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时期颁发的一部纲领性文件
《天朝田亩制度》(英文名:Celestial field system、The Land System of the Heavenly Kingdom)是太平天国时期由洪秀全在1853年颁发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是洪秀全根据《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等著作中阐述的平等思想而提出来的。1853年(太平天国癸好三年)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颁布。主要内容:(1)宣布一切土地和财富都属于皇上帝所有。确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规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好丑各一半”的分田办法。(2)规定县以下行政制度,设立各级乡官,并规定乡官的保举,升贬、奖惩办法。凡居民25家为“两”,设“两司马”负责管理生产、分配、教育、宗教、司法以及地方武装等工作。(3)规定余粮、余钱缴“国库”的办法,每家农副业收获,扣除口粮外,其余送缴“国库”按制发给。(4)废除封建买卖婚姻,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太平天国在其占领区虽多次颁布,但未实施平分土地的规定。
内容介绍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贞观、开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强地主,因而国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于巨富官绅,农民失所流离,则生产力遭到破坏,莫不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生产者,土地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命脉。农民要求获得土地,以平均地产为核心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他们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反映。宋代钟相等人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粮”号召农民起义;降至清咸丰初,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此制度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基本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历史背景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过去王瑛已有专文论证(王瑛:《太平天国前夕的土地问题》,见《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补充一些地方的材料。关于清代田赋之重且不均,本文则列证论述,而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这是应该着重揭露的。如果对这些方面有较深切了解,《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意义便易于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叙述。
清代土地兼并之烈与地租剥削之重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不过,清朝从开国之始,八旗贵族就大肆圈占民田,汉族的显官豪绅,也凭借财势,广置田产。其结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户,“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例如江、淮之间各州县,农民耕种之家居十之五,衣食盐漕与工商各业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阶级,“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税者也”。[盛枫:《江北均丁说》,同注(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其他各省州县,情形也大致相同。清室贵族占田数额是很惊人的。乾隆时,大学士和珅田产多达八千顷。道光时,英和因罪田产没官,计有五七二顷余,琦善亦有二五六顷之多。汉族大地主所置田产亦不稍逊。如康熙时,刑部尚书徐乾学,田产跨苏、松两府之地,仅在无锡一县就买田“万顷”。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顷”。(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页。)到太平天国革命之际,徐乾学的后裔徐佩瑗,在江苏长州县还拥有千亩以上田产。与他同县的汪□,有田产三千余亩。吴江县庐墟的柳光薰,业田在四、五千亩之间。而与他同县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万余亩”。[(光绪)《吴江县续志》卷十九,第五页。]常熟县的庞钟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在湖广粮产区,环洞庭湖各县,膏腴沃壤,也是多为官宦绅衿所占。湘南虽是冲田坡地,却也集中到大户名下。如桂阳州邓氏,“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页。]又如衡阳,有刘重伟兄弟,因经营山场木材业致富,“至嘉庆时,子孙田至万亩”。[(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第五页。]太平天国起义的广西浔州府所属各县,地主占田之多,不亚于他处。如平南县的张姓、满姓财主,财富相埒,民谚有“江北张其耀,江南满国球”之称。桂平县也是“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五。)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畴,土田肥美。这里石头脚村的陈家大地主,高堂华屋,富夸一方,还有新墟,莫村等处的凌姓、罗姓等家,他们共占去了当地十分之八的田地。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则是普遍现象。[(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九,第二页,“食货”中。]其结果就是,“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光绪)《庐江县志》卷二,第五页。],阶级矛盾愈来愈尖锐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绝大多数农民变成受地主直接剥削的佃户,他们所负担的地租,越来越重。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陶煦:《陶氏五宴集》“重租论”。),其中吴江最为突出,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有民间诗歌描写道:“催租急于石壕吏,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农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仓箱。”[(民国)《南浔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页,“折股怨”。]如此超经济榨取,生产力怎能不遭到破坏。在这样的重租剥削下,农民“虽农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如此煎逼追比犹不为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责偿其租于佃农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农“抗租”,买通胥吏,逮捕系狱,以至三冬岁末,为“欠租”而褴褛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县计,奚止数千百人”。(《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真是人都说江南好,岂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农民的地狱!”
