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
古代婚俗
典妻,是中国旧时的一种特殊婚俗,是指夫家一方将合法妻子典借出去,出让性的权利或生育的权利,以换取某种物质利益的形式。一般而言,出典女子与其原夫仍然具有既定的婚姻关系,但在约定期限内出典女子与承典者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其还有变形的形式,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得到丈夫许可,女子还与其他男人存在性的关系,实施性权利的分享与出租。
简介
据社会学家考证,婚姻上的典妻制在中国起源甚早,可能在人类进入单偶婚时代就已出现,发展于秦汉,成熟于宋元,至民国时仍留存民间。出于谋取钱权的利益考虑,丈夫将妻子或明或暗奉献他人以求获回报之事亦时有所闻。
作为古代社会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当儒家思想盛行社会后,典妻即被认为悖人伦理,被视为社会陋俗,而遭官方明令禁止,元明清三朝均有法令对此予以严禁。但在民间典妻习俗却并无绝迹,尤在穷乡僻野之地常有发生,这反映了民间伦理的变通性及其在某种状况下与主流伦理的悖离特点。
在性质上,典妻制近乎买卖婚,但又具特殊性,表现在其婚姻关系带有时效性,出典妇女的夫方与承典者之间通常以书面约定出让期限,当期满后立约失效,出典妇女仍要返归本夫家庭。通常情况下,典妻行为能够达成,出典一方多因家庭生活窘迫无以为继,或丈夫无力承担养家重担,而承典一方或因妻妾不能生育,或因不能生育妻子不容纳妾,或因经济条件局限,只能短期典租女子为妻,借其子宫生育子嗣,以完成传宗接代任务。
出典后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中,出典女子承担的角色仅是生育机器而已。与皆为出资而来买卖婚相比,买卖婚中被买女子可通过生育改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典婚中出典女子即便生育后,仍无法改变在承典者家中近乎为奴的地位,除非最终被完全卖给承典者。出典期结束后,出典妇女回归本夫家庭中,其地位通常不会因曾为家庭处境改变做出贡献而受到家人尊重,甚至还会因为失贞于他人而受到家人鄙视。
典妻制完全是夫权社会中女子被物化的产物,因而当中国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这种社会陋俗便受到新思想洗礼的知识分子们激烈的批评。
历史发展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嫁妻卖子行为,汉元帝初元年间,贾捐之在回应皇帝特使问题时论述道:“人情莫能亲及父母,莫乐夫妇,然嫁卖妻子等行为,法不能禁,而义亦不能止,此实江山社程所忧矣。”
东汉建武二年光武帝颁布诏书,公告天下:“民有嫁家卖妻子欲归父母者,自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汉元帝想采取措施减少此类民间陋习,未有效果。到南北朝时期,“嫁妻”慢慢变化为“质妻(贴妇)”的形式。《南齐书王敬则传》记录:“建元初年,军费增加,浙江五郡,丁税一千,遂有质卖子,以为过渡,道路皆悲”。贴妇,亦即典妻的雏形状态。
唐宋时出现了以人为对象的典当现象,在《敦煌文书》曾有叙述:“乙未年赵僧子典儿之契约”,“今有腹生男苟子,典与亲家翁、贤者李千定,断作典直钱财:麦戴拾硕、栗威拾硕。自典已后,人无雇金、物无利润。”
一般认为典妻行为真正肇始于宋朝时期,北宋时《续资治通鉴长篇》中明确载:“比因饥谨,民有雇鬻妻子”等语。南宋洪迈夷坚志》有记载:“典妻质子,衣竟不蔽体,食不果腹,每日只乞讨得数钱,仅能依靠菜粥过活”。
北方地区,如辽宁也有,称作“搭伙”,妇女因丈夫多年外出不归,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只得出典,与另一男子“搭伙”,例句为证,如若本夫回家还钱,可以回赎妻子。
宋朝时除了典妻,还出现了雇妻现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曾记录:“某阿陈之女于某年雇与郑万七官者,约定时限为七年,共二百余钱。至十二月,又典于信州中保人徐百二,徐百二立即雇与铅山陈廿九,身子钱竟增至七百贯矣。六又数月,陈廿九再雇与漆公镇商人周千二,几经辗转,其钱财已翻数倍。到案,违限却收卖女之罪,勘断锢身取足,知倚法欺骗,无所利也。”案件最终是以卖女之罪名了结。
