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
北洋政府时期和
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
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除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青海、新疆及内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为基层区划。当时的省份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
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南京特别市、平津地方、
热河、
察哈尔、
绥远、
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
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
阿尔泰、
塔尔巴哈台、伊犁3个地区(后均并入
新疆省)。
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行政督察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行政督察区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平津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直属理藩院、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此外,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
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
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
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置成
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对日抗战的胜利,使中华民国政府收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中华民国政府并将
海南岛设立
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1921年苏联控制
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署《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外蒙人民举办公投以决定是否承认独立,于隔年1月5日承认
外蒙古独立。但随后政府认为苏联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