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
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商业广告。
特点
表现形式
1、
横幅广告(包含Banner、Button、
通栏、竖边、巨幅等)
网幅广告是以
GIF、JPG、
Flash等格式建立的图象文件,定位在网页中大多用来表现广告内容,同时还可使用
Java等语言使其产生
交互性,用
Shockwave等插件工具增强
表现力。
文本链接广告是以一排文字作为一个广告,点击可以进入相应的广告页面。这是一种对浏览者干扰最少,但却较为有效果的
网络广告形式。有时候,最简单的广告形式效果却最好。
3、
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除非你肆意滥发)、费用低廉的特点,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特别是针对性强的特点,它可以针对具体某一个人发送特定的广告,为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
4、赞助
赞助式广告多种多样,比传统的网络广告给予
广告主更多的选择。
5、与内容相结合的广告
广告与内容的结合可以说是赞助式广告的一种,从表面上看起来它们更像网页上的内容而并非广告。在传统的
印刷媒体上,这类广告都会有明显的标示,指出这是广告,而在网页上通常没有清楚的界限。
访客在请求登录网页时强制插入一个广告页面或弹出广告窗口。它们有点类似
电视广告,都是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观看。插播式广告有各种尺寸,有全屏的也有小窗口的,而且互动的程度也不同,从静态的到全部动态的都有。浏览者可以通过关闭窗口不看广告(电视广告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它们的出现没有任何征兆,而且肯定会被浏览者看到。
7、RichMedia
一般指使用
浏览器插件或其他
脚本语言、Java语言等编写的具有复杂视觉效果和交互功能的网络广告。这些效果的使用是否有效,一方面取决于站点的
服务器端设置,另一方面取决于访问者浏览器是否能查看。一般来说,RichMedia能表现更多、更精彩的广告内容。
8、其它新型广告
视频广告、路演广告、巨幅
连播广告、翻页广告、祝贺广告、论坛版块儿广告等等。
9、EDM直投
通过EDMSOFT、EDMSYS向目标客户,定向投放对方感兴趣或者是需要的广告及促销内容,以及派发礼品、
调查问卷,并及时获得目标客户的
反馈信息。
10、定向广告
可按照人口
统计特征,针对指定年龄、性别、浏览习惯等的受众,投放广告,为客户找到,精确的受众群。
广告主类别多
2004年以来,房地产、
汽车广告在互联网上的投放量大幅增加,但现今最受欢迎的广告为IT、手机、网络游戏等与互联网及
数字产品相关内容广告,其中最具诱惑力的广告形式是以图像为主的
流媒体广告。新的广告形式使企业方便的进行即时促销,又可以进行长期的品牌树立规划。
计费方式便利
在
传统媒体上投放广告,往往“有一半的钱被浪费掉了,糟糕的是,并不清楚是哪一半。”通过
CPM (COST PER ONE THOUSAND IMPRESSIONS即千人印象成本)计费方式、
CPC(COST PER ONE THOUSAND CLICK-THROUGH即点击付费)计费方式,对于所投放广告的受众范围及所产生的效果进行详细的分析,是传统媒体的计费方式与评测效果无法相比拟的。
投放策略
确定业务目标
业务目标必须明确一下问题:一是确定
目标市场,
企业服务的顾客是哪一类?在什么地方?
