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
金融概念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策略,构建新组织开拓新市场,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创造和更新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基本介绍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拓展业务范围,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实现金融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
按照国际通行原则,一般在评价一家银行或一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水平时,主要是通过分析银行的收入结构来获得其金融创新水平高低的结论。统计数据显示,国际大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超过50%,有的银行甚至达到80%,但是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传统的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甚至还不到30%,还有相当多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1位数徘徊。显然,从当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和能力来看,与国际银行业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正是在这样一个国际国内大背景之下,中国银监会开始把《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起草纳入议事日程。
金融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有银行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包括划向政策性业务转变、去除不良资产、改其结构形式以及促其上市等等。当前,在国内国际的竞争环境中,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管理方面越来越市场化,并且越来越看重金融创新的作用,他们在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全面指引下,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提升自己走向国际金融舞台的核心竞争力。例如:
工行:金融创新再造中国银行业“大哥大”
对于工行这样一家银行信贷业务长期饱满,即使不创新也饿不死的银行来说,对于“创新”难免前瞻后瞩。因此对工行而言,面对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是创新,是如何引导其广大员工改变其保守的观念。
怎样推动金融创新?工行以个人金融业务作为突破口,改变“一人存款三人服务”的旧式储蓄模式,以电子金融创新来主导这项业务,储蓄业务实现电子化,劳动组织形式实现柜员制。2007年,工行把个人金融推向更深层次的创新和变革,利用“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高新技术,实现“身边银行”到“家中银行”的转变。
对老百姓而言,工行是“身边的银行”,越多越好。但对工行经营而言,过于庞大的网点数量却是巨大的成本管理压力。在面对中外股东追求最大利润的压力下,投入产出的最大边际效益,是衡量银行经营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各大银行全力争夺零售业务市场份额最大化的竞争中,工行坚持把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的金融创新作为制胜“武器”,通过制定对核心客户的优惠指导价格、贷款审批流程等用精细化的创新模式来指导管理,以“创新求变”来保持国内“第一零售银行”的地位不动摇。
2007年工行在金融创新上做的另一篇好文章,是以金融产品创新来破解小企业贷款难题。
工行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开展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实施融资产品与投资银行产品、电子银行产品等综合营销,通过打造对小企业金融产品线的融资品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产品系列,在满足了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多样化理财需要的同时,也为工行自身的发展创造了市场良机。
工行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引领下,通过金融创新能力凸显其强大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引导力。工行对此总结为用金融创新来保持“再造工行”的创新冲动,目标就是超越工行国内第一的极限,再造世界级的中国银行业老大。
思考
在西方经济学阵营中,对商业银行创新作用的利弊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因为商业银行创新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并且受制于整个经济金融环境。但是绝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商业银行创新利大于弊。从创新主体看,商业银行只有当预期创新能为其带来净收益时才会从事创新活动;从社会效果看,商业银行创新不仅增强金融活力和渗透力,还能有效地促进市场机制的灵敏度和作用力,有力推动经济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但是少数经济学家如亨利?西蒙斯则认为商业银行创新的弊远大于利,他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创新利是眼前的,而弊却是长远而深重的。
从商业银行发展的大方向上看,当代商业银行创新虽然有利有弊,而且利弊作用都放大了,但其利始终占主导地位。用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来分析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当代商业银行所表现出来的高层次和高水平,就不可能使商业银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巨大的能量和贡献。而商业银行创新过程中的弊端多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这种弊端是可以通过不同创新活动予以克服或减轻的。
趋势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和世界性的石油危机,利率和汇率出现了剧烈波动。金融机构的旧有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伴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市场,同时又给金融机构创造了新的潜在业务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长足发展及金融理论的突破促使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突飞猛进,而创新成本却日益降低。全球金融领域在强大的外部需求召唤下,在美好的盈利前景吸引下,通过大量的创新活动,冲破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制约,发生了一场至今仍在继续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新业务、新市场、新机构风起云涌,不仅改变了金融总量和结构,而且还对金融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提出了严峻挑战。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国际金融新秩序有待形成。对于金融领域内为了应对这种动荡不安的现状而发生的这些变革,我们将其统称为“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后而引发的一系列金融业务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是一个金融体系不断成长、创新的过程。总而言之金融创新就是指是指金融机构内部要素的变革。自现代银行出现以来,无论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国际货币制度,还是银行的传统业务、银行的支付和清算系统、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都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金融创新。本文所涉及的金融创新是指广义的金融创新,其主要包括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以及金融机构职能的创新。金融创新的发展,以60年代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本流动的加快为背景,以七、八十年代的放松管制为契机,一直保持常盛不变的势头。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创新围绕着表外业务筹资证券化以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三个方向迅速发展,目前,国际金融创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趋势:1.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多样化。2.表外的重要性日趋增强。3.融资方式证券化。4.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
现状
银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最好利器便是金融产品创新。想在市场上抢占先机就必须在新产品开发上抢占先机。我们可以大胆的预想,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形势将会十分的激烈,脚步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被人家远远甩在脑后。纵观西方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史,从上世纪60年代的避管型创新,转嫁风险创新,防范风险创新等等,到如今西方金融产品各种各样的创新并举,可以看出历史的积淀和各个阶段创新产品的延续性对于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具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仅有十多年历史,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性银行转变为现在市场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所以在经营管理方面、银行技术设备、人才储备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银行业存在着许多不良资产的问题,如自有资本金不足、坏帐、呆帐等等,承受风险能力很差。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我国银行业系统的内在脆弱性,十分不利于金融产品开展创新。中国加入WTO 组织,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标志着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彻底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将同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这种竞争无疑会非常的激烈。创新能力的差距是中外资银行之间最大的一个差距。一般来说,银行的金融创新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收入结构中体现出来。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程度有以下几点:
金融业务多元化
从过去单一的银行业务发展为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租赁等多种业务,这样一来社会各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就基本上满足。银行业务也从存款、贷款、汇款三大传统业务发展为贷款、本外币存款、结算、证券、信用卡、外汇业务以及代理、委托、咨询、保管、评估等多种服务性业务并存的新局面;资产业务从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信用贷款发展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贸易循环授信等;中间业务从传统的汇兑结算扩大到银行卡、代客理财、代收代付、代卖保险与投资基金、代售国债等新业务。
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与健全
1979年至1983年,我国恢复和成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1984年,建立中央银行制度,形成管理与运作相分离的二级银行体系,1986年,第一家以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重新开业,1987年,第一家由企业集团发起建立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成立,此后,第一家由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也开始营业,其余十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进入我国金融体系;1990年,我国先后成立了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从此证券公司在全国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1994年又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1995年,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生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新成员;1997年底,有74家城市商业银行开始营业;1999年,又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初步完善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存在问题
产品创新人才短缺
金融产品研发、交易和风险管理是个很复杂的过程,是需要有精通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金融复合型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的。例如,银行业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的沟通合作是需要依靠既精通信息技术,又要懂得银行业务的人才,为客户提供个性服务,量身定制理财产品需要有专业的个人理财师。另一方面来看,银行现有的人力资源部门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对人力资源的运用观念淡薄。人力资源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金融产品创新的进程,影响着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环境约束
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从业人员、机构数量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行业的垄断,是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另外,过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创新,现今金融管制仍相当严格,这与在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后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情况是完全相反的。
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消费主体来看,社会公众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客户群。就目前的情况来分析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够强,但消费意识、投资理财意识是较弱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来投资理财、消费的意识淡薄。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万亿元民间手持资金约万亿元。根据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截至2010年上半年,居民存款已达19.7万亿元,从分部门情况看:截止到8月份,居民户存款又相对上半年的统计增加了3404亿元,同比多增3823亿元,由此计算,目前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已超过20万亿元。但长期以来国人根深蒂固的消费观念使得个人理财消费信贷等业务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样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淡薄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同时也助长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惰性,从而也就没有可能向消费者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零售性业务。
收入结构仍然单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是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实质推动力仍然以投资增长为主,这就决定了信贷业务在银行业方面存在着相对优势,因此,收入来源依靠利息,利润增长高度依赖利差。近几年,金融宏观调控、银行管理层和监管部门,都在大力推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提高非利息收入比例,但实际收效甚微。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利息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95.4%,银行净利差收入与营业利润的比例更是高达341%。2010年上半年,我市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之和近15亿元,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达80%以上。其中利息净收入占金融机构业务总收入的87%,利润增长中近九成依赖利差。而国外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利差收入只占50%左右。
对银行产品创新的约束
电子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的发展和应用是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创新的基础,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能使金融工具的创新得到突破性的进展。尽管近年来,国有银行的电子化网络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还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使我国的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相比于西方金融业中经营的电子化、网络化仍有着很大的差距,还停留在较为粗浅的技术应用阶段。由于我国银行业务发展与科技进步的融合还不足,各银行之间技术的标准性、规范性仍有所差距,使得银行产品通用性较差,以及使产品深层次的创新受到相对制约。
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流动性依然充裕
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超储蓄率持续下滑,银行间本币利率走高,流动性过剩虽较之前两年不断有所改善,但存贷差总量的不断堆积,使得今年上半年,全市存贷差总量达80亿元。这种适当的储蓄水平、仍在堆积的存贷差总量、大幅增长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量等一系列现象表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依然较为充裕。从深层次看与储蓄率过高,消费率偏低的经济结构性矛盾密切相关。2010年二季度,央行调查结果也显示:在股市大幅下跌中,居民对储蓄存款的意愿较上季又有所增加。因此,商业银行流动性总体过剩的产生机制将长期存在,制约着金融产品创新的进程。
金融法规不健全,秩序不规范
我国已出台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滞后于金融实践,这是由于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后监管,这种做法故然有其优点,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例如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银行资金引入股市,金融机构变相提高和盲目提高存贷款利差,挪用股民保证金等违规操作,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监管。
对策
培养和引进专家型人才,发展中坚力量
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 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管理、交易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高素质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
金融市场发展之关键是专业人才,正如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和坚实的人才基础。
科技创新