这也说明,在宋朝虽然民间已出现卖妻的种种变异形式,如:典、雇等,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地方官员的诉讼理念还未对此类现象有细致准确的划分,这可能是宋朝对此的法律规定尚未明确规定。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典妻”行为的朝代,也首次在刑法条文中明令禁止“典雇妻女”等类似行为。《元典章》载:“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曾禁止。”、“南部地区底层民众公然接受钱财将妻子典与他人,以尽妻子义务,数年为限。”
典妻婚、租妻婚普遍存于长江沿岸和东南沿海等地,其中以东南沿海为为盛。针对民间盛行良久的婚姻陋习,法律却无明文规定,地方官员对此可谓深恶痛绝,许多官员因此上奏,指出“典雇人,乃亡国之宋之恶习,实乃蛮陋习俗,绝非良法”。
明清时期,典妻行为的发展更为多样丰富,除典妻默认以契约形式呈现外,适用于不同当事人情形的租妻,本夫身体贫弱无法操持生计而妻子主导的“招夫养夫”等类型如雨后春笋般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发展开来。
明末国家动荡不安,崇祯政府岌岌可危,百姓生活困顿,时任福建寿宁县知县的冯梦龙就曾记载:“大户之家如非遭逢大变,自不典妻,然小户本就生活拮据,稍有不顺,典妻如弃敝履,以解燃眉之急;或租赁与他人生子,一岁一金,三五年已,期满迎归。若承典人乞求延期,报酬延续,亦有久假不归者,竟有绝卖之事。”
明清时文人的记载表明社会中下层人民不再满足将典妻仅作为家庭遭遇风险时的缓兵之计,而将其拓展为可以谋利之手段,如此违反家庭和谐、社会伦理道德风气,只为图利,其社会危害性和可归责性远超因贫典妻之场合,因此不难理解明清时期法律对典妻行为更严厉的惩处态度。
文学作品
上世纪初期,封建王朝覆亡,民国建立,中国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一切都处在破旧立新的变革中,封建礼教受到了彻底批判,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在社会中逐步确立,婚姻形式也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因处在新旧过渡时期,此时的婚姻形态呈现出新旧交错的特点,一些旧时代的婚姻习俗依然存在,如典妻陋俗亦有残存,甚至还发生了形式上的某些改变。
这在民国时期众多婚姻小说中得到了反映,典妻习俗叙事展现了在新时代中女性依然在婚姻中从属丈夫而不得自主的命运,作为特殊时代的留影,其对于研究中国人婚姻的时代变迁具有标本性的意义。就民国婚姻小说中的典妻习俗叙事而言,以其形式作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典人为妻
民国作家笔下,如许杰的《赌徒吉顺》、罗淑的《生人妻》、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等作品,均对彼时乡间的典妻习俗有所表现与描写,其中柔石的小说对这一习俗给妇女带来的伤害揭示最深,最为感人,最具代表性意义。
1930年柔石发表了《为奴隶的母亲》,展示了一个出典给秀才家生儿育女,归家后被先前所生孩子鄙弃疏远的母亲的悲剧,这个隐忍无助的苦命母亲正是民国时期千万乡村母亲的缩影。
在家庭中,她从属丈夫,没有任何决策话语权,只能牛马般操劳维持家庭日常事务的运转,她没有意识到在婚姻中不能自主的悲剧,更可悲的是她们被当成物品典出后,既没有做出抗争的努力,亦没有发出怨天尤人的话语,只能一味顺从命运的安排。在为奴做人妻的日子里,她没有对遭受的屈辱怨天尤人,只是对原夫家自己的儿子牵肠挂肚。
沦为生育机器的母亲为家庭奉献了自我,却很难再回到从前,她陷于恍惚与痛苦中迷失了自己。
柔石的小说,通过母亲归家后的自我迷失对夫权专制的残忍进行了控诉,但开头他又写到,丈夫原是插秧能手,日子原本不错,艰难世道让生活日渐贫困,又渐染恶习,最终把结发妻子典了出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批判力度。
但是小说以其写实性而具有了全面的文化意义,如封建礼教的顽固、启蒙教育的缺失、社会管理的缺位等时代特征,均可从中得见。
