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资本弱化
防杜跨国企业利用高财务杠杆的操作
反资本弱化是一项以限制负债对资本比率的方式,来防杜跨国企业利用高财务杠杆的操作,以高额借款取代股权投资并利用高额利息支出,进而规避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利弊
1.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反资本弱化可以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制止资本弱化税基侵蚀效应,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从而捍卫国家权益。
2.抑制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反资本弱化可以抑制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的滥用,使他们把投资决策的重点放在对市场的选择,效益的合理评估从而真正为社会创造价值上,而不是投机取巧,将收益建立在对主权国家税收利益的争夺上。
1.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分配,这与日益全球化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
2.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税收收入,但这有可能会使本国企业的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3.限制本国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他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实现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经营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方法措施
国际反资本弱化的方法
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至于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办?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并不变更利息的性质,仍按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国,则规定属于股息性质,应改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还有些国家,如瑞士等国,除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财产净值税。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
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国对负债与资本的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美国、法国的比率为1.5: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为3:1,澳大利亚为2:1,而德国为9:1。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参考资料
反资本弱化.MBA智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02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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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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