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是指
责任编辑(编审、
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均可担任责任编辑)对书稿进行初审(一审),编辑室主任(或副主任)或由出版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复审(二审),社长或总编辑或者社领导委托的编审、副编审进行终审(三审)。三审制对各个
审级都规定了具体的人物,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既可以实现对书稿客观、公正评价,也可以避免由于编辑人员知识不足和工作疏忽造成的失误,有助于对书稿质量的严格把关。对于
图书出版而言,审读书稿决定了作品的命运和出版社的成败,也影响作者的发展前途,有助于编辑提高编辑书稿的实务能力和保证书稿质量,关系重大。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是现行的审稿制度,三审制于
出版管理而言是一种制度,于审读书稿而言是一种审稿方法。
是对书稿进行全面检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初审是编辑部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担任初审的
责任编辑的水平高低和认真态度,对提高
图书质量和出书效率极为关键。初审是三审制的基础,必须认真把关,逐字逐句审读书稿。初审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
艺术价值、结构体例、文字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全书的优缺点要做出实事求是地评价,同时对书稿的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反面的出版价值做出评估,严格按照编辑规范对书稿进行
编辑加工,并写出比较中肯的审读意见。
是在全面了解书稿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审核初审的审读意见是否中肯,对书稿的
内容和形式再度把关,对
原则性的问题和初审未能解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初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责任编辑重新审读加工。
主要任务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审读全稿,或者根据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有目的地抽审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初审、复审意见,对书稿的质量和形式,从全社和全局的角度考虑书稿是否适宜出版,提出书稿是否采用的决定性意见。终审既要解决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又要发现初审、复审未能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的最后的把关,是编辑审读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所谓提出书稿采用与否的决定性意见,包括这样三种情况:一是由社领导委托编审、
副编审终审,但是未授予他们以签发权的书稿;二是按照国家
出版管理规定,其采用
决定权在有关
上级主管单位而不在出版社的书稿;三是出版社无把握决定是否可以采用,而须请有关领导单位或专家审定的书稿。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大多数出版社的编辑力量难以胜任评审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书稿;加之三审制并没有参评编辑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出版社正好“顺水推舟”,对他们胜任与否并不作考虑。
三审制过于强调工作三环节层层缔结的程序性,不仅延长了评审时间,增加了
管理成本,还会降低评审效果。而且后续环节的评审工作或多或少受到前一环节意见的影响,难以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
复审编辑对初审编辑意见进行评价,终审编辑有要对复审意见进行裁决。如此一来,全部责任都落到了终审人员--总编辑身上,而众所周知,总编辑代表的是出版社,让总编辑负责相当于让出版社这个单位负责,而要集体去承担责任,无异于取消责任。