甬剧《典妻》由上海剧作家罗怀臻根据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创作改编。罗怀臻在忠实原作语言风格、地域风貌和思想涵义的前提下,用当代人的意识发掘故事背后潜含着的女性精神创伤和人性扭曲变形的实质。故事仍以丈夫因生活逼迫而出典妻子、妻子为他人生子后重又回来的情节为主线,但更毫发毕现地描摹出“妻子”在承受非人性的苦难中,极其微妙变化的心路伤痕。如同话剧《母亲》、黄梅戏徽州女人》中导演曹其敬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刻画舞台上的女性那样,《典妻》以同工异曲的手法让人感到舞台艺术的美感和文学气息。
典人作妓
民国时,还有一种丈夫把合法妻子当作妓女接客获利的婚姻形式,其与生育无关,但在出让性权利以获取利益上,与典人生育的婚姻形式目的一致,应为一种变形的典妻形式。
1930年,沈从文发表的《丈夫》即描写了一段如是婚姻,年轻丈夫照例把妻子送至妓船上作“生意”,目睹妻子接客生意后,他作为男人的意识觉醒,终将妻子接归乡下。但丈夫所为不是理性意义上的觉醒,他并无意识到典出妻子为妓是对女性的压迫与侮辱,他只是朦胧意识到了作为丈夫靠妻子出卖身体赚钱的耻辱感。
作者先有说明,典妻为妓是湘西一种常见的生意,人们习以为常,故而丈夫身份意识的突然觉醒在读者看来奇怪,其突然的转变多少令人惶惑。在小说中,女人们似乎亦无以为妓为非,她们称之“生意”,她们为做生意而来,可以将所赚交付乡下“诚实耐劳”种田的丈夫,以后可以过好日子,女人的节操与尊严问题,她们并无考虑。
宋代始妇女贞节问题即为汉地百姓所重,但在这偏远闭塞的湘西地区民风殊异,道德评判亦异于中原,但小说中丈夫萌生的朦胧羞耻感,还是反映了传统道德对于此地稍显滞后的渗透。这对年轻夫妻没有被作者给予过多心理描写,散文笔法的小说故事性稍弱,奇异的湘西风情叙事吸引读者以猎奇心态阅读完文本后,还是能够感受到作者不动声色中对这一习俗的批判态度。
小说中,作船妓的“老七”对回乡下“很为难”,但最终还是随丈夫“回转乡下去了”,丈夫对妻子仍然具有绝对支配权。丈夫的耻辱感之所来还是出自传统道德教化的渗透,而民国社会所宣扬的人权与自由的思想,在这偏僻地区对这些在穷苦生活中挣扎的人们而言,可能闻所未闻。
纵妻交际
民国都市婚姻小说中,许多作品写到丈夫纵妻参与交际,女人出卖色相肉体,周旋在权贵社会中,为丈夫捞取名利之事,这可以看作传统典妻习俗在现代社会的变种。与乡土小说典妻叙事不同,都市女性甘做丈夫牟利工具多出于自我的选择。
张爱玲1943年发表的《第一炉香》中,葛薇龙由曾经的上进学生变为替姑母弄人、替丈夫弄钱的卖笑交际花,何尝不是被丈夫典当给纸醉金迷的世界呢。这只是流行于上流社会中的卖淫新形式而已。
但这条道路是她的主动选择,非如被出典的村妇般出于被迫与无奈,她在新年夜有言,她是自愿的。没有生活压力,亦无人强迫,受过良好教育的女子甘愿出卖灵肉,原因令人深思。
葛薇龙为捍卫所谓的爱情,看似做出了牺牲,但丈夫对她的感情更像是一场游戏,除去同被上流社会边缘而惺惺相惜之外,他最爱的是金钱,并因此放纵了妻子的行为。早在婚前葛薇龙就对爱人的人品心知肚明,故而她的捍卫爱情只能是自我欺骗,她在姑母的圈套里越陷越深无法自拔,沉迷奢华、爱慕虚荣才是其自甘堕落的主要原因。
老舍1935年出版的《阳光》早将彼时上流社会里以妻换利的丑事爆出,道德楷模娶了社交能手,貌似忠厚的丈夫默许乃至纵容妻子以美色去结交位高权重的人物,牺牲妻子以使自己逐步高升。老舍的小说揭示了以妻换利的肮脏交易,这正是典妻手段的现代变形。
民国三、四十年,许多城市女子已能接受教育,大家闺秀甚至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从而接触更多新时代的现代思想。相对于农村女性,都市新女性在婚姻中已经拥有了一定的主动权,传统贞操观也已然失效,但城市中流行的拜物主义还使得一些人放逐了贞操观,利用色相置换利益,并陷于享乐主义的泥潭中,这是彼时女性意识的新变。
但在婚姻中,她们仍然没有独立人格,甚至没有独立意识,不能摆脱婚姻的操控,依然有从夫的理念,为了丈夫而甘愿牺牲自我,成为利益置换的工具,传统伦理在家庭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支配作用。张爱玲、老舍的小说真实反映了其时城市上流社会的婚姻状况,民国时的城市婚姻已经表现出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新旧杂糅的时代特点。
参考资料
甬剧《典妻》唱做俱佳.央视网.2013-09-01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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