清代农民田赋负担之重
在封建社会中,粮赋是中国专制政府的主要财源。明初,江南田赋就很重,迨至明末,增收辽饷、练饷与剿饷,天下嚣然。清承明制,相沿未改,虽在康、雍之时几次议减赋,但所减只是象征性的,实际田赋仍在增加。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则理合多交,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纳或少纳。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腐败,居然颠倒其事。显官豪绅等大户,拥有千万亩田产,竟可不纳田赋,或巧为规避,虽正额亦“注缓”减收,以至沉重的田赋负担,大多转嫁到小户,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其中情伪弊端,令人十分惊讶。先看江苏的情况。这里的缙绅大户,凭借其势力,“短交”粮赋,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而小户穷民不堪剥削,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所并吞侵夺。冯桂芬在《均赋议》中对粮赋弊端,说得十分具体,其谓:
“今苏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显志堂稿》卷五,“均赋议”。)
可见清中叶交纳钱粮,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为重轻,而是取决于势力之强弱。绅与民,大户与小户之间,每亩纳课相差竟达两三倍。更有甚者,“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六,赋役三。)的确,大户不交粮或减免、注缓,在江南不是个别地方,而是各县皆然。请看以下的例证:
松江:松江田赋,“皆因图蠹把持,图书掌握,田多者受贿兔脱,田少者无贿雉罹。
造册则朝更暮改,分数则换张移李,先后任其倒置,多寡听其游移。”(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均田均役议”。)
这里不仅说明大户财主行贿而“兔脱”田赋,而且揭露了清政府吏治的黑暗,一任胥吏图书,篡改粮册,使小户平民,代大户完纳,罹无穷之灾。
常熟: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洋合制钱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顽佃蒂见不在内。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本)第五页。】
江南纳赋,向来有“短价”与“长价”之分。大户减价交纳,谓之“短价”,小户则加倍称之价征收,以补大户之亏欠,谓之“长价”。上例所说“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长价”而言,“短价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户所纳比之小户已短少一半。然此犹未使大户甘心,如上所云:大户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仅纳原额千分之三。而五十文与一千文相比,大户与小户所交赋额,相差二十倍。如此盘剥,小户那得不倾家荡产呢!
元和、吴江:“以(青浦、元和、吴江)三县而论之:青为上、元为中、吴江为最下。青浦之漕为清漕,纳赋者无绅无民,一亩之田,壹以粮一斗有奇,银一钱一分有奇为准;元和则城与乡,强与弱,已有所谓大小户者,然大户十犹约三四也;独吴江则不然,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陶煦:《租□》“辨上下”。)
如按作者所说,真所谓举世皆浊,而青浦独清。实则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义后,才使钱粮平均一些,苏州府的元和县,却是强者之赋由弱者代完,吴江则千余亩之家,有的几乎不纳分文。
浙江省漕赋征收的情况也和江苏相同,左宗棠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说:
嘉兴、杭州:“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多全征。且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词,故闹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摺”。)
绍兴、肖山:“兹查浙东八府,钱粮征数,以绍兴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绍兴为尤甚。山阴、会稽、肖山诸县完纳钱粮,向有绅户民户之分,每正耗一两,绅户仅完一两六分至一两三、四钱而止,民户则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国家维正之供,而有绅民重轻之别,以闾阎奉公之款,徒为吏胥中饱之资。官司以赔垫为苦,民户以偏重为苦。”(《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减绍兴府属浮收钱粮摺”。)
可见浙江交纳田赋亦有“大户”、“小户”之分,世家大族拥有大宗田产,却捏报灾歉,“蠲免”粮赋,其短交数额,却以浮收摊派小户来补偿,故当时有谓:“剜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为,但本质上还在于清朝政权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苏、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体相同,在江西、湖北、广西等省,大户地主玩弄“飞洒诡寄”的手段,买田收租而不完粮,致使小户人家,田地已卖出数年,数十年,仍然照旧纳赋,这样就加剧了两极分化,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锐。
总的来看,清代的粮赋之重,不减于明代,而苏、松地区,犹有过之。在粮赋的负担上,极为不均:“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大户只纳零头,或抗延不纳,小户则倍征暴敛,或田卖粮存。当时有人估计:各省地丁钱粮,富户所纳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偿于小户。轻重倒置,民怨沸腾,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间纷纷而起。
