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来华广告是指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因此,我国对外商来华广告的
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外商投资
广告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的管理。
管理
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
对外商来华广告的管理,首先体现在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及其广告经营的管理上,未取得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和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不能在我国境内经营广告业务。对此,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先后颁布了三个法规文件加以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11月3日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于2004年3月2日颁布并施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8号令);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于2008年8月22日颁布,10月1日施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35号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版)第2条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做了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第3条对设立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遵守的
法律、法规做了
规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4条规定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定与审批机关: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
项目建议书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
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
合同和
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5条规定了外伤投资广告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机关: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
经营范围,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
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
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营者
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合营各方的
资信证明;广告管理制度;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
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
章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企业的
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2.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
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
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
运营3年以上。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
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2)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年广告
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对外商来华广告宣传的管理
对外商来华广告宣传的管理,实质上是对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的
管理。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
外国公司(组织)、外籍人员作为
广告经营者,在我国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业务,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未经委托或委托的是未在中国注册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其二,外国公司(组织)、外籍人员作为广告客户,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未经委托或委托的是未在中国注册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
其一,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我国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即使其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在所属国是合法的,但如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广告管理规定,仍为不合法,必须以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其二,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必须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广告业务,不得委托未在中国注册的不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广告业务,更不得擅自在我国境内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其三,外商申请办理来华广告,其所“广而告之”的
商品,必须持有
进口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外国在华企业和
办事处开业启事等广告,必须持有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我国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此外,
药品、
医疗器械、
农药、兽药、
化妆品、食品等特殊商品广告,还必须向各有关主管部门申办“
广告证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其四,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而无广告经营权或有广告经营权但经营范围中不含展览广告业务项目的单位(公司),在举办来华展览期间,利用展出场地、会刊、画册等媒介或形式为非参展企业设置、刊登来华广告收取
广告费的,国务院所属单位事先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各地方单位事先应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余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上述广告业务。
其五,凡国家明确规定对某些
国家和地区来华广告宣传活动需要指定广告经营者办理的,应由该广告经营者办理,未被指定的
广告经营者即使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权的企业,也不得办理这类广告业务。
其六,国家对外商来华广告内容和广告宣传有限制性规定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七,外商来华广告宣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广告管理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广告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