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制度。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农民阶级。在不同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类型
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制
国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经济命脉
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个体农民的土地。个体农民拥有的土地虽然不多,但人数最多,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能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主要基础,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和扶植”,凡是明君圣主都非常懂得爱民、养民,以民为本。
地主土地所有制
即地主拥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相对于农民阶级占据着极大优势。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
特点介绍
土地买卖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并不占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土地买卖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
土地兼并
只要土地买卖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会如影随形地出现。
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经济能力。土地兼并的过程,实际就是地租地产化的过程,因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则就是“将以其夺之人者辗转而为夺人之具不已”。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
地主兼并土地的对象,主要是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中国封建社会一确立,自耕农和其小块土地的分离就不只会不断再现,并且总是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向前进展。对于地主经济的扩张来说,大批自耕农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无论就土地而言,还是就劳动力而言,地主经济吞并自耕农经济都是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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