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在经济供养上,家庭养老是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
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过程。
传统定义
费孝通教授早年在谈到家庭的概念和实体的时候,显然强调了夫妇关系(
婚姻关系)和
亲子关系(
血缘关系)的双合。而家庭养老,概括地说,是“在家养老”和“子女养老”的相结合。在中国,家庭养老通常被解读为由子女供养,并且更多的是指来自儿子的赡养。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反哺模式的法律解说。归根究底,养老的实质是由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区分养老方式最重要的标准,同时也可以看出,家庭养老是相对应于
社会养老来说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方式和养老制度。
传统地位
中国一直以
儒家思想为主导,长期以来形成了“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赡养老年人已成为国人责无旁贷的责任,“养儿防老”、“
父母在,不远游”、“
百行孝为先”等都是孝道伦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反映。父母养育了子女,子女就必须赡养老年的父母,否则,将受到
道德舆论的谴责,这就是费孝通教授1983年提出的中国养老的“反馈模式”。这种以孝文化为传统的赡养方式,两千多年来一直由家庭单位直接承担,早已根深蒂固于国人的思维之中。
功能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基本特征,
传统家庭一般通过生养子女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用现代
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花费,可以被看成是正值劳动年龄的父母为将来养老而缴纳的保障基金。这笔基金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在逐年缴纳和积累,在子女的逐步成长中得以保值和增值。当父母老年丧生
劳动能力时,当子女成年进入劳动年龄时,原先所缴纳的养老保障金就开始给付了,直至父母去世。从传统家庭的角度看,这种
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是一个十分自然的“天经地义”的过程,是一个衔接得十分平滑的过程,似乎找不到过渡的节点或环节。总之,在中国传统家庭中,老年人的生老病死风险全由家庭提供保障;
家庭保障的
费用支出全部由家庭承担,保障基金的积累增值、代际之间的
转移支付等等过程,一应在家庭中完成。
养老优势
1、家庭养老促进代际交流,给予老年人精神
归属感。家庭与老年人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对于中国老年人,尤其如此。家庭是老年人毕生精力和努力的结晶,保留了老年人整个生命历程的印记,使老年人感到安全和对亲情需求的满足,满足老年人“叶落归根”的心理。费孝通教授讲过:“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
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可见,老年人更多的是从子女身上获取那种情感慰藉,“儿女孝顺,含饴弄孙”是中国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高理想和最大
精神寄托。
2、家庭养老降低
社会成本。与社会养老相比,家庭养老是把这个社会的养老负担转化为子女的负担,一旦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不能兑现,可以规避社会养老在基金管理方面的风险,同时也不存在服务和交易费用支出问题。
3、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道德强大内在力的必然结果,中国人提倡尊老爱幼,在全社会形成养老尊老的风气,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子女一种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义务。
存在问题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子女数量少了,子女不在身边了,子女事业的压力大了,子女还要照顾自己的子女了,子女也不再把赡养父母作为最高的
人生价值了……所有这些变化都使以子女为核心的家庭传统养老功能面临着冲击和弱化。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独居老年人问题、留守老年人问题、空巢老年人问题、高龄老年人问题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一定的关系。养老成了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1、
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与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
联合国公布的
老龄化社会标准,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就显示中国已经步入了
老龄化社会。据预测,从2020年开始,中国将步入老龄化严重阶段;2050年,中国将步入超高老龄化国家行列。然而,与其他老龄化问题严重的
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老龄化面临更为艰难的问题。
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
人均GDP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不足发达国家的20%,这种被称为“未富先老”的状况是社会的隐忧。
有统计显示,2008年末,中国60岁以上
老年人口有1.6亿,占世界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居世界首位,并且继续以年均3.2%的速度递增。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已达到1805万,并以年均100万以上的速度增加。2009年,中国已经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0年,这十年老年人口以每年311万的速度增长,中国老龄化进入快速
发展阶段。未来十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以5%的速度迅速增加。预计到2050年进入
重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将达4.37亿,约占总人口30%。
由此看出,中国老年人口呈现以下特点:
(3)高龄化趋势明显。
2、子女数量减少,家庭养老负担加重。
生育率下降、人均
寿命延长直接导致家庭供养资源减少,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如今,中国
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开始进入老年。“421”
家庭模式作为中国今后几十年的主流家庭模式,是一个风险型的家庭架构,对养老而言更是如此。
独生子女的现实不仅使父母早早步入空巢的阶段,更长的经历空巢期,同时也将他们置于一种更加脆弱的家庭养老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经济来源、
生活照料、特别是亲子交往、
精神慰藉,他们能从这唯一的孩子身上得到的都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
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最大限度的削弱了传统社会“
家文化”的基础,使得众多家庭养老的对应措施黯然失色,长期以来
