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即
视敏度(visual acuity)或称
视觉敏锐度,是指
眼睛视网膜的敏锐程度,尤其是指
视网膜上
黄斑中央凹分辨两个光点的
敏锐程度。
视力
定义
中心视力是指视网膜
中央凹的视力,包括
远视力和近视力。近视力主要指阅读视力。平时所说某人的视力为0.1,如果未注明是近视力,则通常是指远视力值为0.1。视力残疾的分类,也是以远视力值大小为依据的。
周边视力是指中央凹周围的视力,因而也称为
边缘视力。周边视力的检查,有时也称为
视野的检查。视野的检查就是来测定其周边视力的。
影响因素
首先是成像位置,由于
中央凹有十分丰富的
视锥细胞,因而中央凹的
视敏度大,物体成像于此则看的清楚,不需要缩短
物距或放大物体。而中央凹的周边的视敏度小,要看清楚则需放大物体或将物体挪近。
其次是照明度,眼睛只有在充足的照明度下才能很好的看清物体,因而对有些
低视力者就需要配照明灯。
第三是物体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度,良好的对比度有利于眼睛的视物,因而视力残疾人的生活环境要力图扩大对比度。
第四是眼的适应状态,即
明适应与
暗适应,要注意室内光线与走廊光线、室外光线对比不宜太大,对于需要暗光的患
白化病者应安排在光线弱的地方,以免其受强光刺激。
病症简介
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
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
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
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
美国的法律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在20/200以下或其中心视野在20度以下者称为盲;优眼最佳矫正视力在20/200与20/70之间称为
低视力。
法国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10为视力残疾,低于1/10为盲。
德国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5为视力残疾,低于0.04为盲。
分级
视力残疾一般分盲和
低视力两类。我国视力残疾的分类标准与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标准对照表如表:
原因
导致视力残疾的原因分为先天和后天两类。
其中先天致盲原因包括:
a. 家族遗传。家族遗传是指父系或母系中有一方或双方存在显性或隐性的致盲因素,遗传给后代。在一些发达国家,遗传性眼病已成为主要的致盲原因。
b.
近亲结婚。近亲结婚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的结婚。从遗传学角度讲,近亲结婚容易造成
隐性遗传的发生。根据一些调查资料表明,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血缘婚姻高150倍。
c. 胎儿期的影响。孕期原因是指母亲在妊娠期
药物中毒、
营养不良或患有其他疾病及临产时因难产而使胎儿缺氧等各种因素,致使胎儿先天发育不良,形成视中枢或眼球发育不良或其它眼疾。例如,如果母亲甲状腺机能低可导致胎儿小眼球、
眼球震颤等眼疾;母亲怀孕早期受
风疹感染,则可使胎儿患
先天白内障、小眼球等。
d. 未知的其它因素。在先天因素中,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许多先天视力残疾是因某些疾病造成的,但到底是何种原因,也无法确定,这种情况在先天因素中占有很大比例。
后天原因致盲原因包括:
a.
视觉器官的疾病。视觉器官的疾病大致有眼球的
屈光不正、眼球震颤、
角膜炎、
结膜炎、
巩膜病变、晶体病变、玻璃体病变、
青光眼、
沙眼、
视网膜色素变性、
视神经萎缩等各种眼疾。除此之外,
颅脑外伤、震荡造成的
器质性病变、
脑肿瘤等也可导致视力残疾。
b. 全身性疾病。眼是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很多全身性疾病都可能在眼部表现出或多或少的症状。这些全身性疾病主要包括某些
传染性疾病和一般性疾病两类。传染性疾病包括
麻疹、
风疹、
脑炎、
肺炎、伤寒、
结核病、
白喉和
猩红热等;一般疾病则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肾炎、贫血及
维生素缺乏等。患以上这些疾病的患者均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视力损伤。
c.
心因性因素。人们的情绪及心理问题也是导致视觉功能异常的重要因素。短期的情绪困扰往往在视觉功能上立刻显出异常症状,长期的情绪压力对于视觉功能会显出更长远的影响。病态的情绪反应,甚至会造成完全失明。
d.
眼外伤。外伤造成的视力残疾的情况较复杂,主要可分为严重的眼外伤和
轻伤而严重
继发性感染造成的视力损害两大类。各种眼外伤包括炸药和雷管等爆炸物使眼球致伤、机械外伤、
化学药物致伤、各种离子辐射、微波眼外伤及
职业中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