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
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
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其他支出。
(二)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
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
可变现净值计量。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
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以前
减记存货价值的
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
一次转销法或者
五五摊销法对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
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
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三)存货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