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 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
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
民事法律行为。
近郊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 0 。 25 亩(折合 167 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 0 。 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 1982 年以前的
宅基地不得超过 0 。 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
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至 180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
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市场评估补偿;其中符合本实 施意见第 20 条规定的第 (1) 、 (3) 、 (4) 、 (5) 项条件的,对于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 ,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房屋拆迁活动是否合法,涉及到对方方面面内容的考察。在这些内容中,拆迁许可证是一项非常直观、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那么拆迁活动是违法的,应当中止,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依据很多个案提炼出的共同点,拆迁许可证常有的三类违法点如下:
首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材料审查不严 开发商或者别的单位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这些材料,只有在五项材料均具备、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过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让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备任何材料的开发商轻轻松松就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可想而知,这样的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
其次,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不当 依照法律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包括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单独成立的独立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四类。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 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拆迁人,应当是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实际中,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和
土地使用权许可的主体与
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的产生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却是违反拆迁许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身内容错误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四至、
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四至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是否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是拆迁项目
行政违法的其中一种变现,并可以由此寻找更多的违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