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资格( qualifications for manag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是指对社会主体可以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能力限定。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政府)、法人、公民四类。各国普遍规定政府有权举办学校,特别是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国家有不容推辞的义务。一些联邦制或地方自治较强的国家,举办义务教育学校一般是地方的义务。一些国家允许私人办学,但办学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中国宪法和教育法对举办学校的主体有三项规定。(1)政府办学。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运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办学,国家办学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占主导地位。(2)非政府组织办学。国家鼓励
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可自筹资金(即非国有资金)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为鼓励和发展这种办学形式,国家在用地、有关税收、基地计划安排以及办学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3)国家允许中国公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举办学校。随着办学体制的改革,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将是不可缺少的办学形式。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办学,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