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Inventory Write down)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
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
存货跌价损失。 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计提范围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货的范围比较宽,有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存货是否需要计提跌价损失、关键取决于存货所有权是否属于本企业、存货是否处于加工或
使用状态。凡是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所有的存货,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如
受托代销商品;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
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若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应当计提跌价准备。
金额限制
从理论上分析,凡是存货的
市场价或
可变现价值低于其
成本价的,都需要计提
存货跌价损失,并且规定必须分品种,规格、产地、品牌
明细核算,但在实际核算工作中由于很难做到而显得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如大型商业企业存货品种及规格少则上万种,多则几十万种,尤其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存货市场
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无论存货跌价损失的金额是多少,都需要计提存货跌价损失,一则
会计核算工作已非常大,不可能全部做到;二则对于跌价
损失金额比较少的存货也要计提跌价损失,没有多大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的
重要性原则,规定计提存货跌价损失余额的范围,可以用
绝对数表示,存货跌价损失多少金额以上的,需要计提,否则不提;也可以用
相对数表示,存货跌价损失金额超过本企业
实现利润规定
百分比的,需要计提,否则不提。确定计提跌价损失金额范围或百分比,关键取决于对企业实现利润的影响程度。
计算公式
存货跌价准备=库存数量×(单位成本价-不含税的市场价)
计算结果如为
正数,说明存货
可变现价值低于成本价,存在损失,就按此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为负数,就不需计提。
A商品第一次计提跌价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减值损失 (成本-可变现净值)
贷: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成本-可变现净值)
A商品第n次计提跌价准备:(即每一次都要把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当期预测
市场价值下的价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有余额)
贷: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有余额)
A商品跌价准备的转回:(当当期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小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有余额时。即存货价值得到一定的恢复)
借: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有余额-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
贷 :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原有余额-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
A商品跌价准备的结转:(分生产经营领用的存货,销售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的存货来不同对待)
生产经营领用的存货:(领用时一般可以不立即结转,待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一并调整,下面的是同时结转的)
贷:原材料-------B材料 (B材料的账面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B材料 (B材料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生产成本 (B材料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销售的存货:(在结转
销售成本的同时,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A商品 (A商品账面金额)
借: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为零的存货:(将其
账面余额全部转销,同时转销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A商品 (转销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A商品 (转销A商品账面金额)
理论依据
确认因素
1.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时间
《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
全面清查,如由于
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
存货成本高于
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1)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情况
《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
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
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
市场价格又低于其
账面成本;
④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
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①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
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计量方式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
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原则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4.几种特殊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
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为执行
销售合同或者
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
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