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
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
内容和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行政许可清单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名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
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
职业技能为主的
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第(1)小项和第(二)项第2款第(1)小项:在
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
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由教育部门主管的申请材料、
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