金融创新要依托科技进步。科技进步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一个民族不断进步的不竭动力。人类在18世纪工业革命之前近八百年的时间内,经济基本上没有增长,科技进步也基本停滞。但从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几次大规模的科技进步,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提高,按实际值计算的全球人均收入在19世纪增长了21%,在20世纪增长了85%。特别是以信息处理为主的金融业而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更是极大的促进。这一趋势已经并且还将深刻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并且还将更加深刻的影响金融业的发展进程,对于金融行为的改变、金融产品创新、甚至金融风险管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国金融业也要依托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紧紧跟上科技创新的步伐,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平衡业务间创新比重
加大存款业务创新。首要的任务是进行业务手段和存款产品的创新,要大力发展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服务,将现有的客户群稳定。一是要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现在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要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营租赁杠杆租赁回租租赁业务等。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其业务经营范围。四是要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投资组合设计、风险控制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服务。 (四)加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风险管理
针对外汇资金来源、运用不平衡和人民币存贷款期限结构变化的并存,以及紧缩货币带来的资金不稳定,深入分析当前资金形式和存款结构变化,适当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加强资金流动预测预报,强化流动性管理。控制外汇贷款投放,加大外汇存款营销力度,主动防范汇率风险
加快收入结构转型,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大力发展非信贷业务,扩大投资交易收入比例和投资交易规模,抓住股市、债券市场及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扩容机遇,加快理财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融资性信托产品等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大力发展电子银行资产托管、银行卡、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提高综合收益水平。
金融创新与法制完善
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来。金融法的目的是为金融业提供完整的行为规范和构建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须将金融业的发展创新纳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完整的、相对自由的法律空间,及时确认、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成果,就会导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创新违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因此,金融业的创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随之发展。这样,金融法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也才能与金融创新互为促进。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监管与创新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利用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我国应改善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金融监管的方式,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降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具体对策:
首先,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法律所部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建立健全当前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有些法规的可实施性不强,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缺陷,规范性文件比较混乱,多种交叉相互抵触;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准入德规定及实施还不协调健全,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相对不完善、为严格执法现象使监管工作落实的并不很有效。针对以上现象,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新的时期内创新和改革,首先应当鼓励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努力探索进行法律不明令禁止的金融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对法律做适时进行修改,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监管严密,内部协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完善先进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十分紧迫的。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很多地方仍存在不足之处,自身的自律能力也比较薄弱,导致金融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而且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完全靠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是很难奏效的。特别是金融市场自身所带有的变化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证其在良好的金融环境下畅通无阻的运行,着就需要金融市场更加提高自己的自律性,建立一套合理灵活的自律机制。当然,由于自由竞争下的金融市场南面会出现不平等竞争和信息混乱等现象,仅仅靠自律也是难以有效运作的,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可见,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金融业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再次,应当建立一种有利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以增进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一定要具备一个高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强监管不是指加强行政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而是要从完善金融立法和执法方面营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竞争、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场。
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以弥补旧法空白,如出台有关市场准入,运营以及监管,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和破产,以及金融机构整顿重组等方面的立法
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种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开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各种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市场结构,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促进融资活动的发展,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尽快清理、修订、完善现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规与金融业实际发展之间的差距,协调好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规章、条例上升为法规、法律,并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业发展创新中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总之,当新世纪全球金融业趋向整合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就益发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远
总结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高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加速金融资产流动,又可能隐藏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金融链条断裂,相对于一般性金融危机而言破坏性更强,传导效应更快在所有的创新中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着一个特点,就是真正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因需求而创新。创新是银行追求利润的结果,而面临的激烈竞争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创新本身也随之演化为竞争的组成部分。谁的创新赢得客户和市场最广泛的认可,谁就将成为竞争的胜出者,各家银行为着这一夙求不遗余力。创新活跃期将因此而继续延续。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探寻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应的风险防范,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得较高利润。相信我们在充分吸收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精心设计、谨慎监管,我国的金融创新将会得到迅速的发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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