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
佃农有权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永佃农有较一般佃农更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亦较有保障。
永佃制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是:农民开垦地主荒地;佃农长期耕种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卖土地耕作权;佃农缴纳佃价或押租;佃农私相顶退逐渐形成佃权;自耕农出卖或向地主投献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权。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永佃制表现为土地的所有权同耕作权的分离,并有各自的称谓。通常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大田、民田、正田、大买、大业、大苗、下皮田等),后者相应地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田、客田、绍田、小买、小业、小苗、上皮田等)。
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可退佃、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让渡,其前提是,田面让渡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让渡不影响佃农耕作。如佃农只能“永久”耕种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上述两种永佃制常并存。
一些农民曾为争取
永佃权而斗争。地租多为定额租制,垦荒永佃的租额较轻。田底、田面各有价格,田面价大多低于田底价,也有等于或高于田底价的。永佃制曾对某些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田面的转租和买卖,往往变成同田底平行的一种地权,出现所谓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时,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再集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于一身。田面权一旦与直接生产者相分离,佃农就必须在原有地租(田底租)之外,加纳田面租,导致地租负担的加重。愈到后期,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