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标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
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
价格,要求投标人
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
废标。
简介
拦标价学术界尚无准确的定义.从字面理解可解释为拦截投标报价的标准.通俗地讲.超出或低于某一报价就视为
废标。照此理解.拦标价可拦上(上限拦标价)也可拦下(下限拦标价),在实践中.又可分为明示拦标价(以文字形式公开地告诉每位投标人)和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有的拦标价因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也称为动态拦标价.如
引青济秦工程确定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4%视为废标。这就属于动态拦标价。
法律依据
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
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
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
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
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
成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
社会平均成本,因而笔者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
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对不认可的低报价干脆把权限交给评委,以低于成本,重点质疑考虑为好。
价位选定
实践中.有的业主将正常预算上下浮动5%作为拦标价.又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将低于
施工单位平均报价5%的报价作为最优报价。这样做,开标结果一般会是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拦标价的作用没有体现 拦标价的价位取舍应和具体的评标办法
有机结合。投标竞争激烈者(根据投标人数量)宜取大值,而具体评标办法有低价中标的倾向时,拦标价也应适当提高,这样业主才能得到理想的中标合同价位。
合理使用
有的地方工程项目招投标需要
财政部门评估.同时设置上限拦标价。财政审批制度设置的上限拦标价并不妨碍标底的使用.作为上限的拦标价不能参与标底的复合.否则不应公示。在设置上限明示拦标价时完全可以设置标底.标底一般低于拦标价,这没有错。但考虑到具体评标办法时,有时标底高于上限拦标价也没有什么问题 标底是评标的一个标准和尺度,拦标价是投标人报价的限位。在采用最终标底下浮几个点最优报价的前提下,如果上限拦标价设置过低的话.完全可以考虑标底设置在拦标价上部。
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
新生事物,拦标价在未来的实践中作用会越来越大,使用会逐渐合法,这一趋势不会改变。应充分重视、认真思考,以充分发挥拦标价在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积极作用,使
招标投标工作更为公正、合理。
作用介绍
一是可
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拉标带来的
投资风险。二是淡化标底。在大力提倡无标底的环境下.拦标价应运而生.提高了招标活动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了“看得见.摸得着”.对招标活动中摸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活动从根本上予以遏制,避免了“暗箱操作”的产生.走出了
投标报价跟着标底转的怪圈。同时拦标价的设立避免了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起着引导报价,良性竞争的有利作用。三是拦标价和评标办法的
合理使用可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的发生.如实践中采用低于平均报价的4%作为最优报价的办法就可抵制串标。
1、拦标价的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
拦标价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计价规定执行,编制人不得任意调整和下浮,而且必须对所有投标人公开,不用保密。比如,
贵州省对采用拦标价就专门规定:全部使用
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的
施工招标,应当实行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合理
最低投标价法,并编制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控制
建筑工程投资的
最高限价。工程拦标价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认为工程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予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核算工程拦标价后,重新组织招标。提前公布了最高限价,投标人可以酌情考虑是否能够接受并继续参与投标,怎么可能在知道最高限价的前提下报出
废标的价格,所以说拦标价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真正做到“看得见、摸得着”,以往摸标底、泄露标底等
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避免了“暗箱操作”,走出了投标企业不惜一切围着标底转的怪圈,将在有效控制国家投资、遏制工程“
三超”,依据市场
合理低价中标、保证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防止工程腐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拦标价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
市场规律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质上是市场确定价格的一个规则,拦标价提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使投标人间的竞争更加透明,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向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体现了招标人的主观意愿,就是表达了其想要购买的
建筑产品的品质和经济承受能力,拦标价可以防止投标人抬高标价,反过来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的拦标价不合理,完全有理由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符合交易双方的
公平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可以采取很多报价策略,比如为了占领某一地区的市场,可以在进入该地区的前几个项目的投标报价中追求微利或保本,甚至亏本,通过施工中的精心管理,让社会了解企业,
树立企业形象,赢取企业的社会声誉,为以后占领市场积累资本。
3、合理
最低价中标能促使投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快技术革新
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
基本准则,对某一投标人来说,要想在
建筑市场中立足,必须要比其他的投标人少追求一些利润或者在
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方面占有优势,这样才能在报价较低的情况下
有机会中标,且还有利可图。这样使
建筑企业的
利润空间更加合理,真正走向管理要效益,向
生产技术要利润之路,促进建筑企业降低内部成本,提高企业先进水平。否则就要被市场淘汰,符合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
注意事项
拦标价和标底不能混为一谈。标底是作为评标时参考的价格,它是不能作为投标
最高限价的;而拦标价是指投标人
投标价格的最高限价。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限价必须提前公布,否则有暗箱操作的嫌疑。通常投标单位的
投标报价可以高过标
底价,但不可以高过拦标价。所以如果做招标文件要明确是拦标价还是标底,一定要明确。对于一个招标项目来说,如果制定了标底,就不能制定拦标价;制定了拦标价,就不能制定标底。一个项目不能既有标底又有拦标价,二者只具其一,就不会出现混乱现象了。
首先,拦标价的编制要尽量合理可行,
造价工程师要不断提高
业务素质,要使编制的拦标价既能保证招标人的投资合理、又不让投标人望而生畏。其次,对于部分投标人的恶意报低价行为,要加强对其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质疑,在
合同谈判中澄清,或者提高其
履约保证金的额度,避免
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
应该在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至少15d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实践中,有的1d,有的5d,有的10d。在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前,作为非标底的上限公示拦标价只能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享受补充投标文件的时间限制。有的行业法规,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中规定了可以在投标截至时间5d前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解答的条款,但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限拦标价非同一般的解答,于投标文件递交15d前公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