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议会(
英语:New Zealand Parliament;
毛利语:Pāremata Aotearoa),由
新西兰国王与新西兰众议院组成。1951年之前,还包含新西兰立法委员会。通常情况下,新西兰议会仅指新西兰众议院。
发展历程
1852年,
英国通过《新西兰宪法法》,赋予新定居者部分自治权,并建立
两院制议会,其中立法委员会(上议院)终身议员由
总督任命,众议院(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1853年,新举行第一次全国大选。1867年,创立了4个临时毛利席位,期限5年。1870年,秘密投票方式被采用。1879年,议员任期缩至3年,废除了选民的财产所有权限制,催生了工党基础力量——劳工阶层选民的诞生和壮大。1893年,妇女获得投票权。1919年,
妇女获得参选权。20世纪30年代中期,工党和国家党两大
政党对峙的局面基本形成。1951年,新废除立法委员会,建立一院制(众议院)议会体系。1956年,新公民可在海外投票。1974年,选民
年龄减至18岁。1975年,新永久居民获得
投票权,但不能参加竞选。1993年,新通过公投放弃其80年来的“简单多数”选举制(First-Past-the-Post,FPP),采用混合比例选举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MMP)。混合比例选举制规定,每个公民有2张选票,一张投与其支持的
政党,另一张投与其支持的本选区议员候选人。各政党在议会的
议席由该党获得的票数比例决定,获得政党
选票数比例小于5%或未能获得选区议员席位的政党无法进入议会。1996年,MMP制度下的首个联合政府(国家党和第一党)诞生。
议会地位
新实行
三权分立制度,议会是
立法机构。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其监督。最高司法机构为最高法院,确保立法的权威和统一。新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有关宪法监督职能由议会、法院和全民共同实施。
议员产生流程
议员资格和提名
议员候选人有选区和非选区之分。选区议员由选民选出。非选区议员在政党名单上的排位由党内投票决定,其当选的数目与政党获得的总票数成正比。候选人必须是
登记的选民和公民,且
选举时没有被取消登记资格。只有现任议员才有资格出任政府
部长和总理。
议会成立
在新一届议会正式成立前,将先由3位皇家专员(
大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官)代表总督在议会议事厅阅读议会召集宣言。皇家专员离开后,总督授权议会书记官(Clerk of the House)主持新任议员的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后,新任议员正式就职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
议长,议长随后上任并与总督正式会面宣读议会特权。
在上述活动结束后,议会正式成立仪式于次日举行。总督来到立法委员会大厅代表王权发表演讲。总督的信使——黑杖
礼仪官(the Usher of the Black Rod)召集议员聆听。总督演讲将涉及本届议会的立法宗旨等内容。仪式结束后,议员回到议事厅履行日常职责。新一届议会开始运作。
选举管理机构(EMB)
大选主要由4个相互独立的EMB负责,即选举登记中心(the Electoral Enrolment Center)、选举事务主任办公室(the Chief Electoral Office)、选举委员会(the Electoral Commission)和代表
委员会(the Representation Commission)。选举登记中心负责选民名册的登记和维护;选举事务主任
办公室具体实施《选举法》等,例如选举官员的任命和培训等;选举委员会负责政党及其标识的登记,监督政党及第三方履行选举法情况,行使议会选举程序中规定的职责和通过教育及宣传提高公众选举参与意识;代表委员会根据每次
人口普查的结果调整选区数量。为确保选举自由和公平,EMB均为独立机构,但事实上因其资金来源于政府,EMB 要做到完全
独立是不可能的。
议会职权
总督职权
召集和解散议会;赋予立法
草案皇家授意(Royal assent)使其正式生效。
众议院职权
1986年通过的《立法法》授予议会立法权。众议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监督和审核政府的各项政策并具有1688年《权利法》所赋予的自由言论的特权。
监督权:通过书面和口头质询、辩论、请愿、专业委员会调查和国际条约审查等方式监督政府。
政府成员由议员组成,但议会不等同于
政府。政府不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总督任命。但政府只有避免在议会重大问题上失败并获得议会的信任,才能被称作责任政府,才能继续
执政。
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是众议院的主要领导,主持众议院的辩论和质询并确定发言次序,保证众议院按照程序运作。此外,议长还可以随时指任临时议长。议会还设立1名副议长和2名助理议长。
议会设有3个议会官员,总
审计长、
监察专员和环境高级专员,分别就公共部门的审计、行政监察和环境事务进行监督。
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研究、审核和质询。现有17个专业委员会,名称和所属政党列表如下:
议会会议制度
全会
日期:2.10—12;2.17—19;3.3—5;3.10—12;3.24—26;3.31—4.2;4.7—9;4.28—30;5.5—7;5.12—14;5.26—28;6.2—4;6.16—18;6.23—25;6.30—7.2;7.21—23;7.28—30;8.4—6;8.18—20;8.25—27;9.8—10;9.15—17;9.22—24;10.13—15;10.20—22;10.7—29;11.17—19;11.24—26;12.8—10;12.15—17;12.22。
时间:周二和周三,下午2—6时和晚上730—10时。周四,下午2—6时。此外,周一、周五和周六也可作为临时会期,时间比照周二安排,但周日绝不开会。一般而言,周二和周四的会期,政府的事务在程序上享有优先权,而在周三的会期上,私人和地方政府事务在程序上享有优先权。
任何议员可以在辩论中提起程序事项(Point of Order),并享有优先处理权,由议长做出
