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
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
法源,没有上位
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
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
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
军政时期的军人、
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他们成立政治议会(一般称为
制宪会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根据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国际法的规范,委托部份专业人士起草宪法,之后再由人民的代表通过,最后交由全体国民公决而最终通过宪法,重新确认或创制
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由于制宪权的行使人并不是全体国民,因此最终必须经过
全民公决才能获得
合法性,因此,非经公决之宪法也不是合法的宪法。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
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我国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
统治阶级拥有的最高
决定权。关于它的享有者,我国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君主,军人专政时的军人),也有人认为是专门机构(制宪会议等),还有人认为是全体国民。
但通说认为,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政府。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
第一,制宪权的
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
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是
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四,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
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
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