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定额定率征收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是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
纳税人的原因致使税务机构难以按
查账征收这种合理的方式来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和补救措施。在现阶段的税收征管中,对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和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守账簿、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具有重要作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
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
纳税年度内的
收入总额或
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因此,定率征收是
核定征收的一种。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
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一、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以及其他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