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
资格证书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清单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而颁发的一种证件名称;
办理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筹设阶段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第(1)小项和第(二)项第2款第(1)小项: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审批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正式阶段申请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改革措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由教育部门主管的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进行了优化改革。
申请材料一览表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2005-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8 11:08
目录
概述
释义
办理指南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