主要措施
《天朝田亩制度》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为中心,它涉及到经济、政治、军事、文教和社会改革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它把土地分为九等,好坏平均搭配。然后以户为单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平均分配。16岁以上分全份,15岁以下分半份。
它还绘制了一幅新型社会的蓝图,这就是以25家为基层单位,称为“两”。两个“两”,设“两司马”主持。每5家设“伍长”一人。每家出1人当兵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每个基层单位,建立一个“国库”,“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25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各家遇有婚丧嫁娶和生育等事,按规定费用到“国库”领取;鳏寡孤独残废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由“国库”开支抚养。农民除耕种外,还要利用农闲时间饲养猪、鸡、蚕,从事纺织、缝衣、制作陶器、木活、打石等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
《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反封建精神,鼓舞着千百万农民群众,为推翻封建的土地制度而斗争。太平军所到之处,出现了没收地主、官僚的财产,焚毁田契、债券,限制地主收租的斗争场面。不少地主唉声叹气说:丰收“于我无份”;有些地区的地主全年地租“籽粒无收”。有的地区甚至把地主的土地分掉,太平天国政权发给“田凭”。除此之外,太平天国把一些庙宇祠堂占有的土地、公田和逃亡地主的土地没收,分给没有土地的农民耕种。以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群众的经济政治要求。这样一来,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发挥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的地区出现了“谷物丰收”、“农安物阜”的繁荣景象。但另一方面,农民生产的产品除自给外,剩余的一律上交圣库,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将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实质是逆潮流的。
但是,要在个体劳动、分散经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并绝对平均分配所有财物,这是一种空想,加上连年征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所以,太平天国在江西、安徽等地实行比较切合实际的“照旧交粮纳税”的办法。
在政治制度方面,实行乡官制度。在太平军的区域内摧毁了各级地方封建政权,建立起农民的革命政权。凡县一级以上的负责人,一般都由革命军将领担任。地方乡官由贫苦农民担任。《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地方官吏由人民选举,“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乡官如有贪污不法的,人民可以检举揭发,随时革退。太平天国地方政权的建立,有力地推进了革命的发展。
对于妇女政策,《天朝田亩制度》也有一些进步的规定。
妇女和男子同样分配土地和生活资料;妇女可参与军政事务;
设置女官,开科取士;在宗教上,妇女和男子都参加拜上帝活动。还提出禁止缠足和买卖婚姻。这样,妇女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妇女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
太平天国在婚姻上,规定“天下婚姻不论财”,废除了把妇女当作商品的买卖婚姻。太平天国发给男女自由结合的结婚证书——“合挥”,上面登记着结婚人的姓名、年岁、籍贯等项目,还盖有龙凤图章;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在军事制度上,太平天国的组织建制充分体现了寓兵于农,兵民合一的特点。为保障战争的供给,地方和基层在守土官和乡官的带领下,“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战争一旦发生,所有士兵都要上战场:没有战事的时候,所有的士兵都要放下刀枪去耕田。
原文
凡一军: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当其任者掌其事,不当其事者亦赞其事。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军帅详监军,监军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军师遵行。功勋等臣世食天禄,其后来归从者,每军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尚尚田一亩,当尚中田一亩一分,当尚下田一亩二分,当中尚田一亩三分五厘,当中中田一亩五分,当中下田一亩七分五厘,当下尚田二亩,当下中田二亩四分,当下下田三亩。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多逾十五岁以下一半。如十六岁以尚分尚尚田一亩,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岁以尚分下下田三亩,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下下田一亩五分。
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两司马存其钱谷数于簿,上其数于典钱谷及典出入。