中国社会中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之上的养老实践或许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不能为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供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对公民的个体价值给予了多方面的承认,并从道义上肯定了追求
个人幸福的
合理性,个体价值的确立动摇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基础。中国的交通、通讯越来越发达,
信息渠道越来越广,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在更多、更深入了解外面世界的同时,其观念、生活方式也不断在自觉、不自觉中发生变化,在追求现代生活方式过程中,产生了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
大家庭的淡漠,他们转变了养老观念,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圈子,加之受
效益主义、
拜金主义、
个体主义、
消费主义等不良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的家庭责任观念、家庭
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更新、蜕变,有些人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老年人在
经济资源、
文化资源等方面均处于较低的地位,再加上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因素的影响,渐渐地,几世同堂的家庭就少了其应有的向心力和
凝聚力,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当代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4、农村家庭养老压力大。
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的75%,是中国老年人的主体。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当前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预计这种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可见,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养老压力更大。
与此同时,农村养老还面临着城市化、
家庭结构小型化、计划生育和人口价值观念改变等带来的一系列挑战。
农村人口的大量外出导致赡养脱离,养儿难以防老,这是农村几千万留守空巢老年人面临的普遍难题。从今后发展看,随着农村人口生育率的下降,农村老年人老难所养问题将更加突出。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显示,全国城市地区有近一半的老年人没有子女相伴,而农村“空巢”老年人的比重也占到四成左右。如果考虑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因素,农村“空巢”化更加严重。
完善对策
中国对家庭养老的研究始于上世纪20年代。80年代之后,随着中国城乡
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向
市场经济的转型,学界对家庭养老也有不小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养老只是适应落后
生产方式的一种对老年人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退休金制度、
商业保险等“现代养老体系”才是适应
现代企业制度和
社会发展的养老制度,并进而认为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养老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因为“孝道”是
中国文化中规范亲子关系的最根本的价值观,所以建立在“孝道”文化基础上的家庭养老应该继续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的生命力。他们希望中国保持家庭养老的传统。
家庭养老在新形势下的
脆弱性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化进程将大大提高社会养老的能力,但是,在一个
发展中国家实现全面的社会养老绝非能在短期内奏效,家庭养老难以被社会养老完全取代。农村落后的经济条件制约社会养老的发展,
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基础差,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将决定实现以社会养老为主体的养老体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单纯的家庭养老或单纯的社会养老在现阶段都遇到了挑战。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这将是中国养老方式的合理取向。而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作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
养老模式,适应了现今中国的养老局面。
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综合利用了各种养老资源,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把老年人养老的成本通过社会——
个人保险的形式由社会、个人共担,可减少国家的
财政压力和单个家庭承担养老成本的负担。另一方面,老年人居住在家庭中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生活,既符合中国的
传统文化,又可以解决老年人精神上的空虚寂寞,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老年人
生活质量。
2、关注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问题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以及家庭的
代际关系。一首《
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就是因为它唱出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变动背景下,亿万中国父母和儿女的共同心声。在中国这个亲情浓厚的国家,来自子女的感情慰藉,是老年人最为看重的东西。家庭成员所提供的精神赡养,是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孝”的观念和实践。
“孝”是
传统社会中家庭养老的道德基础。但现今社会,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子女不孝敬父母,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多有披露。所以,应当关注对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宣扬和光大,树立优秀的伦理
道德观,以利于给老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
生活环境和温馨祥和的精神乐园。
4、提倡农村自我养老。
广大农村,由于
家庭规模逐步萎缩,子女数量持续下降,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农村
人口老龄化的动态速度也在加快。由于农村老年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
