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分级
教育术语
智力残疾分级是评定人的智力和适应行为障碍程度的准则。在参照
世界卫生组织
和美国智力缺陷协会标准的基础上,由中国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制定, 作为 1987 年 4 月 1 日开始的中国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之一。
各级症状为:
一级,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通过训练可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级,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四级,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若经特别教育,可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并能较恰当地与他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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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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