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灾。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总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旧时歪例尽除。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礼拜堂,两司马教读旧遗诏圣书新遗诏圣书及真命诏旨书焉。凡礼拜日,伍长各率男妇至礼拜堂,分别男行女行,听讲道理,颂赞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罚。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于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合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于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
凡天下官民,总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者则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官或违犯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则为奸,由高贬至卑,黜为农。民能遵条命及力农者则为贤为良,或举或赏。民或违条命及情农者则为恶为顽,或诛或罚。
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两司冯则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并自己保毕姓名于卒长。卒长细核其人于本百家中,果实,则详其人,并保举姓名于旅帅。旅帅细核其人于本五百家中,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于师帅。师帅实核其人于本二千五百家中,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于军帅。军帅总核其人于本军中,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于监军。监军详总制,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天王降旨调选天下各军所举为某旗,或师帅,或旅帅,或牢长、两司马、伍长。凡滥保举人者,黜为农。
凡天下诸官,三岁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凡滥保举人及滥奏贬人者,黜为农。当升贬年,各首领各保升奏贬其统属。卒长细核其所统两司马及伍长,某人杲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于军帅;至若其人无可保升并无可奏贬者,则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旅帅细核其所统属卒长及巷两司马、伍长,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详其人,并自已保升奏贬姓名于师帅。师帅细核其所统属旅帅以下官,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于军帅。军帅将师帅以下官所保升奏贬姓名,并自己所保升奏贬各官姓名详于监军。监军并细核其所统军帅,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并细核其所统监军,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一同举于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将各钦命总制及各监军及各军帅以下官所保升奏贬各姓名直启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超升各钦命总制所保升各监军,其或升为钦命总制,或升为侍卫,谴谪各钦命总制所奏贬各监军,或贬为军帅,或贬为师帅。超升各监军所保升各军帅,或升为监军,或升为侍卫;谴谪各监军所奏贬各军帅,或贬为师帅,或贬为旅帅、卒长。超升各军帅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军帅;谴谲各军帅所奏贬各官,或贬下一等,或贬下二等,或贬为农。天王降旨,军师宣丞相,丞相宣检点、指挥、将军、侍卫、总制,总制次宣监军,监军宣各官一体遵行。监军以下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贬在下。惟钦命总制一官,天王准其所统各监军保升奏贬钦命总制。天朝内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侍卫诸宜,天王亦准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贬,以剔尚下相蒙之弊。至内外诸官,若有大功大勋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准其尚下不时保升奏贬,不必拘升贬之年。但凡在尚保升奏贬在下,诬,则黜为农。至凡在下保升奏贬在尚,诬,则加罪。凡保升奏贬所列贤迹恶迹,总要有凭据方为实也。
凡设军,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设一军帅。次设军帅所统五师帅。次设师帅所统五旅帅,共二十五旅帅。次设二十五旅帅各所统五卒长,共一百二十五卒长。次设一百二十五卒长各所统四两司马,共五百两司马。次设五百两司马各所统五伍长,共二千五百伍长。次设二千五百伍长各所统四伍卒,共一万伍卒。通一军人数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人。凡设军以后,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设一伍长。添多二十六家,另设一两司马。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设一卒长。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设一旅帅。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设一师帅。共添多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设一军帅。未设军帅前,其师帅以下官仍归旧军帅统属;既设军帅,则割归本军帅统属。
