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制资本是孙中山
民生主义的
基本纲领之一,
资产阶级民生主义的资本纲领。早在1905年孙中山就有了“节制资本”的思想萌芽,提出中国要“采用欧洲的
生产方式”,又要“避免其种种弊端”(《
孙中山全集》 第一卷272—273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大力提倡大企业国有,并于1921年提出民生主义就是要解决“土地”与“资本”两个问题。1924年国共合作时,他又进而正式提出“节制资本”,并把它与“
平均地权”并列为民生主义的两大基本纲领。“节制资本”的基本内容是发展国家资本和节制
私人资本,把“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
实业计划》) 的企业收归国家经营,对私人资本则采取既保护、鼓励又加以限制的政策,防止其操纵国计民生。孙中山认为
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有善果,也有恶果”(《孙中山全集》第一卷327页),实行节制资本,就可以取其“善果”,避其“恶果”,做到既
振兴实业,开发富源,又防止资本主义发展的流弊。并且认为,在国为“民国”的条件下,实行企业国有就是实行社会主义。但是,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所要建立的“民国”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所以实行企业国有并不是实行社会主义。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孙中山提出民国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并明确规定在应收归国有的企业中,包括外国在华企业以及制定劳工法,改善劳工生活条件等,使“节制资本”有了新的内容,但其性质仍然没有超出
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范畴。
在
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对
帝国主义、发展
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
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
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