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交易是
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
政府债券上。债券经纪人向投资者临时出售一定的债券,同时签约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稍高价格买回来。债券经纪人从中取得资金再用来投资,而投资者从价格差中得利。回购交易长的有几个月,但通常情况下只有24小时,是一种超短期的
金融工具。一般分为
国债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
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
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
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
债券交易中运用。
国债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交易,也称国债的现货交易,是指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市场,即卖出债券,并附加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买回债券。还包括买入债券,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条件和价格,再卖给最初出售者的
反回购。
交易过程
1、回购
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
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
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
小数点后三位
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融资方申报“B”,融券方申报“S”,申报
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
标准券国债为
最小交易单位。
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账号,其成交后的
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账户内自动进行。在进行
客户代理时,可在账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账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
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
3、
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综合
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
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
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
成交金额的0.25‰、0.5‰、1‰,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1.5‰,券商应缴
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资金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
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
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
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
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关于债券
1、用于
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
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
国债回购交易,综合
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
金融债券、
建设债券、
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账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
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
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债券回购交易
定义
就是将债券抵押给资金贷出方,获得资金,最后归还资金本息以赎回债券。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
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
正回购交易;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
逆回购交易。
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
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分类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指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
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
交易行为。
债券抵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
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
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
债券质权的一方。
证券回购交易
证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
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
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
融资方的证券
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质押式回购
定义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
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
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
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
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
正回购方向
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
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一些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
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账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
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
上市国债,不包含
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
标准券用于新
质押式回购交易。
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
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
质押债券与每笔
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
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6、上海
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回购
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
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
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1000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已经提交
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
指定交易变更。
11、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
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
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
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
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