凡内外诸官及民,每礼拜日听讲圣书,虔诚祭奠,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焉。每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旅帅、卒长更番至其所统属两司马礼拜堂讲圣书,教化民,兼察其遵条命与违条命及勤惰。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至某两司马礼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又别至某两司马礼拜堂,以次第轮,周而复始。旅帅、卒长亦然。
凡天下每一夫有妻子女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则出一人为兵。其余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
凡天下诸官,每礼拜日依职份虔诚设牲馔奠祭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讲圣书,有敢怠慢者黜为农。钦此。
制度内容
《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办法。
《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1853年太平天国建都天京(今南京)后颁布。主要内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了农民平分土地的原则;在农村设立兵农合一的乡官制度;废除封建买卖婚姻。纲领主张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具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精神,但带有浓厚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土地分配问题
内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
原则:“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
分配方式:以户为单位,不分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太平天国还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九等,然后好坏搭配分配各户,并提出了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剂方法。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两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
产品分配问题
内容:实行圣库制度。
原则:“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
方法: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
政治制度
(1)确认了君主政体,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组织体系
(2)规定了官吏的铨选升降制度,创建了具有进步意义的乡官保举制度和保升奏贬制度
(3)确认了兵农合一的制度
婚姻制度
内容:宣布废除封建买卖婚姻,主张“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在仪式上废除“旧时歪例”,由两司马“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采宗教形式举办婚礼。
诉讼审判制度
内容:规定了普通诉讼的司法程序,采取层层上报、天王主断的形式,各级行政长官兼有司法审判权。
历史评价
1.对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否定是《天朝田亩制度》的根本性质
从《天朝田亩制度》中,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是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否定。《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天下田地,按其产量的多寡,分为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其目的是要达到天下“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国。这种规定既否定了豪富绅衿的大地产,也没有保留北魏或唐初“均田制”中官吏“俸田百顷”的旧例。而是“普天下皆一式”的平均主义方案。试思明、清以降土地高度集中,地主私租之重,官府赋敛之苛,农民处于水深火热,如被倒悬。全国各省抗租抗粮和暴动起义,各地蜂起。历史的任务和农民的要求就是要推翻清朝统治,打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枷锁。《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反映了农民千百年以来渴望得到自己一份土地的根本要求,而且以磅礴的气魄,明确的主张规定下来,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空前的第一次。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近代旧民主主义历史时期的农民革命,这个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反封建。《天朝田亩制度》集中地体现了太平天国反封建的革命性质,具有挖掉封建制度的墙脚,刨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根基的历史意义,虽然这个农民平均主义的方案饱蘸着浓厚的空想和时代条件带给它的落后色彩,但无可否认,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天朝田亩制度》的主流和本质。我们考查《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或实质,更应该首先和主要看到这点,而不是其他。列宁指出:
