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英语: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称临立会。是
香港在第一届
立法会成立之前、香港主权移交之后的
立法机关。它是中英双方由于对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意见分歧,而中国方面单方面成立的组织。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根据港英当时法例,此会是非法组织,所以他们在深圳开会。
成立背景
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报告》即单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增加直选议席和新增九个近乎普选的
功能组别(即“
新九组”),此举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违反《基本法》,违反中英两国外长交换的几封信件。大陆对此非常不满,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英中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决定另立议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在第一届立法会成立前以临时立法会(简称临立会)作为立法会的替代,用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需的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选举临立会议员至香港主权移交前,因为港府不承认临时立法会,并判定它为非法组织,所以主权移交前临时立法会在
深圳开会。不少立法局议员身兼临时立法会
议员,故需要港深两边走。1997年7月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立法局被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港英时期立法局议员全部被取消议员资格。临时立法会顺利过渡,从深圳正式转移到香港的
立法会大楼继续运作,直至第一届立法会
选举完成为止。
产生办法
背景
1996年10月6日,筹委会五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这一办法,1996年11月18日至12月9日,香港展开了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报名工作,共有134人报名;12月12日,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确认其中130人符合资格,成为其议员候选人;12月21日,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推委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临时立法会60名议员。
临时立法会选举竞争激烈,体现了民主原则。选举前夕,六个政党(
民建联、
自由党、自民联、港进联、民协、新港盟)就推选准则进行讨论,并且重申在选举中并无出现政党幕后交易和换票情况。自由党主席表示,虽然选举当中涉及多个政党,但仍不存在任何政党交易,各个推选委员应根据候选人的议事能力来作投票准则;并否认选举中有“分猪肉”成分。
经过四小时点票,六十名议员顺利诞生,筹委会主任会议予以确认,并公布名单。这次选举并不需要第二轮投票,得票最高的是谭耀宗,这位工联会理事长、雇员再培训局主席、前立法局议员获得了345票,由他开始顺序到获得163票为止的六十人便成了议员。得票163的人候选人有两人,以一票之差不能当选的共有三人。从组成上来看,有着广泛的代表性,既有工商界的人士,也有劳工、基层界的人士,还有许多专业界的精英。尤其值得一提的,原立法局议员中的33人也被选为临时立法会议员。这充分证明,大家在选举时,真正是胸怀香港的整体利益,从有利于香港平稳过渡的大局出发,把这些在立法事务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选到临时立法会中来。
临时立法会的选举,与西方国家选举不同,与我国国内选举也不同。整个选举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和黑金政治,候选人都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他们没有互相攻击和辱骂,而是摆出各自观点供选民选择,而达至社会广泛认同的选举目的。具体言之,有以下两个显著之点:
第一,严格依法办事。要实行现代民主选举,就必须将这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原则得到法律的体现和确认,以便使选举按照民主的原则进行,并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为此,起草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主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保障的意见,后来又分别将这些意见规定为“法”。近期三次选举,就是严格按照这些“法”进行的。
第二,坚持民主原则。选举鲜明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特色。无论参选资格、参选程序、参选活动、候选人产生、选举结果,都体现民主原则。整个过程具有极高的透明度,选举活动自始至终由传媒进行直播,香港市民都可看到这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的选举。
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为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六十名议员组成。临时立法会议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临时立法会全体议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资格: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四)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资格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
第四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提名并选举产生。有关的提名和选举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主持。
第五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从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符合资格的人中提名产生。每十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一位候选人,每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参与联合提名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参加联合提名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和被提名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者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提名表》,填表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凡符合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条件并愿意参选的人,经推选委员会委员提名,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确认其资格后即可成为候选人。
第七条 临时立法会议员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委员推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每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在候选人名单的范围内,有权投六十人的票。所选人数多于六十人的选票或所选非中国籍的候选人和在外国有
居留权的候选人多于十二人的选票为无效票。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列次序,得票数名列前六十名者当选,在当选者中,非中国籍的候选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候选人不得超过十二人。如果得票名列前六十名的非中国籍的候选人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候选人超过十二人,则在此类候选人中得票排名在第十三以及以后者不得当选;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如果最后出现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的情况,而无法确定最后一名当选者,应由推选委员会委员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票数多者当选。
第八条 依前条规定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时,候选人的国籍和居留权状况以其获提名时为准。如获提名时被提名人的国籍或居留权状况正处于变化中,候选人应在填写提名表时作出说明。
第九条 临时立法会议席如出现空缺,由在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次序依次递补,但非中国籍的议员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议员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临时立法会主席由临时立法会议员中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临时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第十一条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处理临时立法会选举的有关投诉事宜。筹委会可要求被投诉人举证,作出澄清或说明,并有权视情况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期间废除或终止的法例
事实已经证明,成立临时立法会是十分重要的,是非常及时的。它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成立时起,就可以有确保正常运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比如,临时立法会已审议通过了特别行政区区假日条例、国旗国徽条例、区旗区徽条例、社团条例、公安条例、市政局条例、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区议会条例等。有了这些法律,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立法,才有法可依,保证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
在这段期间,临时立法会推翻了不少被认为“对特区政府运作做成障碍”的公民权益相关法例,包括:
合法性
临时立法会的成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授权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也就是说,筹委会有权决策、监督、执行包括建立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和维护平稳过渡的所有事宜;如果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不符合全国人大的决定,其议员无法“过渡”,则筹委会有权对特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建立另作安排。
主权移交后,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迅即在马维騉案(CAQL0001/1997)中被挑战。被告马维騉被控
普通法下的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被告律师辩称普通法已不适用于香港,因为人大没有依足正式程序将港英过去的法律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又称基本法并没有自动转移普通法的效力。被告律师又称,临立会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虽然有转移普通法,但临立会是非法组织,并没有权力通过法例,因此《香港回归条例》应宣布无效。
高等法院上诉庭一致裁定临时立法会乃合法组织,其通过的法例有效。
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其后再次在吴嘉玲案中被挑战。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临时立法会是合法组织,其通过的法例有效。
议员名单
临时立法会主席
临时立法会议员
以下列出所有曾任香港立法会议员的人士,次序按姓名笔划排列。因选举时间的关系,临时立法会于1998年4月8日会期结束后,第一届立法会于1998年7月1日方正式成立,但仍视为连续任期。共有61人曾就任临时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