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
所有制是指在
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制度。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
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
高利贷等手段剥削
农民阶级。在不同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
土地所有制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
农民土地所有制。
中国的封建土地
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
土地所有制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
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
国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
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
北魏、
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
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
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
经济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最主要的
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
经济命脉。
即个体农民的土地。个体农民拥有的土地虽然不多,但人数最多,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是
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能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主要基础,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和扶植”,凡是明君圣主都非常懂得爱民、
养民,以民为本。
即地主拥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
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相对于
农民阶级占据着极大优势。所以,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
生产关系的核心。
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
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
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
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
井田,民得卖买”的
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
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经济能力。
土地兼并的过程,实际就是地租地产化的过程,因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则就是“将以其夺之
人者辗转而为夺人之具不已”。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
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
地主兼并土地的对象,主要是
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中国封建社会一确立,自耕农和其小块土地的分离就不只会不断再现,并且总是以日益扩大的规模向前进展。对于地主经济的扩张来说,大批自耕农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无论就土地而言,还是就劳动力而言,地主经济吞并
自耕农经济都是
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