“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的错误,在于他们批评民粹主义者的理论,而忽略了这种理论在反对农奴制的斗争中所包含的历史上现实的和历史上合理的内容。他们批判了而且正确地批判了‘劳动原则’和‘平均制’这种落后的、反动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但是他们忘记了这种理论反映着先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忘记了这种理论是同农奴制旧俄国作最坚决斗争的旗帜。在反对旧专制制度的斗争中,特别是反对旧农奴主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平等思想是最革命的思想。农民小资产者的平等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因为它反映了反对封建农奴制的不平等现象的斗争。‘平均’地产的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因为它反映了每户只有7俄亩份地的、受尽地主剥削的1000万户破产农民的愿望。”(《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第二一七页。)
我们引录列宁这一长段论述,为的是与读者共同领会列宁对农民平等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平均地产的思想应作如何评价。列宁批评了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的错误,指出其忽略和忘记了农民平均地产的思想是“同农奴制旧俄国作最坚决斗争的旗帜”,特别是在反对旧的封建大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这种平均地产的平等思想或制度,“是最革命的思想”。列宁不仅在这里,而且在其他各处谈到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在反对封建主义斗争中的历史意义时,都毫无例外地作出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的“实质在于消灭农奴制大地产”,亦即实质在于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前些时有人发表文章说,农民反对《天朝田亩制度》,包括反对其中的平分土地。我认为:清代道、咸年间,农民在封建地主残酷剥夺下他们对平分土地的日夜渴求,他们企求“不饥不寒”的低标准、低消费的平等社会是十分强烈的。正如斯大林所说:农民之渴望获得自己的土地,连做梦也想着土地!他们在水深火热之中,一代复一代的熬煎着,“乐岁终身苦,丰年不免于死亡”。他们当时争土地的“田面权”,争“永佃制”,为的是求得个温饱。难道太平天国宣布要分田地给他们,还会有人反对么?!《贼情汇纂》说两湖、皖、赣间的农民,“贼至争迎之”,皖南农民对太平军有“奚为后我之谈”;江苏吴江同里镇的农民把租田冒充自产,领得了“田凭”而“农民窃喜”。如果真的分田到户,他们岂不大喜过望么!农民为何如此欢迎太平军呢?除了太平军纪律好,公平买卖等因素外,根本的还不是太平军来了,农民可以解除封建剥削,包括可以获得梦寐以求的土地么!那些说农民反对《天朝田亩制度》者,一是错误地认为农民反对平均主义,二是把天京实行的拆散家庭、吃大锅饭和天京的“圣库制”与农村《天朝田亩制度》混为一谈了。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式的平均主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充分的革命性,为彻底摧毁地主所有制,消灭地主剥削,废除农业生产中封建的荆棘,给资本主义萌芽开阔了发展的场所。这是旷古未有的大喜事,是农民伟大的节日,是他们盼望千年的“福音”,也是当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历史学家们应为之欢呼,在思想史上给予正确的评价,奈何反而谓其实质是反动的,将其中乌托邦思想看得如此严重而加以批判呢!
2.《天朝田亩制度》的空想、错误的外壳与其为资本主义因素开辟道路的内核
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天朝田亩制度》的平均主义思想对未来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起推动作用抑是起反动作用的问题。颇有论者认为农民是私有者,他们反对平均主义,因而反对《天朝田亩制度》。其实,平均主义正是农民意识的表现,是农民反对封建大地产的犀利的思想武器,它既不是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思想,更不是无产阶级的思想。因此笼统地说农民反对平均主义是不恰当的。有的论者看出了这点,便肯定平均主义在反对封建斗争中是正确的、革命的,但是认为《天朝田亩制度》在平均地产之后,“企图把小农的土地所有制巩固起来”,“幻想每个农民都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永远保持一份平均的财产”,这是性质反动的。也有论者把这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称之为“公产主义”,从而认为这是具有反动性的。按照通常的涵义,所谓“反动性”,一是指维护腐朽的经济制度或政权;二是指阻扼新的经济因素或制度的发展。显然,论者所指的并非前者而是后者,即《天朝田亩制度》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反动作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太平天国前已有一段历史,其所以得不到正常发展,原因在于封建地主经济及其庞大的上层建筑的摧残束缚。《天朝田亩制度》是解除这种束缚呢,抑是增加这种束缚呢?或者它在解除了旧的束缚之后,是否又给套上一付新的枷锁呢?只有这两个问题得到了合乎实际的回答,才能正确评价《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
