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抑制跨国公司对
税盾效应,反资本弱化可以抑制跨国公司对税盾效应的滥用,使他们把
投资决策的重点放在对
市场的选择,
效益的合理评估从而真正为社会创造
价值上,而不是
投机取巧,将收益建立在对主权国家税收
利益的争夺上。
1.
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
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资本具有天然的趋利性,资本弱化规则的确立显然会给跨国公司的投资导向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的全球性合理
分配,这与日益
全球化的
国际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
2.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
利润,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资本流入国转移利润,增加了所在国的
税收收入,但这有可能会使本国企业的
信贷资金注入不足,从而影响
企业的生存发展。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给国家的
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3.限制本国企业从境外
关联企业借入资金,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资本弱化规则导致企业不能从国外关联企业得到更优惠的贷款
资金,企业就可能被迫从其他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使企业被迫付出更高的
成本来实现
融资目的,这会给企业的
经营效果带来不利影响。
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
关联方的
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如果
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股份率,则超过的
利息不允许
税前扣除。至于这部分利息不予列支怎么办?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并不变更利息的性质,仍按利息征收
预提所得税;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等国,则
规定属于股息性质,应改按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还有些国家,如瑞士等国,除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财产
净值税。目前
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
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且各国对负债与资本的法定比率的规定,彼此各异。美国、法国的比率为1.5:1,加拿大、新西兰、日本、韩国为3:1,澳大利亚为2:1,而德国为9:1。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