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大地主。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手段, 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
佃农。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
土地私有制和
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
封建社会中
自给自足的
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
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
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
均田制,宋朝的
王安石变法,明朝
张居正草拟的
一条鞭法,清朝
康熙年间的
摊丁入亩制度,
民国孙中山提出的
节制资本与扶助农工、联俄、联共
三大政策,中共在
解放区的土改,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废除土改时期的
土地私有制度),彻底切断了土地兼并的源头,但土地作为
资源配置的功能也相应丧失,土地产出效率不高。
据
立陶宛《DELFI》通讯社5月9日报道,立政府通过决议,对收购
农业用地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新决议,自然人或法人,与其它关联法人可
共同收购面积不超过300公顷的国有农用土地,但所有
关联方拥有的国有农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公顷。同时,修正案规定,土地收购方须填报申请单。如收购金额超过15000欧元,则买方须在申请单上注明
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主体可收购不超过500公顷的土地,但并不禁止其再建法人,而新建法人同样有权购买500公顷土地。新修正案可避免自然人或法人及其组建的法人对农用土地进行大规模兼并,从而保障
农用地用于农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