裁决。议员可在议会使用毛利语或
英语。议会就某项立法或事项进行表决时,各党领袖或各党指定的代表按照在议会所占席位多少的顺序进行投票。各党成员不必全部出席,缺席者可委托同僚投票。议员可投与该党意见不同的票,即分歧票。议长将按顺序请各党报出投票情况并登记,但投
分歧票的政党须将投票情况送至
书记官登记。此外,如果议长认为需要的话,议员还可以投个人票(Personal Vote),为最终决策作参考。
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成立时举行。下次会议时间将在上次会议结束时决定,或由委员会主席以书面形式通知,或由
议长在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缺席时决定。议会有会期的一周,专业委员会不能在周五举行会议。委员会会议可在议会外甚至国外举行,法定出席人数为半数以上。议员和公众等也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席委员会会议。
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立法种类有:政府法案、议员法案、地方当局法案和私人法案。内容实质相同的立法或修正案不能提出。如果提案内容可能包含违反《
人权法案》,总
检察长还要作相关的审查。政府法案由议会领袖通知书记官提出。议员法案通过立法原意通知书(Notice of Intention)向议会宣布,并将提起人签字的草案提交书记官。地方当局法案提起与议员法案类似。私人法案则应由个人向议会提起请愿来引入。
法案引入后即进入一读阶段,并进行议会辩论。此时,总检察长仍可作有关《人权法案》的审查。投票通过(简单多数)后则进入专业委员会阶段。委员会一般会用6个月时间审查法案并向议会提交报告,建议修改或改变等。在此期间,公众可以向委员会提案表达关切。
委员会也可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意见。此后,法案进入二读阶段,并进行辩论。投票通过(简单多数)后则进入全会委员会阶段(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议长在此阶段不主持会议,形式相对松散,但意义重要。此阶段的辩论没有时间限制,重要或争议较大的法案可能需要花费几天的时间。
法案最终文本确定后,进入三读阶段,并进行总结性辩论及投票。法案很少在三读阶段被撤回。三读后,法案经过总督签署(皇家授意)后即正式成为法律。
议员制度
议员的权利
绝对的
言论自由。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因其在议会会议等活动期间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诉、
搜查、
逮捕、
拘留或
审判。该项特权是对议员独立、自主、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职权所必不可少的保护。
法庭程序的免除。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等活动期间享有不可侵犯权,不得因有关法庭程序而出庭作证或受到追诉或逮捕,但议员的
刑事犯罪除外。议员离开议会所在地可被
民事程序约束以及议会休会时应出庭作证。
议员的义务
经济利益(pecuniary interests)申报。议员必须在宣誓就职后90天内向议会首次申报经济利益情况。此后,议员还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申报年度经济利益情况。申报的内容包括其所担任公司或信托机构的职务、持有股票情况、债务和债权(5万新元以上)以及其雇主的情况等 。
接受惩罚。如果议员违反上述特权和申报要求,议会可以
罚款、审查、要求道歉、限制其进入议会部分场所、开除或停职甚至监禁。议员如对有关惩罚有异议,可以向特权委员会申诉裁决。
议会党团
各政党都有各自的党团会议制度和多个
党团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和制定本党的政策主张和发展战略。党督则是每个政党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有:指定议会辩论中的
发言人;确保讨论重要事项时关键议员的出席;与其他政党的党督商讨议会事项;代表各自政党
投票。比较大的政党还有高级党督和初级党督之分。
议会办事机构
新议员助手制度与英国较为类似。执政党议员担任的助手主要协助部长处理相关事务,为其日后担任更高职位积累经验。
新议会的行政机构有议长
办公室(Office of the Speaker)、议会书记官办公室(Office of the Clerk)和议会服务局(The Parliamentary Service),分别协助议长处理议会事务、议会日常事务及对外交往和向议会提供后勤支持及政策咨询服务。新议会拥有专属图书馆,向议员和议会工作人员提供研究和
信息服务。
此外,议会还驻有总理与内阁办公室(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内务部(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rs)和立法规划办公室(Parliamentary Counsel Office)。总理与内阁办公室负责向总督、总理和内阁提供建议和支持,以帮助政府决策。内务部负责向政府、
社区和公民提供广泛的服务。立法规划办公室负责
起草和公布各项立法。
议会对外交往
议会对外交往主要由书记官办公室下属的外联局
秘书处(Inter-Parliamentary Relations Secretariat)负责,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2007/08财年预算为3919万新元。议长或议员的出访和参加
国际会议等,主要执行议会间交往年度计划,并由议长办公室或议长本人根据预算或出访需要进行综合决定。
新是
英联邦议会组织(Commonwealth Parliamentary Association,CPA)和国际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的成员,与其有着定期的交流机制。新议会接待的来访团组类别主要有:外国议会或议会组织;专业委员会;友好小组;议员个人;议会官员。2006年8月,新议会主办了CPA第28届
澳大利亚和
太平洋地区大会。2008年1月,主办了第16届
亚太议会论坛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