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
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
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
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中国现行税法对实行汇总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必须经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
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
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
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