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
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
根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以及工伤、
职业病
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八级伤残为《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中第八级,属于较轻的级别。
评定标准
1.边缘智能;
2.
精神病性症状
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
面部烧伤
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大于8cm2或三处以上大于1cm2的
增生性瘢痕
;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
睑外翻
;
7.全身
瘢痕
面积40%~49%;
8.一眼
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9.
双眼矫正视力
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
上睑下垂
盖及瞳孔1/3者;
13.
睑球粘连
影响眼球转动者;
14.
外伤性青光眼
;
15.双耳
听力损失
≥41dBHL或一耳≥91dBHL;
16.
体力劳动
时有
呼吸困难
(喉原性);
17.发声及
言语困难
;
18.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1/3、小于2/3;
19.牙糟
骨损伤
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
鼻咽
部闭锁;
22.双侧
颞下颌关节强直
,
张口困难
Ⅱ度;
23.
食管
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
甲状旁腺
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
脊椎滑脱
术后无
神经系统
症状者;
28.单
肢瘫
或单手全肌瘫
肌力
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
指间关节
离断
;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
慢性骨髓炎
,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
创伤性关节炎
,无积液;
40.
心功能不全
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
肺段
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
肺功能正常
;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
肾上腺
缺损;
52.
输尿管
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
睾丸切除
;
55.一侧
输精管
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
乳腺
切除;
59.
性功能障碍
;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手术治疗
后影响肢体功能;
61.
放射性
皮肤溃疡
经久不愈者。
分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
功能障碍
,有
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参考资料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法律图书馆.1996-3-14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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