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指企业对存货清查盘点后,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等事项,均在本帐户核算。对这类事项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在
营业外支出中反映。
对
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
账面价值扣除
残值及
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对被盗的存货,将其
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
证据,认定为损失:
(三)涉及
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
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
情况,依据有关
会计凭证将原
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
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在对
存货损失的处理上,
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
市价,出于会计上的“
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
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但
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 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
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
情况在
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
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
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
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
管理费用”。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规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
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两种,
存货在因销售、变卖、正常
损耗发生的
正常损失,在
证据确凿的
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而需经
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仅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
增值税方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发生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
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对
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
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
经济鉴证证明,存货
保管人对于盘亏的
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
手续、相同相近存货
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
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
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
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
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
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
存货,其
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
理赔情况说明。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
经济业务的
情况下的
会计利润为200万元,
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
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已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
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
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
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
产成品的
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
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
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
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
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
税费和
纳税调整。存货损失
2.被盗材料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3.被毁
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
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
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
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
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
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