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
等词。
察 chá 仔细看,
调查研究:察看。察核。观察。考察(a.实地
观察调查,如“科学察察”;b.细致深刻地观察,如“
科学研究要勤于察察和思考”)。察觉。察访。察勘。察探。明察秋毫(“秋毫”指秋天鸟兽身上
新长的细毛,喻为人精明,任何小问题都看得清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对产生它的
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