾范围。
三 智力残疾 : 它是指人的
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
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
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
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
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
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
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
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
智力残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
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
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
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
肢体残疾:它是指人的四肢的
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
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
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④中枢、
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
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
下肢截瘫,双
髋关节无
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
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
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
脊椎侧凸大于45度。d.双
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
肢体残疾范围:(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
精神残疾 : 它是指患者患
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未愈。精神残疾包括:①脑
器质性、
躯体疾病伴发
精神障碍;②
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
酒精依赖;③
精神分裂症;④
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
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按照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
评分精神残疾精神病医生来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这里不公布《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
六.
多重残疾:又称“综合残疾”,它指患者存在上述五种残疾类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士,其程度随各项残疾表现状态而定,通常情况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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