我们从对《天朝田亩制度》产生的经济背景的考查中,可以看到它是顺乎历史要求,合乎农民需要而提出的。它的平分土地的方案对封建地主所有制予以坚决地否定,因此,它将为中国萌芽中的资本主义扫清道路,解除其束缚,并为其发育成长创造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天朝田亩制度》在这里所包含的巨大历史意义和进步性、革命性,往往为历史家们所忽视或低估,而列宁却对农奴制束缚下农民平均土地的主张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五次代表大会》一文中,列宁明确地指出:“农民起义取得彻底胜利,没收地主的全部土地,把土地平分给农民,就意味着资本主义最迅速的发展,这是对农民最有利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变革的形式”。
在同一文章中,列宁接着强调说:“现在农民希望把土地从地主那里夺过来,加以平分,这不是乌托邦,而是革命,完全符合革命这个词的最严格的、最科学的含义。夺取了土地并分配了土地,会给资本主义最迅速、最广泛、最自由的发展创立基础。”(此两段引文见《列宁全集》第十二卷,第四五〇——四五一页。)
列宁又在《两种乌托邦》中,对民粹主义平均大地产的主张评论道:“这个斗争是资产阶级改革事业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时是这一改革获得全胜的条件。”(《列宁全集》第十八卷,第三五二页。)为什么呢?因为只有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整个上层建筑砸碎得越彻底,资本主义才能发展得越顺利。中国在当时乃至以后,正是由于没有进行过这种大扫荡,故而历史发展总是走着如此迂回而又缓慢的路。
问题至此已经明白无误,《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已经可以解决了,但是,有些论者还是疑团未释,他们认为:《天朝田亩制度》虽然打碎旧的枷锁,却又给当时的社会发展套上一付新的枷锁。这就是所谓其“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公产主义”——实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谓其在当时也是反动的。马克思曾诙谐地说过:“这儿就是罗德斯,就在这儿跳远吧!”让我们就此新提出的问题,多费点神思,继续探索吧!
《天朝田亩制度》的创制者们为了避免贫富悬殊再重演,希望永远消灭“相陵相夺相斗相杀而沦胥以亡”(洪秀全:《原道醒世训》,见《太平天国印书》上册,第一五页。)的剥削社会,创造出一个“各自相安享太平”的“人间天国”。他们在产品分配上规定了平均主义的方案,这当然是错误的,同时也是空想的。推原其本旨,它在于防止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复活,倒不是着眼于要避免资本主义的溃疡。因为太平天国英雄们对封建剥削深有切肤之痛,而对资本主义并无多少预见。空想和错误是历史客观条件使然,今天未可苛求于百多年前。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就曾出现过欧文、圣西门和付立叶的空想社会主义,其主张未尝不是既错误而又空想的。但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之前,它却是进步的、合理的,同时也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了无产阶级大众要求的。所以,“空想”未必“违背社会发展要求”,“错误”也不能与“反动”划等号。更何况说《天朝田亩制度》在产品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只是一种错误的形式和空想的外壳。其所包含的内核和实质,是彻底反封建,并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的。这种外壳之被冲破,比之打碎千年以来的封建锁链,其容易程度何啻千万倍!若谓不信,请试析于下。
《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关于农村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的分配法,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从其分田时“算其家口多寡”和“杂以九等”来看,这显然是分田到户,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而不是以“两司马”所辖的二十五家为生产单位。它规定了授田,但没有规定还田。这样,所谓“田皆天父之田”,实际上变成了个体小农的“永业田”,仍然是变相的小农土地所有制。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解除了封建束缚的条件下,小农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温床,随时随地滋长着资本主义。因此,从田产的分配来看,《天朝田亩制度》与其说对资本主义有害,毋宁说对之有利。至于对农副业收成,生活物资的分配办法,它规定如下:
“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
既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个体生产,则收成自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而不会是以二十五家集体进行收获。收获之后,除留足口粮和所需布帛等外,“余则归国库”。这里就出现了个体生产与集体分配之间的矛盾,在生产力还很低,私有制观念还占主导的时代,农民对发家致富满怀着瑰丽的憧憬,他们既喜于不饥不寒而获得温饱,但并不满足于此而希望多分多得。上述规定中的一个“足”,一个“余”,其伸缩性是很大的,也是漏洞百出的。在个体生产的条件下,在农民小私有者中,瞒产、匿留和私分,无论是每户或每个“两司马”所属的“圣库”,都将是无法避免而难以稽核的。或者是农民多产少报,或者是集体瞒产私分,其结果必然使这种平均主义的框子被资本主义萌芽所冲破,恰如胡桃的胚芽在春光雨露下会冲破其硬壳而破土而出一样。我们说《天朝田亩制度》的分配方案是错误的,空想的,指的就是它不可能实现,即令短暂的实行了,也会昙花一现,迅即消逝。有的同志夸大了它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束缚性,其实呢,这种束缚之被农民所突破,就在于《天朝田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个体生产与集体分配之间的矛盾性。这种矛盾并非对抗性的,可以由农民自发势力加以解决,并不像农民与封建地主之间的殊死斗争,经历了二千年的漫长岁月!