市场规模有多大?顾客有什么需求等问题,这是制定营销
策划方案的基础情报。二是对企业
营销效果的确定。这里的效果不仅包括企业的
获利能力指标,而且包括其他一些企业追求的目标,如
企业知名度,
企业信誉等。
企业产生
营销方案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常用的方法有:
1、自己企业的经验。在长期的营销活动中,每一个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的
市场营销经验,这是企业无形的财富。借鉴过去营销活动成功的经验,分析当前的
营销环境,产生新的营销策划方案。
2、向竞争对手学习。本企业的竞争对手特别是
市场领袖的企业,他们掌握着大量的
市场信息资料,所进行的活动很值得企业研究。认真分析竞争对手的
营销策略,不仅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弱点,还可以利用他们的经验,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3、创新。企业在
产品设计、
服务方式、价格、销售、促销等各方面采取新措施,使得营销效果更好。
瓶颈
传统广告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固有的一套体系,而对于互联网广告这一新的广告方式,发展的还不很充分。许多广告主认为,强制就意味接受,侵犯即意味着影响。但一般情况下这样只会让受众更加反感,尤其是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侵犯广告(强制广告、
强制注册、弹出页广告)使得一些企业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如何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更好的传播广告所展示的创意以吸引用户,从而转化为购买行动,最终使企业受益,这是广告制作者也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纸质媒体具有特殊的权威性,电视
广播媒体具有特殊的说服力。但互联网给人的信服程度远不如其它媒介。尤其是网站种类繁多,难辨真假。企业在选择互联网
广告服务时更要慎重。这也是互联网广告投放的一大劣势。
推广手段
互联网能改变人们生活的一切,比如购物、消遣、工作等,但就是无法“触动”电视的神经。在抢占客厅和电视屏的道路上,
微软和
苹果没有成功。而在国内,
盛大陈天桥也曾折戟而归。
如今又有“强人”试图连接电视、打通电视与PC互联网和
移动互联网的连接。“现象级”公司
小米科技推出了高清互联网广告
电视盒“
小米盒子”,而这是
雷军创办的
小米首次将硬件产品线从手机拓展到其他领域。
从收购
多看到如今发布
小米盒子,外界一致认为
雷军还将追随
乔布斯以及苹果的步伐,涉足
互联网电视领域。但雷军却对
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小米盒子只是迄今为止“最
发烧的
手机配件”,手机仍然是小米的战略核心,发布小米盒子有些“不务正业”。
在通信
产业分析师付亮看来,小米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基于互联网特性的智能终端推广策略,带出了一股互联网公司做手机的“新风”,也在竞争激烈的
智能手机市场打开一片市场,并逐渐转变为一家基于深厚
互联网基因的智能
移动终端制造商。
“仅仅以过去一年的所谓成功,小米直接从智能手机这个小
屏幕直接跳跃延伸到
智能电视控制终端这个大屏幕的做法也能同样出奇制胜吗?”付亮认为,小米已经在岁末竞争白热化的手机领域已经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这次又想借盒子开拓出新的蓝海、找到新的收入来源,面临的挑战将更加巨大。
创意策划
创意
策划能力直接决定
网络品牌推广的效果,经验丰富的专业
品牌管理、策划及创意团队很重要(如盘石互联网广告、
好耶等),能够协助企业塑造品牌形象,提高
品牌知名度、
美誉度,建立
品牌差异化。强化品牌的网络影响力。
在传统公共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的数字化、交互式
传播媒介和社会化
媒介平台的特性,
网络公关建立和完成
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以及
形象管理等公共关系互动行为。
微博作为
企业信息分享、
品牌传播、获取和影响消费意见的快速综合平台,帮助企业与客户进行实时沟通、深度交流,让企业的
目标客户在互动中了解、接受和信任
品牌服务和
产品信息。
企业基于互联网特性研发的互联网舆情
监控软件,比如Chinapex研发的网赢口碑,具有先进的
智能分析与自动判定功能。通过对全网信息进行广泛、迅速的监测分析,帮助企业及时掌握相关的网络热点,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反馈,为品牌企业的市场决策和
产品升级,提供最真实的市场分析数据及报告。
品牌企业
网盟推广拥有全球领先的数据跟踪分析系统,24小时全程监控,处理
海量数据,为客户 提供详尽的数据支持和分析。
计费方式
CPC(点击成本)
按照广告点击付费的模式是互联网广告最早的计费方式,1994年出现的第一支广告就是采用此计费方式。由于广告的点击非常容易作弊,因此
CPC计费方式产生的后果就是媒体大量的生成虚假点击欺骗广告主,同时由于广告主更熟悉、更接受电视广告的
宣传模式,因此出现了
CPD的计费模式,向电视宣传模式靠齐。
如果不考虑作弊,单从效果角度考量的话,CPC计费方式比CPD计费方式更加有利。
百度竞价以及google竞价均采用CPC的计费模式(也有叫
PPC模式,Pay-Per-Click )。
CPD(Cost per day)
即按天付费。
此种模式完全参考电视广告的
宣传方式,重展现,讲品牌曝光的范围(更广的地域或人群)及深度(到达频次),也以电视广告的指标来衡量效果,比如iGRP等。但采用此种计费方式的媒体必须有强大的用户群体支撑,而且必须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否则广告主并不买账,因此也只有几个门户网站采用这种计费方式。对于垂直类媒体以及
广告网络而言,采用了
CPM的计费方式。
CPM(
千人成本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
即广告主为它的广告显示1000次所付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CPM中的M指的是Mille,希腊文中千的意思。互联网行业,是长尾法则发挥力量的行业,除了少数的大广告主可以hold住CPD的计费方式外(此方式的价格高的吓人 SINA的价格 SOHU的价格),大量的中小广告主往往因为价格的原因放弃网络上的投放。有需求就会有解决方案,
CPM计费的方式就产生了。
CPM方式与CPD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按量投放,
按量计费,广告主只需要为自己需要采购的播放量付费,解决了中小广告主的价格困局,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CPM是垂直类媒体以及广告网络的主流计费方式。
