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纳税人”是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提出的新概念,明确该类
企业不得以核定征收方式予以管理,但是在该办法中未对该定义涉及的范围做出具体解释,使核定征收工作的落实存在一定的模糊性。2009年下半年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特定纳税人”涉及的范围进行了详细、明确的陈述。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
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
查账征收。这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