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历史沿革
北洋时期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青海、新疆及内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为基层区划。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南京特别市、平津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个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训政时期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平津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直属理藩院、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此外,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宪政时期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置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21年苏联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外蒙人民举办公投以决定是否承认独立,于隔年1月5日承认外蒙古独立。但随后政府认为苏联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
区划变迁
省(35个)
华中七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华南六省 福建省、台湾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华北六省 直隶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
塞北四省 宁夏省、绥远特别区→绥远省察哈尔特别区察哈尔省热河特别区热河省
东北九省 奉天省→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特别行政区(1个)
地方(2个)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1946年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
其它已撤销省级行政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7 18:52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