但CPM的M就一定是广告的展现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我们要按照广告形式来区分。如果是基于网页的固定位置展现的广告,如Banner、PIP等形式,M指的是页面的PV量,至于访客是否真正看到了广告,并不一定。如果是浮层类的广告,此时M的值指的就是广告的
展现量。
CPA(Cost per action)
由广告所带来的用户产生的每次特定行为的费用,即根据每个访问者对网络广告所采取的行动收费的定价模式。对于用户行动有特别的定义,包括形成一次交易、获得一个
注册用户、产生一次下载行为等。
网络广告的计费方式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重视长尾流量的
网盟的发展,CPA的计费模式产生了,此模式直指游戏、电商广告主最核心的需求——产生注册及订单。从定义上来讲,A是投放前广告主和媒体协商制定的,因此A可以是注册,可以是下单或者可以是点击某一个特定按钮、可以是提交问卷等多种形式,只要定义好,双方认可,并且双方都可以监测到相应数据即可。
CPS(Cost per sale)
即为基于广告引入用户所产生的成功销售而收取一定比例佣金的商业合作方式。
CPS模式是
CPA模式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国内常用作电商广告投放时的计费方式,意思是只有在电商获得订单的时候,媒体才会得到推广费用。CPS有两种收益计算方法,一是按照订单额的比例计算,一是不区分订单额,每个订单有固定价值,订单固定价值乘以订单量即为广告主的收益。
ROI (Return on Investment)
投资收益率或报效
回报率。多用于电商、游戏类用户考核
广告效果的标准。一般计算方法是由广告产生的
收益额/投放额。
ROI方式是CPS方式的另一种表示方法。举例来讲,如果一个电商的合作ROI是1:2,其意思指的是广告主愿意支出其订单额的50%(1/2)付给媒体。
作为约定俗称的做法,当
电商网站和联盟合作时,
会讲用CPS结算,一般比例在10%以下,而和门户网站以及有一定
品牌价值的媒体合作时,会讲用ROI结算,一般为1:2或者1:1,甚至会有1:0.8,可以看出广告主让利比例非常大,因为此时有品牌宣传的考虑在里面。
以上为目前国内网络
广告市场主流计费方式的说明,除了这些方式以外,还有
CPE(Cost-Per-
Engagement)、dCPM(dynamic CPM)等一些方式,因为不主流以及更难理解,不做解释。
乱象频现
“移动互联网广告”这个词,曾经是一个非常有生机和诱惑力的说法。但近年来,这个概念似乎已经变成了“乱”的代名词。
近年来,
网络广告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但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虚假违法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关系
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保健食品、
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服务却成为了广告乱象频出的始发地。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
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的集中区域。
国家监管
2014年4月8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卫计委、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召开
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据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甘霖介绍,近些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
商品生产经营者投放广告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虚假
违法广告、
虚假信息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2013年以来,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整治虚假违法
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传统
媒体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但一些违法医药广告开始向
互联网媒体转移,寻求新的
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八部门决定,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网站为重点,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组织开展了为期近五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各地互联网广告案件办案数量与
罚没款数额均有明显增加。全国
工商系统检查互联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元,严惩了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2015年3月15日《
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
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标准》共包含了《互联网数字广告基础标准》、《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标准》、《移动系统对接标准》三个部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以及《移动广告效果评估标准》、《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标准》两个未完成章节。
2015年4月24日下午,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
违法行为的
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②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③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④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⑤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
点击广告。
2023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