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年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
总而言之,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它是我国
基本国情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是老年人自身的需要。 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现实可行性:中国人的伦理
道德观念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思想基础;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良好的
客观环境。
养老现状
2024年1月14日,我国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有省份均已出台实施方案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截至2023年三季度,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达40万个、床位820.6万张。截至2023年底,通过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累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3.5万张。全国累计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48.28万户。
国外家庭养老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重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支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
在受
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
东亚地区,特别是韩国、日本、
新加坡等国家,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英、美等
西方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家庭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
韩国强调儒家
文化价值观,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养老政策。因此,韩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
对于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
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每赡养一个老人即可扣除3000万韩元的
遗产税;对于需要赡养60岁(女55岁)以上
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扣除48万韩元的
所得税;对于子女和父母各自拥有住房,又选择在一起
生活者,可以免除一方出租或出售住房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老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者,可以获得政府
优惠贷款,用来购置、改造、新建住房。
日本:老人与子女家庭同居养老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
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以家庭和亲戚的护理为前提,
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仅是补充。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如《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因此,日本老人与子女同居的比率非常高,他们主要与长子家庭同居养老。
政府对同居型家庭养老方式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
活动空间,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提倡三代同堂,引导子女尽
赡养义务,发展完善“养老护理在宅服务”,为护理老人的家庭成员提供修整时空,以使家庭养老得以顺利进行。
新加坡:拒赡养老人或领刑
新加坡政府将
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治国之纲”,认为“孝道”是
伦理道德的起点,可以稳固家庭、巩固国家。
他们在制定赡养法律时,强化了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1994年制定了《赡养父母法》,依照该法,凡拒绝赡养和资助贫困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被告子女确实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将判决对其进行罚款或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1996年6月,该国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
仲裁庭由
律师、
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
地方法官担任主审,对于调解不成的赡养案件,由仲裁法庭
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同时,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一同居住。建屋局在分配政府
组屋时,对三代同堂家庭给予
价格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除非愿意与父母同住,则可优先照顾;如果有子女愿意与丧偶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则对父母遗留房屋可以给予遗产税减免优待。
此外,为提高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减轻其家庭负担,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津贴计划。自1993年以来,政府推出的12个“
公积金填补计划”中,有4个是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
英国和美国:以完备制度支持照料老人
英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
照料者(认可和服务)法案》,此后又陆续出台了《照料者(平等机会)法案》《工作与家庭法案》等,对家庭照料者给予政策支持:经济方面的支持,主要是提供照料者津贴、
税收减免、陪同老人出行时的交通娱乐等方面的优惠;
社会服务方面支持,照料者可以获得托管照料、家务帮助、
心理辅导、照料者互助等支持
性服务;就业和
社会参与等方面支持,如根据家庭照料者的时间开设特别课程、进行远程教育或给予
学费减免,另外在就业、假期等方面也可以获得特殊支持。
美国——2000年通过的《美国老年法》第Ⅲ—E修正议案——全国照料者支持项目,将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家庭照料的成年人作为受益人,明确为其提供
信息服务、支持性服务、个人咨询服务、支持小组和
培训服务、喘息照料以及补充性服务等项目,并可以提供住房、交通、法律和金融等多方面的照顾和优惠。
美国还成立了许多专门保障家庭照料者权益的
社会组织,如美国家庭照料者协会,在提高照料者自我照料和提升健康意识、解决照料者实际困难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