3.必须历史地评价农民平均主义的历史作用
对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严格地、细致地区分它在不同的历史范畴内,其性质是迥不相同的。大体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对摧毁封建制度,促进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是积极的、革命的思想,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平均主义思想或方案,则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要求的,其反动性质是显然可见的。在关于《天朝田亩制度》性质问题的评价中,我认为有的历史学家忽略这点,混淆了不同历史时期平均主义思想的不同性质,因而得出了《天朝田亩制度》实质是反动的这一错误论断。
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一九四八年的情况说过:“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毛泽东选集》(横排本)第四卷,第一二五七页。)毛泽东同志指出其“侵犯民族资产阶级”,“侵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是错误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在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已有所发展的时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个论断却不宜套用到百年前的太平天国时代,那时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还没有从娘胎里产生出来呢!列宁在对农民平均主义思想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作出高度评价后,接着向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同志们说道:“从这里你们就知道,农民的平均制思想,从社会主义的角度来看是反动的和乌托邦的,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角度看来则是革命的”。(《列宁全集》第十二卷,第四五二页。)列宁批评那些不分青红皂白,把农民的平均制思想一律说成是反动的人,指出他们犯了“不可容忍的逻辑错误和历史错误”。斯大林在《论修改土地纲领》一文中,也十分明确地指出:“那些说分配土地是反动办法的人,是把两个发展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和资本主义之前的阶段混为一谈了。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阶段实行土地分配是反动的,但在资本主义之前的条件下(例如在俄国农村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分配大体说来是革命的”。(《斯大林全集》第一卷,第二一六页。)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一九五七年写的《略论太平天国革命的性质》一文中,已作过较详细的叙述,此处不赘。(《教学与研究》一九五七年第二期。)附带说一下,在俄国民粹派的平分土地的主张中,也伴随着许多避免贫富分化、防止资本主义的幻想,因而被称为“乌托邦”。但列宁和斯大林却细心地分辨了它合理的内核与空想的外壳之间的区别。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这种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运用于对《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它在百多年前是一个革命纲领的结论。若谓其是反动性的,这就未免脱离历史唯物主义,与太平天国时代的具体历史事实不符了。
3.总评
太平天国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案,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天朝田亩制度》所提出的平分土地方案,是农民阶级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它反映了当时广大贫苦农民强烈地反对地主阶级残酷剥削的要求,以及获得土地、追求平等平均的理想社会的渴望。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地权’和‘平均土地’的思想,无非是为了完全推翻地主权力和完全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而斗争的农民力求平等的革命愿望的表现而已。”但是,《天朝田亩制度》所规定的分配土地和“通天下皆一式”的社会经济生活方案,是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这种方案不可能使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相反,它将使社会生产力停滞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水平上,把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理想化、固定化。因此,它又具有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落后性。这个文件还规定天王的高度集权,官员的世袭制等,都表现了封建的等级关系。
《天朝田亩制度》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封建落后性,这个矛盾是由农民小生产者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太平天国领袖们绘制的平分土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图案,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就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大约在《天朝田亩制度》颁布后不久,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等根据天京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向洪秀全建议在安徽、江西等地“照旧交粮纳税”。这个建议,经洪秀全批准施行。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就是仿照清朝的办法,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糟粮。这表明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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