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
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一般有两种理解:
注册程序
准备文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在重庆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 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申报
外国企业准备好各种申请文件材料后,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代办申报手续或委托一家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对外经贸企业或经济组织代办,受托单位出具公函,连同外国企业的申请文件一同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审批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政府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登记
外国企业驻重庆市办事处获得批准后,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然后到公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分类
个体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拟设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设立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6、母公司章程;7、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这类机构由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会员所组成;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办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 社会团体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3)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5)主要负责人情况。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规范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所属于的社会团体来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接受所属于的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制定章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可以在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应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属于社会团体所有,社会团体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
一个社会团体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应该统一,例如学术性社团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行业性社团可以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来设立分支机构。一个社会团体内部不宜采取多个标准来设立分支机构,避免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例如“中国××学会××专业委员会”下面不得设立“中国××学会××专业委员会××支会”。层层设立分支机构,易给社团内部管理增加难度甚至出现管理失控、出现法律责任又不能独立承担。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例如“中国××学会”不得设立“陕西分会”、“上海分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按其业务的划分来设立,而不是按照地域来设立。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例如活动地域为北京市的“北京市××学会”不得在天津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是内部设立的承办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等工作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缴税方式。
一是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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